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普法泛言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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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普法文萃(4)

犯罪预防战略研究,是指将犯罪预防提高到策略高度进行科研的基本学科,是规划犯罪预防社会实践的行动指南,是预防犯罪的行动过程和预防犯罪预期目的实现。犯罪预防战略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国策。对于犯罪预防战略研究,许多发达国家早在“二战”后已开始,并积累了许多经验,形成科学理论。并且成为大学课堂里的专修课程、政府进行机构设置的依据、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身边安全智囊团出谋划策的重要内容。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在借鉴别国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同时更加深入研究本国犯罪预防的实践经验。时下,党和政府已将这项重要任务纳入了议事日程,旨在通过实现犯罪预防战略,达到减少犯罪和消灭犯罪的终极目的。本文仅对犯罪预防战略研究中预防犯罪的目的与方针、预防犯罪的政策与原则、预防犯罪的规划与组织等略加阐述。

预防犯罪的目的和方针

一、预防犯罪的目的

所谓目的,从宏观上说,是指人们在行动之前根据需要,在观念上为自己设计的要达到的目标或结果。人是有思维的,其任何社会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属于特定的共性目的,是具有特定意图的共性目的。概括起来讲,是指党和各级政府,根据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治安的实际,有意识地设计出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达到的控制与减少犯罪、增强社会安全的目标与结果。

深刻地认识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指导我们正确地预防犯罪是大有帮助的。为弄清楚预防犯罪目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目的的结构要件,不妨先在宏观上分析一下“目的”作为发展中事物的规律性运动。希腊着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总结前人在哲学发展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事物发展中的“四因说”,尤其是着重阐明“目的因”的能动作用。他认为,宇宙间的任何事物运动的最初原因不外乎是四种因素在起作用:

(1)质料因,即质料因素是一切事物构成和存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如铜对于铜像、银对于银器等。(2)形式因,即决定一个事物之所以是那个事物的、并被人们感观所认识的是此事物本质的结构现象与彼事物本质的结构现象之不同。(3)动力因,即一切事物运动的变化的力量来源,也就是说,使一定的质料造就出特定的形态结构,取决于结构的力量。如父母之于子女,制造者之于产品。(4)目的因,即事物运动所要达到的目的与结果。例如为了健康进行体育运动,为了治病而服药等。

亚里士多德又深入地将一切事物发展运动的“四因”归结为“形式因”

和“质料因”两类,并将“目的因”纳入“形式因”,强调形式因(现象)与质料因(本质)是不可分离的,绝对没有无本质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亚氏的这一哲学思想是具有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当我们对于上述“四因说”,特别是“目的因”有本质的认识和辩证的理解后,就会对现今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即控制与减少犯罪、使人民群众增强安全感的现实意义和作用有了实事求是的了解,进而弄清预防犯罪目的有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预防犯罪的目的,必须贯穿于预防犯罪历史发展的全过程。

预防犯罪的目的就是控制与减少犯罪,使人民群众增强安全感。这一目的始终在规范着预防犯罪的各项工作,使它按照既定方向前进与发展,以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预防犯罪的目的,也是对预防工作力量使用是增加还是减少的调节器,否则就会畸形发展,事倍功半。举个例子讲,一个正在成长的儿童,如营养过剩必然长成小胖墩;相反,营养不良又会长成“豆芽菜”。同样道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活动,从整体看是时起时伏,时隐时现,那么在犯罪活动嚣张时就应出重拳予以“严打”;相对稳定时,就应将重拳收敛,多做预防犯罪工作,力争将犯罪活动控制在最低限度,有张有弛。什么时候张,什么时候驰,恰恰是预防犯罪目的因在起作用。还有,预防犯罪的目的还受到时空的影响与调控作用。众所周知,任何事物的发展运动都是螺旋式上升的状态,特别是社会发展,从来没有直线上升的时候。那么,预防犯罪总的目的处于相对定势的情况下,在具体的预防犯罪目的上是允许适当调整的。

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性大、通信技术和国际贸易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使非法活动更为容易隐避在合法活动之中。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形势变化,使原有的预防犯罪目的转变为新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如北京市在大张旗鼓地筹办2008年奥运会时,势必要使原有的预防犯罪目的转换到全力以赴确保奥运安全上来。当2008年奥运会过后,必然又会回到全局性、经常性的预防犯罪目的上来。无论如何,犯罪预防的目的,只有一程又一程锲而不舍地去实现,才能最终达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驾护航的目的。总之,在实现总目的的过程中,哪怕有任何一小段过程失去了固有的目的,都会影响或延缓总目的实现。

第二,预防犯罪的目的的产生与实现都必须以客观世界的存在为前提。在实现预防犯罪目的的过程中,既要认识到它是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败的战略问题,又要看到它受到一定的历史条件限制和主观认识客观的滞后性的影响。一些发达国家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进行市场经济的预防犯罪工作了。与之相比,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预防犯罪的时间还不长,办法还不多,有的还未与国际接轨,正处于实践与摸索经验的过程中。因此,必须大胆创新,总结出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预防犯罪的序列来。预防犯罪目的产生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正确认识我们所面对的国情和社情。中国是一个有960万平方公里,56个民族,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国内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致使犯罪的形态多样化、复杂化,如网吧犯罪在东部地区比较常见,而在西部一些地区就较少。这就要求在预防犯罪上应承认差异,各地千万不要千佛一面,而应从各地的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二是,既要针对客观现状,又要有超前意识。应该看到,在我们国家的许多城市里的许多犯罪形态与发达国家别无二致。例如,发达国家经常出现的跨国贩毒、有组织犯罪和腐败问题等严重犯罪,我国也在不断增加,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还有黑社会组织问题,在某些地区也很严重。在确定预防犯罪目的的时候,应借鉴外国的一些好做法、好思路,立足于超前预防,防患于未然。三是,在预防犯罪上,严重的问题是群众的法律意识偏低,法盲仍大量存在,法制观念淡薄,这是滋生犯罪的重要原因,在认识与实践犯罪预防时,切莫忘记在人民群众中进行深入普法问题。

第三,预防犯罪目的应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并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预防犯罪的预期目的究竟应符合哪些客观规律呢?首先,它必须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这一规律是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规律。任何历史时期内的预防犯罪的目的都必须与其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性质相吻合。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的预防犯罪目的,也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这是因为预防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成本过高,不顾及国情,势必要付出巨大的社会消耗。因此,现阶段的预防犯罪的目的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能搞花架子,也不能铺张浪费,要把钱用在急需的地方,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让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众所周知,生产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能起到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能动作用。从事预防犯罪的专门机关的工作者,在现有的条件下,只要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是完全可以在预防犯罪这个广阔的“舞台”上,导演出与各种犯罪做斗争并不断取得胜利的威武雄壮的戏剧来的。一切事物都以对立统一的发展形态出现,并在一定条件下向相反方向转化。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也完全符合这一对立统一的矛盾斗争规律。以新中国成立初期镇反、肃反斗争为例,那两场规模宏大的斗争的性质是革命与反革命的矛盾斗争。在犯罪高发开始时,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是国民党政府在大陆失败后遗留下来的众多残渣余孽泛起,他们对于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耿耿于怀,大肆地进行反革命活动,妄图破坏和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而人民政府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对付暗藏的反革命是比较被动的,处于次矛盾方面。但是由于有镇反、肃反两场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作为矛盾转化的条件,致使主要矛盾向相反方向转化,不仅犯罪高峰被迅然压下去,而且确保了第一个五年经济发展计划的顺利完成。还有一个问题是,在产生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不同性质的犯罪活动一道扑面而来。对此,还得抓住主要矛盾不放。以改革开放初那次犯罪高峰为例,当时是各种性质的犯罪频频发生,可谓多种犯罪共存,而中央则采取抓主要矛盾的方法,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六类犯罪分子进行“严打”,使所有犯罪分子受到极大震慑,同时也鼓舞了群众的斗志,从而达到了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犯罪的根本目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范围内,人类总是不断发展的,自然界也总是不断发展的,永远不会停止在一个水平上。因此,人类总得不断地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预防犯罪的目的也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发明创造的过程,也要不断总结经验,有所发现和变换策略。对预防犯罪目的的策划,一定要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才能有针对性,取得更好的效果。还有,我们既要规定预防犯罪的总目的和总对策,又要规定不同历史阶段的具体预防犯罪的目的和具体对策。从现象上看,经常的、大量的预防犯罪事宜都属于后者,当一桩桩具体的预防犯罪任务完成后,那么总的预防犯罪的目的也就快要达到了。当然只记得具体的阶段性的预防犯罪目的,而忘记了总的预防犯罪目的,就是一位盲目的、不清醒的预防犯罪实际工作者。概言之,预防犯罪目的预期与实现都是有规律可循的,只要我们依照它的客观规律办事,实现近期、中期和长期的预防犯罪的目的,从而达到控制和减少犯罪总的目的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二、预防犯罪的方针

所谓预防犯罪的方针,是指规范与指导预防犯罪活动的工作指南及行动方向。预防犯罪的方针亦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将这一方针细化,可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二是预防工作主体——本地区的社会各方面力量,实行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机关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三是预防工作手段——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和法律的等各种手段;四是预防目的——通过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的人,逐步限制和铲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一)预防犯罪的方针产生的时代背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党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从根本上突破了长期“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端正了党的指导思想,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为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证。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问世的。1981年5月,中央政法委在京召开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大城市社会治安座谈会,在该会议纪要中正式提出“综合治理”一词。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政法委的这一纪要。1982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预防犯罪的行动指南: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综合治理的重点;加强基础组织和基层工作是综合治理的基础;加强公安司法队伍工作,并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是综合治理的关键。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定》。当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而简练地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

(二)预防犯罪的方针,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行动方向。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虽然是较早提出的,但它与1996年问世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行动方向是完全一致的。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代表党中央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意义和内涵,是进行现代化建设,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行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3月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研究的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全符合依法治国的总方向。主要表现在:(1)依法治国的行动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决定》第5条规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2)依法治国的手段是法律,法律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出来的。《决定》第3条规定: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3)“依法治国”的实质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决定》第3条规定:要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含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方面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完善与健全法制,使预防犯罪制度化、法制化,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在预防犯罪工作上的高度体现。(4)“依法治国”要具有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决定》第7条最后一款规定,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法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要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关于综合法理工作的汇报,要组织代表、委员督促检查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的情况,积极关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意见、建议,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