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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乾隆盛世(2)

雍正去世后,遗留给乾隆最棘手的问题,就是西南和西北问题,对此,他自己也曾说过:“目前紧要之事,无有过于西北两路及苗疆用兵”对于这次叛乱的平定,乾隆帝对此当然感到十分高兴,重赏有功官兵,厚赐银米,晋张广泗为贵州总督兼领贵州巡抚,授三等阿达哈哈番世职,并每年赏给养廉银1.5万两。但是,他并没有被眼前的胜利冲昏头脑,而是在积极着手进行更为艰巨的工作。

征剿苗变,固非易举,未必能稳操胜券,但是,以全国之力制一隅之地,遣派六省官军对付数万没有任何训练的苗民,只要调度有方,总还是能够办得到的。可是要治理苗疆,使其今后不发生或少发生变乱,则是一件有长远意义的大事,因而变得尤其艰难。雍正四年(1726年)起,为在苗区改土归流,用兵五六载,刚刚收兵,即遍设州县,委派官员,筹建兵营,征收赋税,台拱上下九股数百苗寨即于雍正十年起事,围攻大营,持续将近一年,才将其镇压下去,不久又发生了这次大的变乱。这两次苗变表明,清廷必须采取正确措施,才能真正稳定苗疆,减少动乱。

乾隆同时采取的另一重要政策是尊重苗民在当地的习俗。他在上述永除苗赋的圣谕中同时又讲道,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全然不同,因此规定,今后生苗疆中一切内部矛盾,都依照苗民自身惯例处理,没有必要依清朝廷官法进行处置。

至于生苗与汉族兵民及熟苗争执的案件,则属于文官应办者,归文臣办理,属武将处理的范围,则由武官办理,有关官员必须“秉公酌理,毋得生事扰累”。

乾隆帝实行的第三项重要政策是在苗疆地区实行屯田,但这一项不像免赋那样一谕定局,而是经过了许多曲折往复。乾隆元年(1736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他在审阅总督张广泗陈奏的苗疆善后事宜时,谕告总理事务王大臣,指出张总督奏请将“逆苗绝户田产”分给汉民领种的办法非常不妥,因为苗人秉性反复无常,现在虽然降服,但难保今后安定,若将“所有逆产招集汉民耕种”,万一苗变再起,汉民将受其害。因此,叛乱的苗寨中因为获罪不能耕种,而并入官府的耕地,可用来设屯军,令兵丁耕种,这样,无事可尽力务农,万一出现紧急情况,“就近即可抵御”,所收粮谷,“又可少佐兵食”,以省内地的转运,且使苗疆驻兵有所增多而又能节省添兵的费用。乾隆帝令王大臣将他的这一圣谕转告张广泗。

有些大臣对乾隆这一做法不赞同。协办吏部尚书事务顾琮奏称,于深山幽谷招募屯田,是“尽夺生苗衣食之地”,甚为不妥。可是,总督张广泗积极执行皇上谕旨,积极筹办屯田的各项事务。乾隆二年(1737年)八月二十九日,张广泗上奏:遵照圣意办理了苗疆事务,已将“叛苗绝户田产,安设屯军”,原来计算绝户田地,约可安屯军五六千户,现据各州县报告,清江县可安屯军2600余户,八寨可安八百余户,丹江900余户,古州、台拱、凯里、黄平、施秉、胜秉、清平等地可安六七千户,共计能设一万多户屯军,所以需设屯堡一百余处,这些地区都是形势险要之地,对保证苗疆长治久安,能起到万全作用。乾隆帝对此加以赞许,并经总理事务王大臣核议奏准,令张广泗照此方案办理。不料,云南总督尹继善来京见驾,乾隆向他询及苗疆事务,尹继善详细论述安设屯军的不妥。这可使皇上困惑了。这个尹继善,并非等闲之辈。其父尹泰,原来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佐领,因受世宗雍正赏识,晋升至大学士兼兵部尚书。尹继善亦被世宗宠信,历任署广东布政使、江苏巡抚、署河道总督、署两江总督、协办江宁将军、云贵总督,乾隆元年因贵州别设总督始专任云南总督。尹继善于雍正十一年(1733年)指挥官兵平定了台拱苗变,雍正十二年(1734年)泰定新辟苗疆诸事,雍正十三年(1735年)又发云南兵并征调湖广、广西兵策应,协助张广泗平定了古州苗变。这样一位长期担任封疆大吏而且亲自处理过苗民变乱的云南总督,建言屯田之不可设,其说服力是很强的。因此,乾隆帝于乾隆二年(1737年)闰九月十二日下谕,停止贵州古州苗田屯军。他谕告总理事务王大臣:尹继善奏称“分布屯军之举,尚未妥协”。实际上,苗民不愿开设屯田,若将“逆苗”之田“收之于官”,则将招苗人反感,轻重缓急不可倒置,不能与经理苗疆之意不合。令即将此旨驰告张广泗,命其立即停办屯田。他又专降一旨谕古州等处苗民说:督臣奏请将“逆苗绝户叛产”分给屯军,考虑到此等“绝田”“未必尽系无主之产”“不忍以尔等自有之业,强令归官”,因此特颁谕旨,令经理大臣“停止屯军之事”。那些受到如此厚恩的苗民,一定会从此安分守法,成为天朝帝国的良民。

贵州总督张广泗接旨后,继续坚持要设立屯军,为此特地上奏疏力争,并以身家性命相保。乾隆帝阅过奏折经过再三考虑后,同意张的建议,降旨批示说:

“卿既熟悉苗情,又屡经筹度,且以身家相保,朕自然听卿料理。”在苗疆设立军屯之事又得以继续进行。

但是,争论并没有宣告结束,乾隆三年(1738年)四月二十九日,两广总督鄂弥达特上长疏,力陈兴办屯田的危害。他的主要根据有二:首先苗人全靠“刀耕火种”,无其他营生之业,过去地亩宽余,才能世代繁衍,维持生活,如将田收归屯丁,则今后地少人多,必“不能仰事俯育”,致使苗人生怨。二为屯丁不能自耕,仍需招苗人耕佃,苗民“以世代田产,供他人之倍收”,又为兵丁佃户,“久之视同奴隶”,既没有赖以生存的田地,又要被人役使鞭笞,这样下去,他们活得不痛快,也就更加不怕死了,恐怕不出十五年,“古州之事复见矣”。乾隆帝阅读后,又犹豫不决起来,降旨批示说:“此奏识见甚正”,朕对于军屯一事亦不以为然,曾经在去年特地颁下谕旨命令停设军屯,但张广泗坚持要办,“伊系封疆大臣,又首尾承办此事,不得不照彼所请,然朕则以为终非长策也”。现在又看此奏,交军机大臣详议。不久谕令张广泗回奏。

尽管圣谕威严,同僚奏章又来势逼人,古州之变再生的警告,更容易让人心生胆怯,但张广泗仍坚持己见,于乾隆三年(1738年)七月十五日遵旨议奏,详言安设军屯是“实有必应如此办理之势”,并具体对鄂弥达提出的论据进行了辩驳,澄清了疑问。他强调指出,用来安设屯军之田,是“逆苗内之绝户田产”,其人户未绝者,田地仍归己有,并未没收入官开设屯田。屯军必须自耕,不准请人或雇佣佃户耕种。苗疆未垦之地甚多,即使以后“苗民生齿日繁,亦不至无以资生”。所设屯田,凡与苗田相邻者,皆已标明界址,防止屯军越界侵占苗地,并拟定章程,不许官兵欺压苗民。乾隆帝看后,最终决定设屯,批示说:“既经卿详悉敷陈,知道了”。至于何处安设屯军,何处仍系苗田,绘图进呈,“朕将览焉”。张广泗随即具体规划,奏准增设官兵,安设屯堡,严格稽察屯军,违规者依法严处,严禁典卖屯田,规定屯粮数额,上田一亩纳米一斗,中田八升,下田六升,每斗加鼠耗三合,屯军按期操练,各方面的问题,筹划十分详细具体,确属完全可行,苗疆安设屯军之事,终于顺利办成。

乾隆帝又于十二月十六日下谕,下令慎重挑苗疆守令,责令今后委任廉静朴质的官吏,要他们视苗民如同赤子,“勤加抚恤”,“使之各长其妻孥,安其田里,俯仰优游,一无扰累”,这样,苗民也就安分守法了。

名家回眸

乾隆帝在治理苗疆问题采取的几种措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尽管偶尔还发生一些小争执和小规模的武力事件,但从此贵州苗疆基本上是安定下来了,正如魏源在《圣武记》卷七中所说,“自是南夷遂不反”。这对贵州特别是苗疆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仅以军屯而论,乾隆四年(1739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贵州古州镇总兵韩勋奏称:过去“新疆地方”,小麦、高粱、小米、黄豆、脂(芝)麻、菽麦等种,从来没有种植生产过,自安设屯军以后,地方文武官吏大力推广,劝种杂粮,今年获得了一定的产量。无论是军屯还是苗民的田地,早晚稻都获得了丰收。现正督令屯军于堡内及山上空地,多栽茶、桐、蜡等树。苗疆过去没有市场,“近年兴立场市,各寨苗民、商贩按期交易称便”。对此,历史学家范文澜先生在评价这段历史时说,对苗疆地区的迅速平乱是乾隆帝即位后的首个政绩,维护了中国边疆版图,巩固了民族国家的统一。

乾隆盛世的推动力——严惩四大贪案

惩治四大贪案

乾隆六年(1741年)三月,在这仅仅一个月内,发现了四桩贪污案件,当事者全部受到乾隆帝的严厉惩罚,两员大臣被勒令自杀,另外两位官员被判处绞刑,监候待决。

乾隆六年(1741年)三月初七,山西巡抚喀尔吉善向乾隆皇帝呈送了弹劾山西布政史萨哈谅的奏疏。喀尔吉善疏称:山西布政使萨哈谅“收况钱粮,加平入己,擅作威福,吓诈司书,纵容家人,宣淫部民,婪赃不法,给领饭食银两,恣意克扣,请旨革职”。乾隆帝马上批示:萨哈谅着革职,其他各项条款,及本内有名人犯,该抚一并严审具奏。

第二天,三月初八,喀尔吉善参劾山西学政喀尔钦的奏疏又来了。喀尔吉善奏称:喀尔钦“贿卖文武生员,赃证昭彰,并买有夫之妇为妾,声名狼藉,廉耻荡然,请旨革职”。乾隆帝批示:喀尔钦着革职,“其败检淫逸等情”,及本内有名人犯,着侍郎杨嗣璟前往会同该抚严审定拟具奏。

乾隆帝看过这两份奏章后,心里非常气愤,于三月初八下谕痛斥这两员贪官。

乾隆帝在这道谕旨中,着重强调了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官员不该贪污。

乾隆帝并没有笼统地、抽象地从理论上讲大臣不应贪赃枉法,而是采取了直截了当的手法,从物质条件上来数落墨吏之谬误,从欺君忘恩的高度来斥责贪官。他说他对群臣一直都是“增加俸禄,厚给养廉,恩施优渥”。这并非虚夸之词,而是确有其事。姑且不谈位列二品的布政使的年薪和乾隆帝即位以来的多次赏赐,单就养廉而言,从雍正帝创立养廉银制度起,到乾隆下达此谕时,清朝官员,尤其是各省大吏,收入确实相当可观。按规定,山西学政一年的“养廉银”为四千两白银,约可购米四千石,如果按亩租一石计算,相当于四千亩田的地租收入。

山西布政使的养廉银更多,一年高达八千两。拥有如此大量的固定收入,布政使、学政全家完全可以过上富足的生活,还可以年年购买田地,添置田产,根本不需勒索民财来养家。这四千两、八千两足够学政、布政使“养廉”了。蒙受皇上如此厚恩,还要贪赃枉法,搜括民财,这些贪官真是有负圣上,愧对皇恩。

第二,要对贪官进行严厉的惩处。不重治贪官污吏,不仅百姓遭殃,受其盘剥勒索,国赋难以收齐,帑银库谷被其吞没,而且将使国法名存实亡,雍正帝十几年“旋转乾坤”、辛苦整顿吏治的成果荡然无存,到那时,法纪废弛,贪污盛行,后果将不堪设想。乾隆帝专门列举了俞鸿图的案例。俞鸿图是河南学政,雍正十二年(1734年)三月,因为受贿营私罪被刑部议处斩立决。雍正帝降旨说:

“俞鸿图着即处斩。学政科场,乃国家与贤育才之要政,关系重大。”“今观俞鸿图赃私累万,则各省学政之果否澄清,朕皆不敢深信矣。”督抚与学政同在省会,应该非常了解学政的优劣行为,仅因“督抚有所请托分润”,故代学政隐瞒,嗣后如各省学政有考试不公徇情纳贿之弊,将督抚按溺职例严加处分。乾隆帝谕令依照此例惩治喀尔钦。

第三,积弊需要清理。官官相护是清廷官场上的多年积弊。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学政、知府、知州、知县等官员,平时倚势横行,各显神通,吞没国赋,侵盗库银,榨取民财,听到一点风声,便互相通风报信,而且相互保密,彼此包庇;实在遇到紧急情况,难保身家性命之时,那些封疆大吏就找出一些知县之类的小官员做替死鬼,应付一下,自己和同僚便逃之夭夭,脱漏于法网之外,照旧腰横玉带,身着蟒袍,头戴乌纱帽,照旧做他的制台大人、抚台大人、藩台大人、臬台大人、知府大人。即使是奉旨来查的钦差大臣,也常因为受京中宰辅、九卿或亲友嘱托,或为地方官员厚礼所诱惑,或胆小怕事或碍于情面,从而避重就轻,含糊其辞,不了了之。刚过而立之年的乾隆皇帝,深知此弊,严厉训诫吏部侍郎杨嗣璟,不能故意替他们开脱罪名,否则性命难保;而且还强调,这还是皇帝私下访闻在先,巡抚参奏在后,令将巡抚喀尔吉善交刑部严肃处理,并警告各省总督、巡抚力戒此弊,不然,将重惩玩法徇私之人。

第四,当今天子“并非无能而可欺之主”。乾隆帝即位以来,尽力革除昔日皇父雍正帝苛刻过严之弊,主张宽厚行事,待臣以诚,优遇文武官员,不料萨哈谅、喀尔钦竟认为乾隆帝是无能可欺之辈,违法负恩,督抚又以为崇尚宽容,所以大肆包庇大的贪官污吏,取悦于众。因此他非常生气,予以严厉斥责,表示决心要重惩作奸犯科之徒,革除互相包庇的积弊。

三月初九,即下谕后的第二天,乾隆帝又对九卿下达了一道长谕,进一步申述了惩贪尚廉之事。

乾隆帝将廉洁作为对官员的基本要求,把洁身自好注重操守作为各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提倡廉洁奉公,正身爱民,鄙视赃员,严惩贪官。

为处理萨哈谅、喀尔钦贪污案件,乾隆帝连续下谕。五月十七日,他下谕说:喀尔钦在任山西学政时贿卖文武生员之事,今经审查完全属实,萨哈谅于布政使任内滥行酷虐贪婪之处,亦已审实。朕对萨哈谅、喀尔钦如此器重,授为藩司学政,而二人不图报恩,却贿卖文武生员,纵容家人营私舞弊,滥行酷虐贪婪,若不将二人“从重治罪,抄没家产,则国法无以伸,后人无以为戒”,着将二人家产严查充公。第二天,他又派乾清门侍卫巴尔聘往山西将喀尔钦押解来京候审。

又隔了一天,五月十九日,钦差吏部右侍郎杨嗣璟等人的奏折到京,奏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