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向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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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总体框架及具体思路(4)

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清楚的凸现了与银行业特许相关的联邦补贴的价值,以及拥有银行的综合金融公司的相关价值。虽然在联邦储备法案第23节A款和B款框架下现有的这道防火墙是强有力的,该框架可以而且应该得到进一步加强。 现存的、联邦对银行与其分支机构之间进行交易限制的漏洞应当堵死。美国财政部建议监管机构应更加有效地制约银行与其分支机构从事店头衍生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此外,牵涉到银行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交易将被要求实施充分地、贯穿交易始终地抵押。此外,现存的、对银行与其分支机构之间交易的联邦限制应适用于银行与由银行赞助或咨询的所有私人投资工具之间的交易。 联邦储备委员会给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防火墙提供豁免的自由裁量权也应加以限制。 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银行业机构应加强对这些潜在利益冲突的监管:银行的联营关系产生的冲突和其他金融公司如专有交易单位和对冲基金产生的冲突。

4.堵死银行监管的漏洞

(1)美国财政部建议设立一个新的联邦政府机构——“国家银行监督署”(NBS),对所有联邦特许的存款机构以及所有外资银行在美国的分行及分理处进行审慎的监管。

美国从最近的危机中获得的一个明显的教训是:负责监管类似金融公司的不同政府机构之间的竞争导致对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监管的减少。多个联邦监管部门的存在,可以很容易地改变其特许权导致监管的削弱并成为监管体系内一个严重的结构性问题。 组建一个单一的联邦监管机构,致力于对国内的银行、分行和外资银行机构行使特许权和审慎监管。该机构将接管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目前对美国特许银行、分行和外资银行机构行使特许权和监管的审慎职责、接管储蓄监管署(the 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OTS)目前监管联邦特许储蓄机构和储蓄控股公司的职责并取消储蓄特许。对联邦特许存款机构审慎监管的性质和程度应当不再是这样一个功能:即公司是不是作为一个全国性的银行或联邦储蓄机构开展业务。为了有效地完成其使命,“国家银行监督署”(NBS)应承继货币监理署(OCC)和储蓄监管署(OTS)获得报告、行使检查、实施和执行审慎监管和履行全面监管的权力。应当给这个新机构提供其所需的所有的工具、权力、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以确保美国的联邦特许银行、分行和各机构都受到最强有力的监管。 “国家银行监督署”是一个独立于财政部的、应该由一个单一的执行机关领导的机构。 根据美国财政部的该项建议,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保持各自的、对州政府特许银行的监管职责,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将保持其对信用合作社的监管权力。

(2)美国财政部建议取消联邦储蓄特许,但保留其跨州开办分支机构的规则,并将这些规则应用于州级银行和全国性银行。

A、联邦储蓄特许问题的解决

在大萧条期间美国国会为应对州级特许储蓄机构的大面积破产和金融体系的大范围崩溃,于1933年制定了住宅业主贷款法案(the Home Owners’ Loan Act)。那种时候一个侧重于住房抵押贷款的专门存款机构的存在有一定的理由,但最近几年这类专门存款机构的作用已经大大削弱。此外,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储蓄机构的职能与银行的职能得以巨大的融合。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逐渐成长,商业银行从事住房抵押贷款的愿望增加了,以及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系统已扩大了其成员基础。因此,对一个特殊的侧重于住房抵押贷款的专门存款机构的需要已经下降。此外,储蓄机构的脆弱性在金融危机期间已显而易见。部分原因是法律要求储蓄机构侧重于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而自2007以来美国的遭遇证明储蓄机构更容易遭受住房萧条的伤害。 联邦储蓄特许的容易获得性为私营部门在我们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内套利创造了机会。因此美国财政部建议通过合理的过渡性安排取消沿用至今的特许制度。

B、全国性银行和州级银行的监管问题

简化和加强联邦银行监管体系薄弱环节的工作不会因为取消联邦储蓄特许而终结。 虽然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良法案(FDICIA)和联邦银行机构的其他工作已大大改善了监管框架对全国性银行、州级会员银行以及非州级会员银行的统一性,但在这方面还有更多的工作需要和应该去做。为了进一步减少与多个银行特许机关和监管机关并存相关的套利机会,美国政府拟进一步减少适用于全国性银行、州级会员银行以及非州级会员银行的监管政策的实质性分歧并且要限制陷入困境的银行更换特许和监管部门的能力。

C、州际互设分支机构的问题

联邦储蓄机构享有不受限制的跨州开办分支机构的能力。银行不总是具备这种能力。尽管许多州已经颁布法规,允许设置州际分支机构,但仍有许多其他州继续要求只有通过收购现有的银行才能获准跨州进入。这些对跨州开办分支机构的限制是对所有银行跨州经营业务的一个障碍并对社区银行寻求跨州经营提出了一些特殊的问题。

美国政府拟取消现存的对全国性银行、州级银行跨州开办分支机构的限制。这是因为州际银行业务和跨州开办分支机构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银行、有利于整体经济。允许银行跨州经营会改善他们的地域多样化,也因此改善他们面对当地经济震动时的复原力。通过跨州开办分支机构的竞争也促使银行系统提高效率,改进这个有服务瑕疵的市场向消费者和企业提供良好的银行服务,并为居住或工作在州际边界的消费者增加方便。

不允许各州对银行分支机构进入本州设置源头障碍,或对拟进入本州的银行设置最低行龄要求,因为这个最低行龄要求是州外的银行公司能够取得的。所有消费者保护和存款浓度上限的要求对州际银行业务将继续有效。 所有有组织的、控制参保存款机构的公司,都必须接受联邦储备委员会这一联邦层级的强有力的并表监管,并接受银行控股公司法案对非银行活动的限制。将银行从商业中分离出来的政策应重新确认和加强。必须堵死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给储蓄控股公司、行业贷款公司、信用卡银行、信托公司、以及贴现窗口“非银行”的银行留下的所有漏洞。

总体上目前银行控股公司法案要求拥有一个参保存款机构的任何公司必须作为银行控股公司注册。银行控股公司接受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并表监管且受制于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非银行活动限制。然而,拥有一个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保险的储蓄机构、产业贷款公司(ILC)、信用卡银行、信托公司或贴现储蓄机构的那些公司不要求成为银行控股公司。 拥有一个储蓄机构的那些公司被要求服从来自储蓄监管署(OTS)的、花样繁多的监管形式;拥有一个产业贷款公司、特殊用途的信用卡银行、信托公司或贴现存款机构的那些公司不要求服从任何类型的并表监管。 结果,通过拥有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框架下不认为是“银行”的存款机构,一些投资银行(包括现已不复存在的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保险公司(包括美国国际集团)、 财务公司、商业公司和其他企业都能够获准进入联邦安全网,从而逃避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框架下来自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活动限制和更严厉的并表监管。

通过逃避银行控股公司法案,这些公司通常能够逃避有效的并表监管和把银行业务从商业分离出来的长期联邦政策。美国法律一直防止商业银行变成商业公司的附属单位,就是因为这种联营方式引发利益冲突、信贷分配的偏见、对联邦安全网的风险、经济力量的集中和监管的困难。这一政策对美国贡献颇大,银行业与商业的隔墙应予以保留并进一步加强。这种企业应给予五年时间适应现有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实施的活动限制。

此外,这些公司能够产生过多的资产负债表杠杆信贷并且去冒没有足够资本缓冲的资产负债表外的风险——由于在控股公司这个层面上有限的并表监管和较低的或不存在的综合资本要求。其复杂的结构使得对它们的监管十分困难。其中一些最大的企业在这次危机中破产了,个别企业免遭灭顶之灾是由于接受了政府的特别支持。事实上,其中一些企业自愿选择成为银行控股公司,接受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部分原因是为了应对来自债权人的、可选择监管框架效力的压力。

D、储蓄控股公司问题

储蓄特许制度的取消将消除储蓄控股公司监管的独立制度。在储蓄控股公司监管和银行控股公司监管之间存在的显著差别创造了实实在在的套利机会。例如,尽管联邦储备委员会对银行控股公司实行杠杆化和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储蓄监管署(OTS)并不对储蓄控股公司实施任何资本要求,如美国国际集团(AIG)。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强度也远大于储蓄控股公司。最后,虽然银行控股公司一般被禁止从事商业活动,但在1999年现代金融机构法案之前设立的许多储蓄控股公司只要取得统一控股公司资格就被允许自由地从事商业活动。根据美国政府的改革计划,所有储蓄控股公司将变为银行控股公司并将在综合的基础上实施充分地监管。

E、产业贷款公司问题

美国国会于1987年增加了产业贷款公司(ILC)在银行控股公司法案(BHC Act)框架内的豁免。那个时候,产业贷款公司是主要从事给产业工人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的小型的、特殊用途的银行,吸纳存款的能力有限。然而,今天,产业贷款公司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存款机构,有权力提供全方位的商业银行服务。尽管产业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十分相似,但其控股公司能够通过遵照银行控股公司的豁免避开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限制——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并表监管。商业公司和金融企业(包括大型投资银行)组建一个产业贷款公司以便获准进入联邦银行安全网从而逃避政府强有力的监督和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框架下的活动限制已成为常见的方式。

根据美国政府的改革计划,产业贷款公司的控股公司将变为银行控股公司。

F、信用卡银行问题

美国国会于1987年增加了对特殊用途的信用卡银行在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框架内的豁免。拥有一个信用卡银行的那些公司就可以逃避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限制,去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并彻底逃避并表监管。许多这样的公司利用他们的银行向零售客户提供私人标签信用卡。信用卡银行利用他们的银行特许主要是为了获得支付系统和避开州高利贷法律的制约。 在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框架内的信用卡银行豁免为其受益者提供了重要的竞争优势。相对于其他大多数银行,信用卡银行面对利益冲突也更加脆弱,因为他们共同的身份相当于商业公司的被动的融资单位。信用卡银行发放的相当比例的信用卡贷款使其母公司直接受益。与产业贷款公司相比,银行业务和商业业务的分离中产生的一个不必要的空白恰好给特殊用途的信用卡银行创造了监管漏洞并形成了一个监管“盲点”,因为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延伸不到信用卡银行控股公司。根据美国政府的改革计划,信用卡银行的控股公司将变为银行控股公司。

G、信托投资公司问题

银行控股公司法案还从“银行”的定义给这种机构提供豁免——如果这种机构的职能仅限于信托业务或信托能力且只要:(1)这种机构的全部或几乎全部存款是信托基金,并取得了善意的信托能力;(2)这种机构不接受活期存款或交易账户或发放商业贷款;(3)该机构得不到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支付服务或借款特权。虽然这些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信托投资公司与提供全面服务的商业银行相比享受不到联邦银行的补贴,但他们却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存款机构的地位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应被视为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目标以内的银行,并且他们的上级控股公司应被视为银行控股公司接受监管。根据美国政府的改革计划,信托公司的控股公司将变为银行控股公司。

H、“不是银行的银行”

美国国会在1987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中修订了“银行”的定义之后,1987年的修正案由此繁衍出了大量曾因拥有存款机构而成为“银行”的公司。因此,这些所谓的“不是银行的银行”的控股公司不被视为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目标以内的银行控股公司。 尽管今天这种公司为数不多,没有任何经济理由让这些公司继续逃避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活动限制和并表监管。根据美国政府的改革计划,“不是银行的银行”的控股公司将变为银行控股公司。

5.取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并表监管计划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结束其并表监管实体计划,因为根据该计划,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一直是诸如雷曼兄弟和贝尔斯登这类公司的监管人。美国政府取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计划。对投资银行在美国的监管将由联邦储备委员会执行。

作为现代金融机构法案的一部分于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案(Exchange Act)第17节(1)款,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准许投资银行控股公司通过他们推选并表监管制度。 200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给拥有其注册的证券经纪商或交易商的公司通过了两项并表监管制度:其一是并表监管实体制度(CSEs),其二是监管投资银行控股公司制度(SIBHCs)。主要的独立的投资银行(和一些大型商业银行组织)要么选择加入并表监管实体制度要么选择加入监管投资银行控股公司制度。独立的投资银行之所以选择其中之一是为了向欧洲监管机构表明他们接受美国联邦监管机构的并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