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其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方法(如商品零售),即其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有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2)进项税额的确定
所谓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额的缴纳是通过销售方办理的,但实际上是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际上只限于购买方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进口货物时,从海关取得的免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及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时,按税法规定准予以买价乘以10%的扣除率计算的税额。
此外,企业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购买固定资产;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④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如把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款。其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六)减税、免税规定
1.起征点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各地的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2.免税项目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及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以上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七)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在销售环节纳税;纳税人进口货物,规定在报关进口环节纳税。
(八)增值税的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具体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不同,规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
3.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者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销售数量或组成计税价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是1994年1月1日开征的,因为普遍实行增值税后,有一部分产品税收负担下降幅度较大,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原则,同时考虑对一些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因而选择少数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消费税是我国新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消费税选择征税的消费品一般为特定消费品。消费税并不是对所有消费品普遍征收的税种,它只是对一些特定的消费品征收。其中包括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不可再生的资源类消费品以及实行增值税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大的消费品。
第二,消费税按消费品设计差别税率。消费税对同一消费品设计相同的税率,对不同的消费品,设计的税率高低不同,税负亦不相同。
第三,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消费税只在消费品的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或者在进口环节征收。
第四,消费税一般具有税收转嫁性质。消费税为价内税,税金是消费品价格的组成部分。消费税虽由生产或进口消费品的单位缴纳,但它将随着消费品的销售转嫁给购买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条例列举的消费品,即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共11种。
(三)税率
消费税采用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固定税额。比例税率从3%到45%,共有10个档次;固定税额从0.1~240元共有4个档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来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是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来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方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五)免税规定
消费税除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外,其他一律不准减免。
(六)纳税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七)消费税的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依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同增值税。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建国初期,营业税属于工商税的一部分,1958年与商品流转税、货物税、印花税一起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税制改革又进一步与企业缴纳的房地产税等合并为工商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营业税又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1994年初实行新的税制改革,保留营业税,但对其征税范围作了适当调整。
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税源广泛,征收面广,随着第三产业的兴起和发展,营业税的纳税人在不断增加;二是按行业设置税目税率,税率简单整齐;三是计税方法简单,易于为纳税人所掌握。
营业税的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经营服务性活动。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
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税率
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一般税率为3%、5%,娱乐业为5%~20%。经营娱乐业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从高确定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五)减税、免税规定
1.起征点的规定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2.免税项目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