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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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其他

编号:104201007

【情况介绍】

2010年04月23日下午5点左右,某校中学教师邹某和另3位科任老师一起到其学生家家访做思想工作,因为该住读生4月22日不想上学把课桌书本都带回家,4月23日几位老师家访上门做思想工作后一起骑摩托车返回学校的途中,教师邹某意外摔伤死亡。

【理赔结果】

根据《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规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二)在国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此在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最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额45万元。

【案例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此事故中教师邹某外出家访并和其他教师一起,说明邹某外出是因公外出,且学校知道该家访活动,因此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编号:101103086

【情况介绍】

2010年3月10日,某县一小学教师王某,在校内通往教学楼的路上,由于路面积雪湿滑不慎摔倒,造成腰部扭伤。王某随即到医院就诊,共花费诊疗费、医药费1855元。治疗结束后,学校向北京联合报案。王某在工作期间遭受的意外事故系由学校未及时清扫校内路面积雪引起,当负相应责任。

【理赔结果】

根据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学校获赔1855元。

编号:101103087

【情况介绍】

2010年5月21日,某县一中学教师丁某,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工篮球赛中,抢球时不慎扭伤腰部,造成腰部急性软组织损伤。学校随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花费诊疗费、医药费共计65682元。在治疗全部结束后,学校向北京联合报了案。丁某属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学校在组织集体活动时应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尤其是对于身体条件不适应进行剧烈体育运动的教师,不应允许其参与篮球赛这种对抗性体育活动,所以学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相应责任。

【理赔结果】

根据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三款“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由其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最终学校获赔65682元。

编号:101103088

【情况介绍】

某区一专科学校维修工陈某,于2009年12月20日在学校修理用具时不慎从高处摔下,造成左腕骨折。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刻派专人送其到医院治疗,共花费检查费、诊疗费、医药费170783元。陈某痊愈后,学校向北京联合报案索赔。陈某是在学校进行日常维修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的,事故发生时陈某正在高处维修学校设备,学校并未派人在对其进行预防性保护,所以学校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陈某的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学校平时应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并给维修人员配发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设备,以减小意外发生几率。

【理赔结果】

根据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最终学校获赔170783元。

编号:101103089

【情况介绍】

2010年4月28日,某县一小学教师张某,在骑车上班途中因匆忙赶路不慎摔倒,造成头部外伤。张某通知学校后随即到医院就诊,花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计67954元。在张某治疗结束后,学校向北京联合报案索赔。张某是在上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受伤的。

【理赔结果】

根据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最终,学校获赔67954元。

编号:101103090

【情况介绍】

2010年3月3日6时,某区一中学校长唐某,在驾车驶往某市参加培训途中,路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经交警鉴定,事故属唐某单方责任。唐某家庭条件较差,经济来源只有他的工资,于是唐某的家属多次找到学校,希望能够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学校随后向北京联合报案,要求我们协助索赔。学校应保障教职员工公出途中的安全,而唐某是在参加教委组织的培训途中遇车祸身故的,所以在此次事故中学校负有责任。

【理赔结果】

根据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款“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北京联合经过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后,使学校获赔唐某死亡赔偿和通融赔偿共计300000元。

编号:101103091

【情况介绍】

2010年6月21日,某区一所幼儿园厨师陈某洗鱼为学生准备午餐时,不慎被鱼刺扎伤,造成左手拇指裂伤。学校立即派人送其到医院治疗,花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计116136元。在陈某伤愈之前,学校支付给接替陈某工作的职工工资390元。陈某伤愈工作后,学校向北京联合提出索赔请求。幼儿园应按时检查炊事用具的磨损情况,发现手套等用品磨损严重时应及时更新。陈某系幼儿园伙房工作人员,在洗鱼时被鱼刺扎伤与手套陈旧有关,所以学校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

【理赔结果】

根据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陈某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受伤,属保险责任;该幼儿园选择的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方案中,保险责任包括学校支付的代课费用。学校获赔医药费、代课费共计155136元。

编号:101103092

【情况介绍】

2010年5月27日,某区一所幼儿园教师徐某,在办公室整理材料时被打开的铁皮柜柜门碰伤,造成头皮裂伤。学校立即派专人送其到医院救治,花费治疗费、医药费等共计24513元。在给徐某治疗完毕后,学校向北京联合报案要求索赔。在此事件中,幼儿园提供给教师使用的铁皮柜合乎安全标准,徐某受伤主要是自己疏忽所致。但幼儿园对保障其雇员在工作中的安全负有责任,在配备铁皮柜时应向教师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前做好安全工作。所以在这一事故中,学校需承担一定责任。

【理赔结果】

根据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学校获赔24513元。

编号:101103093

【情况介绍】

2010年3月5日14时,某县一小学教师申某在办公室伏案工作时,电脑桌突然破裂,电脑显示器随之坠落并砸到申某褪部,造成申某左膝软组织损伤。学校随即将申某送往医院救治,花费治疗费、医药费39747元。在申某痊愈后,学校向北京联合报案索赔。学校应保障提供给教师使用的办公家具完好、安全,并应按时检查办公家具的磨损情况,及时维修、更换。此次事故系申某所用电脑桌年久失修所致,学校本应提早发现安全隐患,对电脑桌进行修理或更换,所以对于申某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学校应负相应责任。

【理赔结果】

根据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学校获赔39747元。

编号:101103094

【情况介绍】

2009年11月21日星期六,某区一中学教师郑某在学校加班,行至教学楼门前时被翘起的地砖不慎绊倒,造成下颌挫伤。学校随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花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计24214元。在郑某痊愈后,学校向北京联合报案索赔。学校对校内道路负有管理责任,应经常检查路面,对校内道路进行及时养护和修缮以保证其畅通、平整,保障行走在路上师生的人身安全。郑某被在校内路面不平整的地砖绊倒受伤的,而且是在加班期间,所以学校应负相应责任。

【理赔结果】

根据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学校获赔229865元。

编号:101103095

【情况介绍】

2010年4月6日,某县一所小学内,学校正在组织教师跳绳队进行训练。教师韩某练习跳绳落地时踩到杂物,将左踝扭伤。学校随即派遣其他教师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花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计6506元。韩某治疗结束后,学校向北京联合报案索赔。学校在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活动时,有保障参加教师人身安全的责任。在这次事件中,学校在组织跳绳队练习时应选择地面平整的场所,而且在训练前应对场地进行检查,清除杂物。韩某系踩到杂物扭伤左踝,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理赔结果】

根据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三款“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由其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最终学校获赔6505元。

编号:094204054

【情况介绍】

郭某,系某市小学教师,该教师于2008年9月1日投保了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保费270元,保险金额累计一万五千元,保险期间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元月被保险人郭某在吃饭时不小心将一块鸡骨头卡在了喉部,其在他人的陪同下到某医院进行检查,在医生的建议下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共住院2天时间,发生医疗费用共计:160072元,并于2009年1月15日向保险公司提出萦赔。

【理赔结果】

按照团体医疗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疗时所支付的符合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自费部分及社保已支付部分后,保险公司给予报销,因此,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费用详单后,扣除自费部分:30349元,剩余部分按90%比例给予报销。

[160072-30349(自费部分)]×90%=11675元

保险公司已最快速度结案并赔付郭某11675元。

【案例评析】

根据所提供材料分析:2008年9月1日,郭某投保了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本案中,被保险人郭某在意外发生后,及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也在第一时间前往医院做了调查,为后续理赔提供了详细的资料证明。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被保险人郭某出院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供了完整的理赔材料证明。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属于保险的理赔范围,故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