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民族音乐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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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从中西比较看民族管弦乐队(1)

薛良席强(合著)

我国各族人民在久远的史前时代,就创造了多种多样的乐器,并且随着生产和生活的进程而不断有所发展,到了三千年的西周时代,就已经出现了古代的乐器分类法。这种分类法是依制造乐器的八种不同材料:金、石、丝、竹、匏、土、革、木来区分的,名之为“八音”,所以有“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的记载(《尚书?尧典》)。这表明在当时不仅有了众多的乐器和器乐活动,而且也有了初期的乐器文化。

就理论上说,只要有乐器的演奏就不可避免地会有乐器组合形式的出现。从历史上看,我国的早期乐队是以吹管乐器和打击乐器为主,有时配以少量的弹拔乐器,至于弓弦乐器,如奚琴,是到了唐代才出现的,到宋代才流行于民间(陈汤《乐书》)。

在我国的词汇中,没有“乐队”、“乐团”这样的术语。早期大规模的乐器组合,多用在仪式上和宗教活动上。如陈汤《乐书》中所记录的乐器合奏排列形式,是属于礼仪性的而不是音乐性的。

古代对乐器的使用,曾有“堂上”与“堂下”之分。“堂上”是以声乐、弦乐为主,“堂下”是以吹管乐、打击乐为主。在唐代又有坐部伎、立部伎与雅乐之分。这些传流下来的历史记载,经过千百年的岁月,在今天的某些音乐活动中,即使仍保留有一些痕迹,也已经非常淡化了。

不过,音乐总是和现实生活的发展分不开的。乐艺的流水穿过时间的河道,把音乐湿润到人民的生活当中,到今天我们可以听到器乐音乐像江南丝竹、广东音乐、河北吹歌、西安鼓乐、潮州丝弦、十番锣鼓、泉州南音、河南板头、山西八套、辽南鼓吹多种,还有十二木卡姆、各地佛教音乐、道教音乐等等。尽管在这些乐器组合的品种中,各有各的风格特点和组合方式,但也都能为我们今天的乐器音乐发展及其研究提供许多宝贵的参考。

我国传统的民族音乐,在实践的过程中,由于唱奏场合的不同,逐渐形成不同类型的音乐,它们大致可分成四种。这四种不同类型的音乐,所使用的乐器和作品的性质特点也不尽相同。

1、书斋音乐:以七弦琴曲为代表的书斋音乐,是在相当小的环境中进行演奏。它不需要大的音量,也没有多少快速的乐段,音乐以恬淡、幽雅、安宁、深远为其特点。试想在古琴出现的年代,神州大地的人口,只不过是现今的百分之一、二,“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当时的山川大地是多么清静平和,在这种生活环境中产生的音乐更多是注重其自然、空灵的感应。

2、厅堂音乐:也可以说是庭院音乐,细吹细打的江南丝竹可以作为它的一个代表。随着城镇生活的形成,人们在婚丧嫁娶、生辰寿诞宴请宾朋的时候,也需要以这种类型的音乐来美化的生活、烘托气氛,这种音乐也并不要求有太大的音量,曲调往往可以连绵起伏、华丽流畅,具有室内音乐的特色,有部分宗教音乐和仪式音乐也带有这种色彩。

3、广场音乐:吹打音乐是这种类型的代表,还包括一些祭祀音乐和宗教音乐。这种音乐由于是广场、街头上演奏,所以,使用的乐器需要有足够的音量、相应的气势,音乐要节奏性强,有时甚至是“钟鼓齐鸣”。气氛浓郁、并无旋律可言。

4、舞台音乐:在二十世纪以前,我国的戏曲舞台绝大部份是露天的。早期的剧场多以“茶楼”、“茶园”来命名。随后才有:“戏园”、“剧场”的称谓,音乐演奏活动则多是在一般的“礼堂”、“教堂”、“大厅”举行。至于音乐的出现,不过是近几年的事,所以,作为舞台表演的音乐其历史并不久远。也就是说,在我国古老的民族音乐活动中,并没有音乐会这种表演形式,从而也不会有专为在舞台上表演的音乐作品。民族器乐艺术中,刘天华先生可能是这方面最早的一位开拓者,他创作的二胡独奏曲,以及编订的琵琶独奏曲就超越了厅堂、庭院音乐的藩篱,而具有明显的舞台表演艺术的特征。如:《光明行》、《空山鸟语》、《良宵》等。表演性的音乐要求结构紧凑、层次分明、对比显著、高潮突出。与传统音乐相比,运用表演性手法而创作的大量作品,它们在音乐情绪和审美上其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

这一点在欧洲乐器音乐发展过程中,也有着类似的情况。胡尔德在《新牛津音乐指南》中谈到:从早期的情况来看,音乐家和宫廷的联系,是由各人所使用的乐器来决定的,室内的娱乐活动使用弦乐器,室外仪式活动使用管东器,军队活动使用小号与鼓乐,狩猎活动用号角等。

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客观条件下,使用不同的乐器、选择不同的乐曲,不论何时都有其实际意义的。这虽然不能绝对化,特别是在电声设备的辅助下,兼容性要更大一些,但也不会是界限全无。因为问题并不单单是音量的问题,还有乐曲的格调,情景状态等因素。例如,在一次演奏会中,有人把广场演奏的“坐棚吹”原样搬到舞台上表演。乐曲在多次反复之后,结果把听众送走了一半以上。又有一次古琴音乐会上。虽然只是五六百人的会场,但坐得稍后的听众,仍不能方便地听到,终于导致会场哗然。

在古老的岁月,我国各地都有不同类型的民间器乐组合,它们以半专业和业余的居多,专业的只是少数,城镇和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农村,活动是相池普遍的。到了本世纪初叶,规模有一定的发展,例如在上海的“大同乐会”、“香山丝竹杜”、“光华乐会”、“百代国乐社”、“今虞琴社”、等,不过这些组合仍以原有的民间乐种为基础(如:江南丝竹),没有什么大的扩展。

到了1942年,前“中央广播台”在重庆成立了一个“国乐队”,这个乐队规模有所扩大,就其乐器排列的情况来看,显然是借鉴了一些西洋管弦乐队的格式(并且添加了指挥)。

1949年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由于民族器乐活动有了蓬勃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乐队组合在各地呈现出多样的局面,与此同时,大型的民族乐队也在这种基础上相继出现了,如,1952年成立的中央歌舞团民乐队、1953年成立的中央广播民族乐团、1956年成立的济南前卫歌舞团民乐队、1957年成立的上海民族乐团、以及1960年成立的中央民族乐团。

高厚永在《同族器乐概论》中这样写道:“中国新型民族管弦乐队,是在古典和民间乐队的基础上,又吸收和借鉴了西洋乐队的长处而形成和建立的。这个吸收和借鉴首先是将乐队分成几个乐组并充实中、低音乐器、然后进行分组配器。欧洲乐队与木管、铜管、打击乐、弦乐四组,而弦乐器是乐队的基础。民族管弦乐队也分四组,但分管乐、弹拔乐、打击乐、弦乐四组,有人也将弦乐组作为民乐队的基础,实际上这要看具体乐曲的特点而定,不能以西洋原则硬套。其一,因中国乐器特点不一,如属强烈的吹打曲范畴,弦乐组就根本起不了基础的作用,如果属优美而抒情一些的丝竹合奏曲,弦乐组也许能起一定的基础作用。其二困弦乐组本身,其低音乐器始终未能完美解决。还未能取得丰满充实统一均衡的效果,所以,硬以西洋概念将它学做提琴组来配器是不完全恰当的。”

由此可知,现今民族管弦乐队的组织模式,是在五十年代期间逐步形成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最是以西洋管弦乐队的形式作为借鉴来进行的。这种做法在当时可以说是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表明从二十年代以来,我国的民乐事业,经过几十年不断的发展,已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并且在这样的基础和规模上,取得了创作和表演方面的丰硕成果民族管弦乐队的这种结构模式,近年来逐渐成为乐器的主要组合定势,在一般人的心目中,似乎已经划上了句号,不再有更多的改变。

然而,民族管弦乐队进展到目前,由于客观条件发生了许多变化,这样那样的挑战不断出现在面前,民族乐器的工作也同其它艺术工作一样。那些过去没有显露出来的,没有解决好的问题,逐渐反应了出来正如吴赣伯先生所提到的:“新型的国乐队的建立,开始把不同种类的乐器分门别类地较有系统地组合在一起,但这一组合并不意味一切都很充实,每个声部各自存在的问题,还有待于解决。例如,弹拔乐声部的缺少高音乐器、吹奏、拉弦声部虽不缺高音声部,都不少中、低音部。或者,虽然有了,都又不很理想。”至于其中如:乐队的组合与乐队音响的平衡、协调、对比问题、乐器的改革问题、乐队的组合与乐曲的创作问题等等,都是刻不容缓的需要认真考虑和对待的。

既然我们的民族管弦乐队是在吸收和借鉴了西洋管弦乐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这里简单的回顾一下西洋乐队发展的过程或者是有益的。

1、从有乐器出现的时期起,就有把乐器集合在一起演奏的意图和活动,不过有意识、有系统、有目的把它们组合起来则是很晚近才慢慢形成的,这种发展过程大致可分做四个阶段:1600、1700、1800、1900。

1.蒙特威尔弟阶段,这是从1600年算起,由早期歌剧《奥菲尔》(Orpheus,60)在曼图亚演出开始的当时乐器组合的观念还没有形成,他把除了大鼓之外,所有可以组织起来的乐器都有用上了其中是以弓弦乐器为主。十五、十六世纪的许多记录表明,当时,总是为了特定的目的,如婚礼,才把众多的音乐家组合起来的。蒙特威尔地的乐队是属于典型的“文艺复兴时代的乐队”。

十六世纪晚期的乐队,常被人们认为是现代管弦乐队的创始,在1609年皇家的乐队总是有22件弓弦乐器和12件木管乐器,从这个基础上,以弓弦乐器为基础,发展成为巴洛克时代的管弦乐队。

2.巴哈阶段。到了1700年乐队的组合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有些乐器已经经过一些改良,而演奏的技巧也有着同步的发展。在乐器的组合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组合趋于规范化,而中心的弓弦乐器业已形成当今一样的组合,只不过当时是用键盘乐器来作为整个乐队的基础,并担当像今天指挥的任务。老一代的弓弦乐器虽然在有的场合还出现,但其地位已被新一代的提琴族乐器所迅速取代。这时期虽然在创作上已开始注意到乐章与乐章之间乐器使用上音色的对比作用,但一位演奏者往往兼操两件甚至三件乐器。巴哈和他的同时代作曲家,还没有达到把管弦乐队的组合标准化,各乐器组合(木管、铜管、弦乐)在使用上区别也不是太大,它们往往演奏同类型的乐句,有时一组接着一组的演奏。

3.现代管弦乐队的兴起。到了1800年,新管弦乐队观念出现了,键盘乐器退出了乐队,而弦乐器的地位大大加强,不同的乐器组,显示出各自的性能为特点。铜管乐器和过去已大不相同。它们的技法也有了改进,人们探索着怎样使合奏的音响更为美好完善,如何在演奏中让乐队的色彩出现千变万化的效果,使它们不仅仅是一个乐章与一个乐章之间、而且是一段与一段之间都有所不同,乐队组合也趋于规范。贝多芬的《第一交响乐》演出于1800年,其乐队包括第一、二提琴,中音提琴、大提琴,倍大提琴、长笛、双簧管、黑管、巴松管、小号、园号各二,以及定音鼓,这才是现代管弦乐队真正的开始,后来的变化都是本着这样的原则,只不过有所强化而已。

4.二十世纪初乐器的配置。自1900年后,以理查?斯特劳斯《英雄的生涯》(1898)和《家庭交响乐》(1903年)算起,前后用了64件弦乐器,长笛和短笛、双簧管和英国管各三件、两件黑管一件高音和一件低音黑管,三件巴松管和一件低音巴松。铜管乐方面:低音园号、五件小号、三件拉号、一件次中音和一件低音大号,还有多件打击乐和两架竖琴。这一时期乐队的规模及表现有了很大的强化,而乐器的改革也取得了显著成果。

随后,特别是二次大战之后,不仅规模有所发展,而由于电声乐器的兴起,乐器的色调更是日新月异、五彩缤纷。

2、音乐艺术这个新形式,注定要经过广泛发展的道路,并随着古弓弦乐器和弹拔乐器的开始逐渐淘汰而确定小提琴的重要作用。但是,小提琴当时还怯于提出自己的权利。在关于乐队的学说中,这一发展历史通常被划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出现逐渐组成“弦乐队”的现代弓弦乐器的时候算起,而第二个时期,则是从取消“持续低音——bassoContinuo”。并以逐渐产生的木管乐器、增添的园号、小号和定音鼓的平等结合来确定的,这样,到十九世纪初,在两个完全独立的乐器组——弦乐器和木管乐器、所组成乐队中又增添了第三个组——带打击乐器的铜管乐,并形成为由弦乐器、木管乐器和铜管乐器组成的套体。在这类乐队中,每一个乐器组本质上都是完全独立的,并且决不比乐器自身的独立性更小,而它和打击乐器以及更晚一些时候的装饰性乐器一起,组成了现在通常的“大交响乐队”。

这样一来,乐队的组成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到它发展的最后完成时为止是几乎两个半世纪的时间。在这时间里,乐队不断地臻于完善。实际上,这一过程在十九世纪末,甚至是在二十世纪初才告结束。这准确地说,是差不多才告结束。

乐队在很长时间里只是乐器的偶然结合,或者不如说是不同种类和彼此配合得不好的乐器的偶然选择。因此,假定说,在十七世纪之初根本没有乐队,(按照这个词的现代意义)这是完全公正的。可以说在最初时期只产生了关于乐队的思想,这思想以后导致了真正乐队的产生。

现代乐队的形成,经过了漫长而复杂的道路,十七世纪以前的乐队编制就已包括了当时所熟悉的所有乐器,当时不仅有古提琴,小提琴、诗琴、里拉河竖琴,而且还有低音古提琴、双调竖琴、长笛、竖笛、长号、双簧管、总之,在这些最初采用过的,可惜是没有保留下来的乐队编制里,所有当时的乐器都参加进来了。不难想象,如此五光十色和各种各样的乐器组合所发生的声响会是怎么样,而且,这种组合有时是整个合起来运用,有时是完全孤立的部分被运用,有时则是各类乐器单独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