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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婚前指导(2)

申请登记时,中国公民应持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公民则应持本人护照或其它身份、国籍证件;我国公民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如果外国一方为在华侨民的,则应持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我国公安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进行审查了解,如当事人双方均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符合涉外婚姻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按照有关规定,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准和外国人结婚。

2.华侨、港澳同胞同国内(内地)公民的结婚登记。

华侨、港澳同胞同国内(内地)公民要求结婚登记的,应按照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制定颁布的《华侨、港澳同胞同国内(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国内公民须持有:本人户口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须持有: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该人无配偶证明。

华侨所持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到我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起半年内有效。

香港同胞须持: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澳门同胞须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或《结婚资格(能力)证明书》。

香港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和澳门出具的《无结婚登记证明书》与《结婚资格(能力)证明书》在内地使用时,自该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3.出国留学生办理结婚登记。

按照民政部等部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出国留学生办理结婚登记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出国自费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婚姻状况证明;公费留学生可持有教育部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结婚证明,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双方均为出国留学生的,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如果当事人双方要求在国外登记结婚,其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有档案可资证明,可以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无档案可资证明则须先取得国内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状况证明。证明齐全后,双方可以亲自到我驻所在国使、领馆堤出结婚申请。

4.现役军人的结婚登记。

现役军人结婚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暂行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如属超期服役战士或志愿兵,则须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和婚姻状况证明,共同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战士或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按照规定,战士在未满服役期间不准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四、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1.婚约问题。

在我国,订婚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是否结婚,完全以他们在结婚登记时所表示的意愿为依据。当事人双方在婚前自行订婚,在法律上不予禁止,但也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婚约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才能履行,双方要求解除即可解除,一方解除婚约也不必取得他方的同意。

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可以防止他人借订婚而干涉婚姻自由;二是可以照顾到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化。这样做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

2.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以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这个规定有利于进一步破除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观念,有利于解决有女无儿户的困难,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在贯彻婚姻法这个规定时,既要提倡男到女家落户新风,又要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禁止歧视到女家落户的男方。

3.婚姻被干涉,无法迁移户粮关系问题。

我国婚姻法保障男女婚姻自由,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卡住婚姻当事人的户口、粮食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对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户粮关系义被卡住的,应按照公安部等有关部委的联合通知精神办理。如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当事人不愿交出户口簿的。经有关单位多次调解无效后,婚姻当事人可持结婚证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户口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应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由公安派出所对原户口簿上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卡给予注销。

办理粮食关系时,婚姻当事人可持原购粮证和分立、迁移的户口证明到当地基层粮食管理部门办理粮食分立、转移手续。如果取不到购粮证的,当事人可持户口证明、结婚证和调解单位的证明,到当地基层粮食管理部门,办理迁出粮食供应关系手续。基层粮食管理部门应予办理,并通知粮店停止供应原购粮证上迁出人的口粮。

§§§第三节 婚检问题

一、婚前检查

1.有利于男女双方的健康

婚前检查,为青年男女提供了一次全面系统的身体检查的机会。这对双方的身体健康和婚后生活有重要意义。通过详细的询问和检查,可以发现一些暂不宜结婚的疾病,如急性传染病、生殖器官畸形等,以便及时给予科学的指导和必要的处理,这无疑对男女双方的健康都是有益的。

2.有利于后代的优生

医生通过双方家族史的了解和身体检查,可以获得遗传病的遗传和遗传缺陷方面的资料,再根据这些资料进行遗传学分析,有的要劝告他们不要结婚,有的要告知婚后不能生育,有的虽可生育,但要注意什么等等,从而达到指导优生的目的。

3.有利于家庭幸福

可帮助青年男女获得必要的性知识和计划生育常识,有利于婚后生活的幸福和合理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因此,青年男女在结婚之前,应自觉参加婚检。虽然国家不再制婚检,但登记机关会要求结婚者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声明中重申了原婚检的主要内容。这样也就是一切责任由自己负责。为此,结婚当事人为了对自己的婚姻负责,对对方负责,还是得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也就得要求对方去参加婚检。当然,对方反过来也可能要求你去婚检,如故意隐瞒某些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的,即使结了婚法律也将宣布这个婚姻无效。

二、婚检的优点

婚检是优生优育的第一道关口,它的对象一般是年轻人,而年轻人常常对自己的身体感觉良好,有的人怕麻烦,干脆找熟人通路子,体检时马马虎虎“过关”。

其实,婚前体检绝非是可有可无的,它是实现优生的第一关。目前遗传病有4000余种,没有根本治疗的办法,这众多的遗传病正威胁着数千万人的健康,给国家、民族、家庭带来痛苦与沉重的负担。通过婚前体检可以及时发现男、女本人或双方家系中患遗传病的情况,并根据患病的真实情况进行遗传风险度测算及遗传方式的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优生指导。

因此,婚前体检是防止遗传病蔓延、控制遗传病的第一关,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措施,符合婚龄的男女青年,在结婚登记前通过对身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早预防,以减少婚姻和生育后患。

通过婚前体检及婚前指导,给自己一次全面系统的健康检查机会,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而言是非常有益的。进行婚前检查应到正规医院,经体检证明符合结婚条件,就可以持体检合格证明去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了。

三、婚前检查的内容

婚前检查应到婚前保健门诊去进行,也可男方到泌尿科,女方到妇产科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遗传性疾病和生殖器官。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询问健康史

以往健康状况,曾患何种疾病及治疗情况,有无遗传病及传染病史等。

2.询问家族史

直系、旁系亲属的健康状况,配偶间有无近亲血缘关系,一般追溯三代,重点是遗传病、遗传缺陷和畸形等。

3.询问女方月经史及男方遗精史

月经情况能反映女性生殖系统及内分泌系统的健康状况,也是诊断妇科疾病的重要依据,且月经史和遗精史与婚后性生活、生育等密切相关。

4.全面检查身体

包括全身一般检查和生殖器官检查。全身一般检查,包括发育状况,有否畸形,心、肺、肾、肝等重要脏器的功能状况等。

生殖器官检查,包括生殖器官发育情况,是否与年龄相符,有无畸形和疾病等。女子一般只需进行肛门检查,而不做阴道检查,必要时可在本人和家属同意下进行阴道检查。

5.辅助检查

双方除检查血、尿常规和肝功能及胸部透视外,女方还要检查白带。必要时,男方要进行染色体检查和精液检查等。

6.婚后生活指导

包括性生理知识、性卫生宣传、避孕方法介绍和选择、生育计划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