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老王热线”法律咨询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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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刑事法律(2)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收受贿赂但尚未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吗

案情

孙某,女,40岁。2010年3月2日电话咨询:

杨某系某镇镇长,在负责征地拆迁中,收受被拆迁农户的钱款,并答应在分配拆迁补偿房屋时给分好的楼层,但案发时拆迁补偿房屋尚未建成。杨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吗?

解答

本案中杨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知道自己有分配拆迁房屋的职权,仍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钱款,并答应在分房时给予照顾,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杨某虽然没有为送钱的被拆迁户谋取实际利益,但却否定不了收受钱财时的权钱交易情形,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点评

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即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单位可以成为行贿人吗

案情

李某,男,48岁。2010年6月7日电话咨询:

某国家机关主管干部学习培训工作,后与某家培训机构签订合同。该培训机构在培训两期干部后,为了让该国家机关以后继续在本机构培训干部,经集体研究决定,给某国家机关主管领导送钱款上百万元。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该培训机构所有。请问该培训机构的行为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

解答

该机构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钱款,且数额上百万元,最终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培训机构所有,其行为涉嫌单位行贿罪。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点评

单位行贿一般需要有单位决策人员的共同决策,并且单位因行贿所得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如果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所有,对上述人员则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八)单位行贿案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构成犯罪吗

案情

徐某,男,44岁。2011年3月1日来访:

一年前我向农行某支行申请贷款5万元,农行某营业所的王主任让我提供贷款所需要的手续,后又通知我贷款没有办下来,我就再没有管这件事。结果今年农行将我起诉,要求我偿还贷款。请问王主任构成犯罪吗?

解答

农行某营业所的王主任,属于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贷款自己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依据法律规定,其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

点评

在实践中应严格把握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的界限。借贷公款是一种合法的借贷行为,但对行为人利用职权,采取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贷款,或由他人借款后又归自己使用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中追赶他人致人死亡构成何罪

案情

张某某,男,29岁。2009年10月8日来访:

我朋友是宁夏吴忠市一名出租车司机,有一天从银川拉客准备回吴忠,结果被某市交通运输管理员米某和李某发现,我朋友驾车就跑。米某及同事驾车追赶,致使我朋友避让不及与前方车辆撞翻,致二人死亡。请问米、李二人构成何罪?

解答

构成滥用职权罪。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授权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对逃避检查的车辆进行追赶。而米某与李某在执行过程中追赶逃避检查的车辆,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导致了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构成滥用职权罪。

点评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规定的,不能随意使用。因此,作为执法者,在执法中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否则就构成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犯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滥用职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行为人的渎职行为致使债权无法实现可认定为造成了经济损失吗

案情

张某,男,38岁。2010年8月3日来访:

我哥哥是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负责某公司欠其单位债务100万元追偿工作。他却一直未积极履行职责。后该公司因欠债太多,变卖公司财产,法人也潜逃,去向不明。该债权已无法实现。能认定我哥哥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吗?

解答

由于你哥哥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某公司变卖财产,法人也潜逃,去向不明,造成国家机关100万元的债权无法实现,可以认定他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

点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是以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在实践中,如有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或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因行为人的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的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他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吗

案情

顾某,女,39岁。2007年3月1日来访:

我的亲戚在国土资源局任局长。1999年他与某公司签订了几千亩农、林、牧农业综合开发用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一次性支付4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该公司在只交了1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后,我的亲戚就违规批准该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报批手续。2006年之前他和继任一直追要,均未收回。他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吗?

解答

因为你的亲戚和继任在2006年之前一直追要,如果在2006年之后国土资源局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追回损失的话,你亲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无法追回(超过诉讼时效),那么他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点评

玩忽职守犯罪是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的。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发现了工作失误,及时纠正,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他人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没有发生危害结果,都不构成犯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玩忽职守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失职行为该当何罪

案情

罗某,男,50岁。2010年9月27日电话咨询:

杨某系某国有农场场长,在与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请问,杨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吗?

解答

杨某系国有农场场长,为国有企业人员。因他在履行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处罚。

点评

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类犯罪,其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不符合渎职罪的主体要件,则会追究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机关的罚没款能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案情

周某,男,37岁。2010年5月9日电话咨询:

我的朋友是一名税务人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增量增版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100万元的税收损失,税务机关又对纳税人和相关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请问:这40万元的罚款能否认定为他给国家造成的直接损失?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吗?

解答

你朋友的行为造成国家税收直接损失为100万元。40万元罚款不能认定为直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查处。

点评

玩忽职守罪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行政机关的罚没款并不是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减少或损毁的损失,故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玩忽职守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