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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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学生个人保险(13)

根据学平险条款中[平安学生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的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及根据“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者保险人事先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应该按照约定赔偿被保险人。

另根据[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者保险人事先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应该按照约定赔偿被保险人”。

鉴于此案中刘某同学被石灰烧伤双下肢属于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事故,并且其所在的医院是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条款给付保险金。

编号:093602012

【情况介绍】

被保险人唐某投保一年期《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保险金额为:主险保额10000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额50000元。

该生从今年以来间断性反复呕吐,在当地的医疗机构治疗后仍无法查找病因,在其病情加重情况下经医生建议到其他医院治疗,为此被保险人家长于2008年10月17日带着被保险人唐某到医院住院检查治疗,经检查确诊为鞍区巨大颅咽管瘤,整个住院治疗期间为2008年12月17日至2008年12月24日,花费住院医疗费用93410元。被保险人唐某于2008年12月底病情稳定回家休息。该生家长于2009年1月3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理赔结果】

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材料后,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告知被保险人家长,唐某因病住院治疗的费用,在被保险人出院后可及时办理理赔,其医疗费用可先在新农合医疗保险报账,同时到寿险公司某某县支公司分别办理保险医疗住院保险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将会在第一时间处理好此案。根据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情况属保险责任范围,根据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应给付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

按照《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保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分级累进给予报销”。因此,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费用详单后,扣除自费部分3268778元,免赔额100元,剩余部分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的原则报销。

(1000-100)×50%+(5000-1000)×60%+(10000-5000)×70%+(30000-10000)×80%+(93410-3268778(自费药品)-30000)×90%=50000元。

另外该学生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从合作医疗得到赔款元10000万元,因该学生治疗所支出医疗费用总额超过其获得赔偿的金额,不违反保险的补偿原则,因此学生可以从保险公司和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获得赔偿。2009年1月6日,保险公司经过核查确定后,将理赔额五万元送到被保险人唐某家长手中。

【案例评析】

被保险人唐某在承保学生平安保险后发生的鞍区巨大颅咽管瘤疾病,根据学平险条款中[平安学生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的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同时根据《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第一款: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编号:093602013

【情况介绍】

被保险人胡某投保一年期《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保险金额为身故、残疾6000元,学平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60000元,学平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000元。2008年11月学生胡某因经常流鼻血到医院检查,发现是患了白血病,接受住院治疗,后进行化疗,由于病情恶化严重,因医治无效死亡。在医治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99万元2008年12月19日,被保险人胡某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交了保单和住院证明以及医院开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理赔结果】

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及时联系了学校及北京联合在校风险管理员报告此事,并向保险公司通报了案情,在被保险人提交了理赔材料后,保险公司及时核实相关情况,确定属于保险范围后进行理赔计算:

按照《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保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分级累进给予报销”。因此,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费用详单后,扣除自费部分31611元,免赔额100元,剩余部分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的原则报销。

(1000-100)×50%+(5000-1000)×60%+(10000-5000)×70%+(30000-10000)×80%+(99000-31611(自费药品)-30000)×90%=56000元。

按照《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保险公司给付死亡赔偿金6000元。保险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将保险赔偿金62万元送于被保险人家中。

【案例评析】

根据所提供材料分析:2008年9月1日,胡某的家长为其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前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何种疾病及其他影响保险人承保的事项,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承保及承保的条件。但是本案中,被保险人胡某在投保以前没有某种疾病的病史,也没有经常流鼻血的情况发生,胡某在投保时不存在隐瞒的情况。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本案中,被保险人胡某在医院确诊需要动手术时,及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也在第一时间前往医院做了调查,为后续理赔提供了详细的资料证明。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被保险人胡某出院后,其家长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供了完整的理赔材料证明。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引起的住院,而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属于学生平安保险的理赔范围,故应予以赔偿。

编号:093602014

【情况介绍】

被保险人胡某投保一年期《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保险金额为学平险15000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万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3万元。2007年11月25号,被保险人胡某在某某市某某路办事,过红绿灯斑马线时,不慎被右转来的车辆撞倒在地,导致身体多个部位被划伤,并导致上肢严重骨折和头部受伤。出险后,学生家长及时向北京联合风险管理员报告此事,并在风险管理员的协助下向中国人寿支公司报告了相关情况,并将该生送住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上肢严重性骨折,实施了固定手术,头部和身体多处擦伤实施的包扎。2007年12月23号,胡某治愈出院,及时向中国人寿支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申请理赔。

【理赔结果】

在被保险人提交了理赔材料后,保险公司及时核实相关情况,确定属于保险范围后进行理赔计算:按照《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某某条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观察期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时所支付的、符合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因此,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费用详单后,剩余部分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的原则报销。扣除自费部分18700元,免赔额50元,剩余部分按80%比例给予报销。

〔50000元-18700(自费部分)-50元(免赔额)(其他途径)〕80%=25000元。

保险公司于2007年12月30号将保险赔偿金25万元送于被保险人家中。

【案例评析】

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级以上(含级)医院或者本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本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此案中胡某属于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范畴另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胡某的家长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胡某出院后其家长又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交了理赔材料,保险公司应依程序理赔。

编号:094202049

【情况介绍】

被保险人袁某,投保一年期《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保险金额为64000元。2007年暑假期间,袁某应其姑父邀请到天津去玩,2007年7月15日,袁某在协助其姑父做电锯切割金属工作时,被电触击伤,随后被送到天津市某医院抢救治疗8天至2007年7月23日,因伤情恶化宣告死亡。

2007年10月17日,袁某父亲向中国人寿某支公司申请索赔住院抢救医疗费用22447元及死亡保险金4000元,并提交了理赔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理赔结果】

此案经中国人寿某支公司立案受理后,及时安排理赔调查人员展开调查取证,经查情况属实。根据学平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之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级以上(含级)医院或者本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本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通过理赔计算,核实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为1106552元,意外死亡保险金4000元,保险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将保险赔偿金送于被保险人的家中。

【案例评析】

按照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被保险人在受到意外伤害后,被保险人的家长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说明有关情况,询问申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并配合保险公司做详细的登记;被保险人的家长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的病历、医疗费用收据、X光报告、药费处方等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符合保险法规定的程序和理赔所需要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