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普法泛言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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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普法文萃(8)

1660年5月,查理二世复辟统治英国,他是专制主义和天主教信奉者。在复辟成为国王后,他首先利用英国的国教——天主教,迫害主张英国基督教圣公会内部改革运动的清教徒,致使成千上万的清教徒被投入监狱,更多的逃往海外。许多曾参加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人也被作为“弑君者”遭到杀害和长期监禁,这也导致了许多英国清教徒逃往北美。而现代美国在犯罪猖獗时施“重典”亦不鲜见。1932年5~6月,美国约有1.5万名失业并且无家可归的“一战”退伍军人,偕带家眷或只身,从美国各地向美国首都华盛顿“进军”,要求政府和国会通过付清退伍费的法案。在达到华盛顿后,约有2千多人又集中在国会山上,并搭起帐篷,长驻于此,不时地还进行示威、游行和请愿。当时,美国总统胡佛以危害国家安全为借口,下令陆军参谋长麦克阿瑟用坦克和装甲车,依靠武力将国会山上的退伍军人驱散,并逮捕主谋,烧掉了他们搭建的草棚,这也造成了50余人死亡的流血事件,并最终将退役老兵的请愿活动镇压了下去。2001年“9·11事件”后第二天,布什总统即宣布美国处于战争状态,并声称:“这次反恐怖攻击是回教基本教派对美国式生活的挑战。”惯以“种族画像”的美国警探们,将“恐怖行为”都集中在美籍中东有色人种身上,凡是被戴上“恐怖分子”帽子的,不经过正常的诉讼程序,一律由司法部牵头组织军事法庭审案,还不允许聘请律师,一审审结后欲上诉的,只能到总统那里上诉,绝不允许普通法院介入。而这一事件,用美国人自己话说,“9·11事件”后,美国的民主悄悄收场。总而言之,犯罪猖獗施重典,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使“严打”的内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首先阐述一下“严打”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犯罪活动”的简称。“严打”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治安不好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深化改革开放而提出来的。经过二十多年的社会实践证明,“严打”是深得广大人民群众拥护的。“严打”一词最早出自1982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分析了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总结了社会治安经验,明确提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综合治理的重点是加强青少年的帮教工作;综合治理的基础是加强基层组织和基层工作。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该决定又指出:“目前许多地方社会治安状况还很不好,特别是不断发生一些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事件。犯罪分子的气焰在许多地方很嚣张,有的发展到无所顾忌、无所畏惧的地步。”《决定》还要求:

“以3年为期,组织一次、两次、三次战役,按照‘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对刑事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1983年9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了《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做出了对6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处死刑的决定。当月,经中共中央书记处同意印发的中宣部、中政委《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宣传提纲》中又强调指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打击和预防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即运用专政的手段,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则是综合治理的首要一条,“严打”是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样,“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系变得更加明晰了,二者并不互相抵触,而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

关于“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出处。1991年2月15~21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主持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进一步总结和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性质、内容等诸多事项。在此次会议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1年2月19日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原则、目标、措施等作了详细规定。同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该《决定》提出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点治本”的方针。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作的报告中强调指出:“搞好社会治安,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与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至此,“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经过16年的社会实践,终于成熟地展现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

“严打”政策有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其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为了更好地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战略方针,必须继承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打防结合”中的“打”就是指“严打”。也可以说,“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一环和重要方面。“打防结合”中的“防”就是要把预防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国策。然而,有些地方在“严打”过程中确实存在“重打轻防”、“重治轻管”、“重惩罚轻改造”、“重治标轻治本”的倾向。经过十多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实践,从许多经验教训中总结出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样,我们在今后的犯罪预防过程中,必须端正思想,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到打防结合,而且要将预防摆到主要位置上来。只有把预防、管理和教育摆在首位,把严防、严管延伸到犯罪发生之前的耐心帮教上,延伸到犯罪之后的严控和改造上,将预防工作做到全过程,做到家,才能更好、更有效地打击那些作恶多端、顽固地与人民为敌的刑事犯罪分子,也只有贯彻好“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才能使“严打”依法有效地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加强市场管理,强化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功能

加强立法,依法进行市场管理,控制和减少犯罪,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主要应从三个方面来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政策,从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与此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据统计,截止2004年年底,我国在立法方面,除《宪法》和1988、1993、1999、2004年4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175个法律,通过了65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做出10个法律解释;国务院制定了389个行政法规;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9130多个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了11700多个规章。这些让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主要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也有了明显增强。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还有较大的不足。由于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是改革初期制定的,尚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对当今的市场经济规律没有反映或反映不够,亟待重新修订。为了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大立法力度,做到打击和预防犯罪于法有据,以更有力地控制和减少犯罪。

二、依法“严打”,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利益。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为加大对经济秩序犯罪的防范与惩罚,专设“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这一章共分8节、91条、95个罪名,是现行《刑法》中比较大的一个章节。这说明破坏市场经济犯罪现象是五花八门的,归纳起来是8大类犯罪形态,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对于这些不同形态的犯罪,《刑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在上述95个罪名当中有27个是新罪名,即1979年制定的原《刑法》时没有设立的罪名,而是1997年3月14日以前公布的有关《补充规定》和有关《决定》中增加的犯罪,故对于1979年《刑法》来说是新罪,但对于1997年《刑法》来说是旧罪。比如: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商业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高利贷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洗钱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数罪;失职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罪;逃避商检罪。上述新罪名都是附着于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新罪。控制与减少这些犯罪至关重要,它既要靠加强立法,依法打击和震慑犯罪,也要靠依法进行市场管理,通过强化预防和控制犯罪,来净化社会主义市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三、不断总结市场管理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强化和控制犯罪的社会功能。首先是要总结以法律的手段调节,整顿市场经济发展无序状态的经验,即通过“严打”,进一步强化刑法的功能,用刑法对国家经济制度及市场正常的经济运作起到保护作用。其次是总结加强市场管理,健全市场管理机制方面的经验,旨在提高市场管理的水平。以走私罪为例,它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和边防检查、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行为。在加强对走私罪的预防和控制功能上,应充分发挥海关、交通运输部门和市场管理机构的体系作用,要求海关严把第一道防线;第二道防线是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汽车、轮船、火车、飞机及其他一些交通工具的缉查监管工作,防止走私物品闯过第二道防线;市场管理是查私的最后、最重要的一道防线,也是前两道防线的补充。

由此可见,控制与减少犯罪,必须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也就是说,要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靠各单位各方面和全社会的合力,才能达到目的。

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抓好宏观管理

一、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这项神圣的职能是全国人大依法交付的。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我国《宪法》

第89条第18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符合《宪法》的规定。因此,首先,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定要把它提高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业的高度来认识。其次,各级政府对这项工作的着力点应放在统一组织实施上,即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最后,要求基层政权机构、保卫部门,以及财税、审计、工商、海关、商检、银行、证券、卫生、计量等单位严格落实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当地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破案,定期交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切实地建立起综合而完善的防控体系。

二、名级政府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安排综合治理工作。这些年来,各级政府对综合治理工作是十分重视的,如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作政府工作报告时,都扼要地对全国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新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施政报告时,也都能较详细地汇报这方面的内容。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也都这样做了。那么,各级政府如何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地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呢?第一,应将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纳入工作日程。1993年11月14日,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负责制的若干规定》后,许多行政一把手纷纷请缨担任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一负责人,把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其任期目标之一和工作计划之内,使这项政府工作的领导力量大大加强。然而,有的地方领导没有把这项工作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导致当地社会治安恶化,影响了当地的生产发展。第二,各级政府一把手,要突出这一工作重点,狠抓安全隐患不放松,以确保一方平安。市、县、乡领导应定期主持召开综合治理工作讲评会议,并经常听取来自基层和实际部门的汇报,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协调、指导工作。对影响社会治安的苗头和隐患不能掉以轻心,应一抓到底,防患于未然。第三,要把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宣传、教育、劳动、公安、文化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通力合作,着力于预防、教育、挽救和改造,积极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第四,要由各级政府出面组织传媒,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营造反奢兴俭的社会心理的氛围,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意识的泛滥,特别是重视对容易发生经济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反腐蚀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