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理想的道德与人性
7189200000048

第48章 美德与圆善(1)

“最高”这概念本身含有一种歧义,这歧义,如果我们不留意它,它可以引起不必要的争辩。“最高”可以说成究极或圆满。前者是那种条件,即“其自身不是被制约”的那种条件;后者是那种全体。在前面已证明:德性是“那一切对我们能显现为可欲的东西”的究极条件,是“一切我们对幸福的追求”的极究条件,因此,它也就是究极的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是这完整而圆满的善,即“作为理性的有限存有欲望对象”的那完整而圆满的善;因为这完整而圆满的善也需要有幸福,有幸福不只是在那“使其自己为一目的”的个人偏面眼光中需要,而且甚至也在一无偏面的理性判断中需要的,此无偏面的理性把一般说的各种人都视为自己即是一目的。因为“需要幸福,而又值得有幸福,而同时却又不去参与幸福”,这不能与“同时具有一切力量”的理性存有的圆满意志相一致,如果为试验的原故,我们思议这样一个存有时。现在,因为德I生与幸福合起来构成一个人中最高善的所有物,而幸福的分配“准确的比例于道德”又构成一可能世界的最高善,因此这最高善即表示这完整的善,这圆满的善。但是在此圆满的善中,作为条件的德性总是这极善者,因为它没有条件加在其上;而幸福,虽然它对具有者为可愉悦,然而它却并不以其自身即是绝对地善的,并在一切方面是善的,它总预设道德地正当的行为为其条件。

当两个成分必然地被统一于一个概念中时,则它们必须如理由与归结那样被连结,而这样被连结,则或者它们的统一被看成是分析的,或者被看成是综合的,前者是遵循同一律,后者是遵循因果律,因此,德性与幸福的连系可以依两路而被理解;即:“努力成为有德”与“对于幸福合理的追求”不是两个不同的行为,而是绝对同一的行为,在此情形中,除那为后者服务的格言外,不再须另有格言以为前者的原则;或者这联系是存于以下的情形,即:德性产生出幸福以为某种“不同于德性的意识”的东西,这如原因产生一结果。

在此论题上,古希腊的学派,恰当地说,只有两个互相对反的学派,因而为它们都不允许德性与幸福须被看成是最高善的两个不同的成分,它们都依同一性的规律去寻求原则的统一,因此它们在决定最高善的概念中事实上又都遵循同一方法;只是它们在关于这两者(即德性与幸福)中哪一个被取为基本观念上有不同。伊壁鸠鲁派说:你要意识到:“一个人的格言引至幸福”便是德性;斯多噶派说:你要意识到:“一个人的德性便是幸福”。依前者,慎审等值于道德;依后者,单只是道德才是真正的智慧。

我们必须赞美这样的人们,即“在如此早的时期,他们就试探出一切可想像的扩展哲学领域的道路”,我们同时也必须叹惜他们的精明是不幸地被误用了,即在试想去追寻出两个极端异质的幸福与德性的概念间的同一性中而被误用了的。但是,“因试想去把原则上不可消融的差异,转成去避免或克服那些不可消融的差异,而这样,便表面地获致了不同名字下的观念的同一”,这却正契合于他们的时代的辩证精神。而这种想法又经常发生在以下各种情形处,异质原则的结合是着落得如此之深,或如此之高,或异质原则的结合需要对于那被假定在其余哲学系统中的主张有一种如此完整的转变,以至人们遂惧怕深入这真实的差别,而只偏视它为形式或程式中的差异,在如此的各种情形处,以上所述的那种想法经常发生。

当以上所说的两派想法找出德性与幸福这两个实践原则的统一时,他们在“所依以试想去迫成这种同一”的路数方面却并不相契合,但却是无限地互相分离的,一派置其原则于感性一边,另一派则置其原则于理性一边;一派置其原则于感性欲望之意识中,另一派则置其原则于“实践理性独立不依于一切感触的“决定根据”中。根据伊壁鸠鲁派的说法,德性的观念早已包含于“促进一个人自己的幸福”的格言中;而另一方面,依照斯多噶派,幸福的情感早已含于德性的意识中。现在,不管是什么,凡是含在另一概念中的只是同一于概念(所成的全体)的一部分,却并不同一于那能含概念所成的全体的本身,而两个全体也是各别不同的,虽然它们以同样部分而构成,这就是说,如果各种部分依完全不同的路数而被联合于一全体中,则所成的两个全体虽其构成的部分相同,而它本身却可各别不同。斯多噶派主张德性是全部的最高善,而幸福则只是“得有此德性”的意识,由于幸福造成主体状态的一部分,伊壁鸠鲁派则主张幸福是全部的最高善,而德性则只是为追求幸福而立的格言形式,即“达到幸福”的方法(工具)合理的使用。

现在,从以上分析所说,那是很清楚的,即:德性的格言以及私人幸福的格言,就它们的最高实践原则说,是完全异质的;而虽然它们都属于一个整一的最高善,它们两者合起来使此最高善(圆善)为可能,然而它们两者是如此的不能统一,以至于它们在同一主体中很强烈地互相限制,互相抑制。这样,“最高善如何是实践地可能的?”这一问题仍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不管迄今所作的一切企图为如何。但是,分析表明什么东西使这问题难于解决;就是说,已表明:幸福与道德是最高善(圆善)的两个特别有显著不同的因素,因此,它们的结合不能分析地被认知就像一个寻求他自己幸福的人,他只通过他的概念分析,即见到在如此活动中他即是有德的,那样,一个遵循德性的人,他即在这样行为的意识中,便见到他早已事实上是有幸福的,那样,凡此都是分析地认知它们的结合,因为这种结合被认为是先驱的,也即被认为是实践地必然的,它不能被认为是从经验中引申出的,因而最高善(圆善)的可能性并不基于任何经验的原则上,所以随之而来的便是:这个概念的推证(合法化)必须是超越的。通过意志的自由去产生最高善(圆善),这乃是先验地(道德地)必然的;因此,“它的可能性”的条件必须只基于先验的认知原则上。

在最高善(圆善)中,德性与幸福被认为是必然地相结合的,因此,这一个假若没有其他一个附属条件,它便不能为纯粹实践理性所认定。这个结合是综合的。这是已经表明了的;更特殊地说,它必须被思议为是原因与结果的联系,因为它有关于一实践的善,即那“通过行动而可能”的一种善;因此,或者幸福的欲望必须是德行的格言的动力,或者德行的格言必须是幸福的有效因素。第一种情形,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如已知的格言,即把意志的决定原则置于私人幸福的欲望中的那些格言,毕竟不是道德的,也没有德行能够基于它们之上。但是,第二种情形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世界中原因与结果的实践联系,作为意志决定的成果看,并不依于意志的道德意向,只依于自然法则的知识以及“为一个人的目的而去使用这些法则”的物理力量;结果,我们不能通过对于道德法则小心翼翼的遵守,便在世界中期望那“适合于最高善(圆善)”的幸福与德行间的任何必然的联系。因为最高善的促进是我们的意志的先验地必然的对象(目的),而且是不可分离地附随于道德法则,所以前者(最高善)的不可能必证明后者(道德法则)的假。因此,如果最高善不是通过实践规律而为可能的,则“命令着我们去促进最高善”的那道德法则必也被引至徒然无益的空想的目的,因而结果必须是假的。

纯粹思辨理性的背反,展示世界中事件的因果性里自由与物理的必然间一种相类似的冲突。那种冲突是通过指示出以下事实而被解决,即:当事件以及甚至“事件发生在其中”的那世界只被看成是现象时,便无真实的矛盾可言,即因指出此义而被解决;因为同一个活动的存有,当作一种现象者,有一种感取世界中的因果性,即总是符合于自然的机械性的因果性,但是关涉这同样事件,就这活动着的人同时视他自己为一智思物而言,他也能含有一个原则,通过此原则,那依照自然法则而活动着的因果性便是被决定了的,但此原则本身却是独立不依于一切自然法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