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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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内涵与法律依据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论,和谐社会建设要有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基础,和谐的劳动关系要以职工群众利益的有效维护为保障。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这就要求我国工会组织有效发挥其维权职能,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2001年修改后的我国《工会法》首次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定为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责。虽然近几年我国工会维权工作已取得一定成绩,但距离实际的需要和理论上的期望还相距甚远,特别是在经济建设新时期,职工权益受损事件屡有发生,职工权益受侵还相当严重,我国工会现有的维权职能及职能有效实现的法律依据还不完善。对此,应从立法视角查找维权职能不能有效发挥的法律根源,继而探索改善我国维权现状、完善维权职能立法的若干对策,从而强化工会维权职能,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党的十六大以来的1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取得辉煌成就的10年,也是工会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的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新世纪新阶段工会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最大成果。党的十六大和工会十四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王兆国同志直接带领下,各级工会紧跟党的理论创新步伐,坚决贯彻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理论创新推动体制创新、工作创新,探索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特点规律,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丰硕成果,探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这条道路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思想,科学总结了中国工会80多年、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工会工作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是工会历届领导和各级工会组织、广大工会干部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在工会工作中的集中体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工运理论。实践证明,这条道路适应时代要求、符合基本国情、体现工会性质,它历经考验、来之不易、弥足珍贵,是保障工运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成功之路、胜利之路。党中央充分肯定工会发展道路,胡锦涛同志、习近平同志都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努力使这条道路越走越宽广。

(第一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基本内涵

维权观言简意赅,内涵丰富深刻,至少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和精神。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核心是以职工为本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是以职工为本。这就从根本上回答了为谁维权、为什么维权的问题。以职工为本,就是要坚持工人阶级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就是要以实现职工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不断满足广大职工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益;就是要依靠职工群众共建和谐社会并共享和谐成果,“共建共享”;就是要把职工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职工为本,是科学发展观在工会维权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是一个有机整体,其本质要求是主动、依法、科学维权

主动维权,就是要增强责任意识,有超前的预见和积极的作为,主动了解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反映诉求、化解矛盾,改变事后介入的被动维护,努力做到提前参与和主动维护。

依法维权,就是要增强法制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和途径,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和方式,依法规范维权行为,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参与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建立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和制度。

科学维权,就是要依据国情和时代特点,掌握工会维权的规律性,用科学理论来指导,用科学态度来协调,用科学方法来推进,更好地做到推进改革开放、促进企业发展和实现职工利益相统一,使工会维权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

维权观作为一个思想体系,组成部分之间必然要有内在联系,也必然要有本质要求。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三者是从三个不同方面对工会维权工作提出的本质要求,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统一于工会维权工作的全过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强调要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的维权原则

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两个维护相统一,具体到基层企业就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原则。党领导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集中代表了包括职工群众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离开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实现,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无法从根本上得到维护。同时,总体利益是由各方面具体利益构成的,离开对职工具体利益的维护,总体利益也无法有效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实现总体利益的必然要求,又为企业职工具体利益提供保障。

确定两个维护相统一的原则,首先是现阶段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运行的客观要求,其次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需要。和谐社会基础是和谐劳动关系,两个维护相统一,才能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要求工会必须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教育引导职工理解和投身改革,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又要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不断得到实现和保障,确保职工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要求树立“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重要理念

“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的新型维权理念。它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畅通职工利益诉求渠道,通过协商、调解等手段,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和问题。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矛盾,从本质上、总体上讲是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劳动关系双方虽然在具体利益上存在差别和矛盾,但二者在根本利益上却是一致的,双方是紧密相联的利益共同体。劳动关系矛盾的性质和特点,客观上决定了我们在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时,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总结和汲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教训,选择既适合当今世界潮流又符合我国国情及政治、经济制度和工会实际,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点的调节劳动关系的新模式。“和谐发展、互利共赢”正是这样一种理念和模式。具体到企业工会工作中,一方面要积极促进企业发展,引导广大职工履行自己的义务,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维护好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需求。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维权方法

这主要是为适应我国职工队伍在具体利益需求上出现的多层次、多样化特征。我国的职工队伍与过去相比,在构成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队伍规模宏大,结构复杂;二是收入差距有所拉大;三是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数量上已远远超过有城镇户籍的职工。这些变化必然使职工队伍在利益诉求上出现具有利益需求多层次、多样化的特征。因此,维权工作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突出维护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又注意维护其他职工群体的合法权益;既突出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又注意维护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需求和社会权利;既突出为职工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搞好具体维护,又注意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搞好源头参与、宏观维护,建立健全维权工作的长效机制;既突出做好国内维权工作,又注意在国际工运舞台上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权益。

六、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要坚持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维权格局

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是工会维权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必然要求。工会组织的维权工作是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坚持党政的主导性与发挥工会的主动性统一起来,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联系和配合,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维权格局,确保维权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是一种发展的理论。随着客观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工会维权工作实践的不断发展,工会维权观的基本内涵也会不断丰富发展,不断焕发出新的、更强大的生命力。

(第二节)我国已初步形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中国工会十四大之后的五年,是中国工会参与立法工作力度最大、质量最高、效果最好的时期,我国已初步形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五年里,全总先后参与了60余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与修改工作,重点参与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破产法》、《社会救助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十几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从源头上维护了职工的权益。其中,《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是受到全总高度重视。全总专门成立了参与立法协调领导小组,自始至终参与了《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起草、调研论证和修改工作;在该法公开征求的19万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中,65%的意见建议来自职工群众和工会。

《劳动合同法》在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防止合同短期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的限制、集体合同、经济性裁员及工会作用等诸多方面较好地维护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全总提出的一些重要建议被采纳。除参与立法外,全总还制定了《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提供法律服务。针对企业工会容易成为“老板工会”的问题,全总出台了《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此外,各地工会还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实施。

五年里,中国工会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主题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建功立业活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自觉投身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立足本职、扎实工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贡献智慧和力量。

五年里,中国工会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坚持把党的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落实到工会工作中。积极推动工会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重点参与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加大个案维权力度,强化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重大案件的监督,对山西洪洞县“黑砖窑”等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推动解决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

五年里,中国工会坚持推动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职工办实事、好事。全国各级工会组织通过自筹资金、政府拨款、职工和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累计筹集送温暖资金129亿元,走访慰问了53万家(次)困难企业和2610万户(次)困难职工家庭,把党的温暖、社会主义的温暖送到职工群众心坎上,凝聚起广大职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热情。

如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国工会在维权方面有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和更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