书城法律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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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校方责任保险(7)

1学生自身安全意识较差,不能及时预见潜在的危险。对此,学校应该加强安全教育知识的传授,让学生在生活、学习的同时掌握求生技巧,增加其安全防范意识,才能有效避免意外的发生;

2死亡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对被监护人的教育、监护严重不到位。换言之,二者都有失职之处,也是造成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学校、家长都要从教育学生的本质出发,在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的同时,凡是在管理范围内就应对学生进行精心的呵护;

3组织学生集体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同时加强对学生安全的管理,只有加强管理措施,认真实施,才能对学生安全负责,把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编号:101301007

【情况介绍】

某市一职业中专学校2008级服装2班学生任某某于2009年9月25日下午上实训课时,因所在的钉扣工序没有安全保护措施,致使其手指被压伤,到医院治疗,共计发生医疗费用13685元。事后,学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六)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故此次事故属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学校支付的13685元赔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案例评析】

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实训课上,此时学校对学生的实训过程负有安全责任,应在课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学校需承担全部责任。对学生的治疗费用负责赔偿。

编号:101301008

【情况介绍】

某学校于2009年4月3日,学校组织学生到革命圣地接受教育,下午到植物园游览学习。该校学生黄某所在的四年级(2)班由班主任带领集体游览。学生进入植物园后,异常兴奋,秩序混乱,黄某独自跑到园内花盆石柱墩处玩耍,并用力旋转,石柱倒地,砸伤黄某的左膝,老师速带他去市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垢骨一角翘起,后又到省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共产生医药费1708871元。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二)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保险公司经过核实,扣除城镇居民医疗已经赔付的3549元后,对其剩余部分进行赔付。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在本案中小学生为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不够,对一些危险事物及地点的防范意识比较薄弱,作为学校的老师应该加强防范意识,高度注意学生安全,履行对学生管理义务,本案中的老师管理不力,组织混乱,导致事故的发生,学校应负赔偿责任。

编号:102201005

【情况介绍】

2009年3月20日,某实验小学五年级(4)班邢某某课间休息在操场上玩耍时,被另一生王某某绊倒,致使其左手左尺桡骨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产生医疗费用总计为49,95124元。邢某某家长将王某某及校方起诉。

【理赔结果】

保险公司依照《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因此,学校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根据法院判决及条款约定,最终赔偿学校34,48279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就该案件而言,两生均不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年龄和智力水平对自身的行为已有一定的认知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识别能力,两生违反规定,在学校操场上追逐打闹,在追逐过程中,邢某某被绊倒导致摔伤致残的损害后果,因此两生均存在过错,故均应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校方作为负责学生学习、活动、管理及教育的部门,应确保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活动的安全,虽然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两生在校园操场打闹过程中,学校值班老师及班级负责人均未在现场给予及时制止,对学生未完全尽到管理责任,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编号:103301001

【情况介绍】

某县某小学组织全校学生春游活动,活动结束后,一学生下车过马路时被客车碰撞将左腿轧伤,后经医院治疗,左腿截肢,构成七级伤残,共产生医药费用326717元。经交警大队认定,客车与学生各负50%责任。

【理赔结果】

学生家长认为学校负有一定责任,并将学校告上法庭,经法庭裁决,学校负80%责任,学生负20%责任,判定学校赔偿1306868元。

【案例评析】

该校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该校在组织春游活动时按照规定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但依据条款第二条“学校安排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动虽然已结束,但学生下车时仍然发生意外,学校在管理上有一定过失,符合条款规定,在理赔范围之内。校方最终赔偿1181512元,因该事故属于校方险赔偿范围,学校支付的赔款由保险赔付。

编号:103601001

【情况介绍】

2009年11月23日晚,某中学初二(4)班的学生谢某某因攀爬寝室卫生间防护窗而造成坠楼致伤事件。

谢某某系住宿生,2009年11月23日晚,宿舍已经要求住宿学生熄灯就寝后,谢某某约同班同学刘某某外出上网,而出去途径不可通过,学校已关锁寝室大门。二人就准备采用爬越寝室二楼卫生间钢筋防护窗到校门口门楼,再沿电缆线下到围墙出去的办法,以达到外出上网的目的。不料,谢某某在翻越寝室卫生间防护窗时不慎掉下去,造成重伤。谢某某掉下去后,校门卫首先发现,立即通知学校值班人员,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及通知谢某某父母,报告在校校长,并采取应急措施。校长立即通知马上送县医院,并随即给教育局,某某乡领导上报情况,并通知学校有关领导进入事件处理紧急状态,请求某某乡派出所对事件经过进行勘查、询问、记录在案。

事情发生后,我驻校风险管理服务人员感到了事件的严重性,一方面联系保险公司对事件进行勘查,另一方面配合学校安排人员加强寝室及周边巡查,强化值班管理,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增强学生安全防护知识。

事后学校向县保险公司报案。但因伤势严重,经过医生鉴定无法生还,该生父母于也自愿放弃抢救。

受县保险公司委托,经乡政府、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多次协调,学校与该生父母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学校共支付14万余元。

【理赔结果】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费用十余万元。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本案中,因学校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引发了这起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本案中,谢某某属于初二学生,应对自己的危险行为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在学校明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而为之,应对产生的后果负有一定责任。

编号:103601002

【情况介绍】

某中心小学学生杜某某,男,现年12岁,生前系某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08年6月30日下午2点40分左右和同伴到村外玩耍,由于天热难忍,该生在不听同伴劝险的情况下跳入河中洗澡,结果于2008年6月30日下午3点30分左右溺水身亡。

【理赔结果】

事发后,杜某某(死者父亲)单方多次要求学校按校方责任事故理赔,后经北京联合风险管理协调员调解,校方在安全教育方面存在一定的疏忽,因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对死亡者家属进行经济补偿。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由于学校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与区教育局、该中心小学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同意按照校园方责任险赔付40000元人民币。

【社会反映】

保险公司及时将40000万元赔款送到家长手中,替学校分了忧,并保证了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得到了校方的好评,也使死亡学生家属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了经济赔偿。

【风险防范建议】

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树立学生的安全意识,是当今社会化中的重要的一环,也是学生迈向社会、学会生存的第一步,对学生的身心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生良好的安全意识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通过生活中鲜活事例,亲身体验活动,长期的安全知识的宣传,熏陶、教育才能形成的,学校应该提供一些活动来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学校也应注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

编号:093701002

【情况介绍】

2007年7月12日,某学校组织篮球队训练。训练时,某学生不慎摔倒,体育老师马上采取了紧急措施,并上报学校领导。随即学校调动车辆,护送该生前往医院,并与家长取得联系。经医生诊断为左前臂小臂断裂,住院手术治疗,该生医疗费共计花费161068元。

【理赔结果】

此案件属于典型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根据家长自主选择意愿,先在承保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根据条款约定扣除自费及免陪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共计赔付849967元。

但是由于该学生是在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学校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剩余金额(760713元)将由学校到承保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根据当地《校方责任险》相关规定,校责险赔付892963元(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

【案例评析】

经调查了解,此案件属于意外受伤案件。根据本地《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平安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承保公司依照该生投保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本地医保政策,审核家长提供的索赔资料。经过核实、理算,最终赔付学生家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2000元及住院医疗费649967元。考虑到学生是参加学校组织的训练活动,校方承担主要责任,校方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根据补偿原则,赔付剩余金额。

编号:093701003

【情况介绍】

2007年7月1日上午,某小学为迎接区、街道小学篮球比赛,体育老师通知入选男子篮球队的学生集中培训(8∶30—11∶00)。部分学生8∶00前就已经到达学校,并自带篮球,自发组织打球。大约8∶50,8名学生依次爬出学校围墙,到校外一水库洗澡,此时某生溺水身亡。当时因体育老师家里有急事,又逢当地大集,道路堵塞,没有提前通知其他老师代课或者校方领导,而是依旧赶往学校,但到达后已经为时已晚。

【理赔结果】

此案件既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又属于校方责任事故。因此该学生家长在经纪公司的建议下,先行向承保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根据当地《学生、幼儿人身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承保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同时该生投保的是65元学生平安保险,故学生平安保险承保公司按照条例约定,赔付2万元身故死亡金。

然后由学校向承保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根据当地《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规定,“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赔付17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等)。

【案例评析】

经该市教育局领导、区教体局领导、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学生平安保险承保公司及北京联合共同调查,查勘现场,并根据当地《中小学及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小学及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学生平安保险承保公司依照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给予了一次性死亡赔偿金。北京联合作为市教育局的风险顾问,分析此次事故的近因和直接原因,发现该生年龄已13岁,对擅自离校及进入水塘的危险行为,具有认知能力,因此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同时,老师的失职行为并不是导致学生翻越围墙进入水塘的直接原因,但是校方没有对学生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校责险领导小组经研究认定由校方承担60%的责任。

编号:094201001

【情况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