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聪明女人一定要知道的66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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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日常生活篇(2)

但是,让李佳佳哭笑不得的是,这台获赠的DVD拿回家后却不能正常工作,于是李佳佳就找到商家协商后又更换了一台,可是获赠的DVD仍时常有读盘不畅的现象发生。于是,她就干脆找到了商场,要求退货。商场自然不愿意,说是DVD本身就是赠品,而她买的西装才是与商场发生的交易行为,赠品出现了问题是根本不会退货的,因为商场卖给李佳佳的商品—西装—并没有任何缺陷。

的确,没有商家会愿意为赠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他们会认为这本身是免费白送的,他们不可能去为了白送的东西去再赔上一份钱。因为他们本身购买这些赠品就已经花不少钱了。这听起来似乎很有理。

实际上,这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说法,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在举办促销活动、有奖销售时,应保证赠品、奖品的质量,出现问题时,赠品、奖品应按照规定实行“三包”。商家不能以此来推卸责任。最终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节,商家允许退回DVD。

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向消费者送“赠品”也成为很多商家的选择,作为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送的商品价格往往比买的商品要低很多,有的时候,遇到可要可不要的商品,却发现赠品挺不错,虽然赠品并不贵。于是就很慷慨地买了下来。

但是,赠品却是最容易出问题的,有时拿回一看,根本就是假冒伪劣的。有不少消费者遇到赠送商品质量差时总是忍气吞声,觉得:“反正是白给的,算了吧。”这是很多人的一种心态。比如,到电脑城去买一台电脑,商场为了招揽顾客,会主动送一些诸如鼠标、U盘一类的配件。但这些配件往往用不了几天就坏了。很多人就想,算了吧,反正是去买的电脑,又不是鼠标。于是放弃找商家进行理论。

实际上,对于消费者来说,赠品有问题一样可以要求商家进行索赔。“非卖品”和“卖品”只是商家的说法,只要产品进入市场,就须遵守规定,“赠品”如出现质量问题,给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的,商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法律上,商家“买一赠一”的活动实质上是法律中的“邀约行为”,即只要消费者按要求购物,买一赠一的合同就将成立。商家赠送的物品,成为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也就是说,作为消费者,购买产品过程中所遇到的赠品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自然,出了问题商家也是应该进行赔偿的。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一点是,赠品出现的问题往往是质量问题,同时,因为赠品一般都是一些价值不高的小玩意,那么就要注意保留证据,证明这个赠品确实不是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因为按照中国的法律,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举个例子。在电脑城买电脑的时候,商家送了你一个移动硬盘,但是拿回家后却发现这个移动硬盘插在电脑上根本无法识别,在其他的电脑上也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么很明显,这个移动硬盘有了故障。这个时候,你去找卖电脑的那家店面。销售人员对你这位“回头客”的态度肯定会有一个大转变,之前的热情全无。店里的技术人员会说这个硬盘是你自己用坏的。此外这个U盘根本就是个赠品,不会进行退换。

那么,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你的赠品移动硬盘在第一次使用时就出了故障,商家往往不会承认。而有些商家即使愿意给你换,但是也可能不承认赠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消费者可依据法律讨回公道。因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那么,这时候就要进行举证,这是一个重要环节,如果能到专业的技术部门鉴定移动硬盘的故障原因,确定不是自己使用不当,便可以向商家进行双倍索赔,如果商家不接受,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者承担。否则,自己作为消费者还是要吃亏的。

所以,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如遇到商家送赠品不要高兴得那么早,“没有三分利没人起五更”,商家送赠品是有原因的,那就是让你买主要的产品。特别是对赠品要当面检查清楚,看是否过期或不符合质量标准,并要求销售人员在有效票据上注明赠品名称、型号,赠品有问题仍可要求商家承担责任。同时,如果年轻人经商的话,送给顾客赠品是一种不错的促销行为,但一定要保证这些赠品的质量,否则很可能被消费者投诉,因为这些赠品本身也是你花钱买来的,如果再给消费者退换的话,得不偿失。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52.你不给发票,我可以不埋单

2009年3月,张萌萌和朋友去王府井附近一家小型服装店买衣服。在选好衣服准备付款时,张小姐要求店主开发票,但店主李春江却表示在该店买衣服只能开收据,从来都不开发票。

而且还表示,如果张小姐执意要求开发票,李春江只能给等额的餐饮发票代替。他也承认,这些餐饮发票都是自己平时去餐饮店吃饭时积攒下来的。在与店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小姐只好同意店主给自己开收据。

发票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经济往来的依据,是税务部门控税的主要依据,也是消费者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据以索赔的重要依据。消费者一旦放弃索要发票的权利,不仅会纵容商家隐匿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费,还可能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为消费者开具发票不仅在民事关系上是商家的“附随义务”,必须提供完整有效的消费凭证,而且在行政关系上开具发票更是商家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不开具发票或提供假发票即是构成违法,严重时还将受到刑事处罚。因此,该店店主拒绝为张小姐开具发票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张小姐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场不得以时间为由,限制消费者开发票。只要消费者在此消费,就可以自由选择时间随时开发票,商场无权拒绝。因此,目前一些商场把开发票限定在一个有限的时间范围内,是违反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进行投诉。

但是由于经济利益的诱惑,许多商家还是绞尽了脑汁,不时地与消费者“周旋”,在给与不给发票、真假发票及收据、欠条替代方面上玩起了“捉迷藏”。有的以实物代替发票,比如去酒店消费如果不要发票商家可以送一瓶酒;有的以其他发票充当,比如买衣服时商家以等额的就餐发票来抵;有的则以发票用完了,暂开收据为借口……消费后没有合法票据,意味着出现的一切问题,商家都可声称与他们无关;更意味着,他们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给国家的税收造成损害。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商家不给发票,则消费者可拒绝埋单。下面举个例子。

到深圳出差的蔡金勇与朋友到一家酒店吃饭,结账时,他请服务员开发票,服务员说没有发票,先开张收据,改天消费时再换发票。蔡金勇说过几天就离开深圳了,没有时间来换。没想到,对方摆摆手,很无奈地表示生意太好,发票真的用完了。在酒店为蔡金勇开出的收据上写有大写人民币金额,并注明“以此为凭,下次交换”,还盖上了“现金收讫”字样的图章。对此蔡金勇存有疑问:消费者向酒家索要发票是理所当然的,酒家以没有发票为由就可以不开发票吗?这是不是一种偷税漏税行为?

虽然只根据酒家不开发票还不足以判定其有偷税漏税行为,但以发票用完了为借口,不给消费者开发票,则违反了相关法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以任何借口拒绝开发票都是不允许的。如果该酒家执意不肯为蔡金勇开具发票,则蔡金勇有权拒绝埋单,同时可以向税务部门进行投诉。在实际生活当中,一些小企业,包括餐饮企业时常采用这种手段偷税漏税。不开发票对商家而言,一是不用缴税,二是不用调整税额。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属于定期定额征税的企业,如果其发票使用量超过20%以上,税务部门就要求其调高定额。

对于年轻人来说,一定要树立消费后索要发票的意识,不要认为发票要与不要都无所谓,因为消费者索要发票可以防止商家出现偷税漏税行为。索要发票是法律赋予每个消费者的权利,也是消费者应尽的义务。

最重要的一点,发票是日后出现问题引起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最好的证据。倘若遇到商家拒开发票的情形,我们可以拒绝埋单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除此之外,如果是大家自己开店做老板,也切记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要求为每一位前来消费的顾客开具正规的发票,不要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让消费者拒绝埋单,因为不开发票消费者拒绝埋单是法律允许的。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53.广告虚假,你得赔

爱美是每个女人的天性。看到广告上有好的化妆品,特别是显示出效果显著的那些化妆品就都想自己去试试。

张小燕就是其中的一位。2008年7月,她看到某医院发布了一种丰胸产品。而平时她被自己的朋友甚至是同事在背后称为“太平公主”。张小燕越看这则广告,越觉得这种丰胸的口服药是为自己生产的。按照广告的电话打过去,想不到对方非常热情,还给张小燕推荐起了这些产品的组合。按照“主治医师”的介绍,张小燕只需要2个疗程就可以实现C罩杯。

张小燕满怀希望地花大价钱买回这些神奇的药,实指望能够驳回面子,让大家不再嘲笑自己。没有想到,两个月过去了,自己依然是“飞机场”。她越想越窝囊,干脆把广告商和厂家一起告上了法庭。

广告是一种现代的传播手段,作为一种“广而告之”的行为,它所传达给消费者的应该是一种可信的消息,但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已经对广告失去了信心。因为,虚假广告越来越多。

虽然主管部门在不断地出台各种措施对虚假广告进行整治,但效果总是不怎么明显。消费者受骗上当的新闻层出不穷。比如,2006年浙江省建德等地二十余名类风湿病患者在看了杭州某医院的一则广告,接受了该医院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后,不仅原有病症没有好转,还不同程度出现了声音嘶哑、咳嗽、恶心等新症状。后经查实,这则广告为虚假广告。这二十余名患者将某医院告上了法庭,提出了标的上千万的索赔。

这种索赔是能够获得支持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作为医院发布这种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理应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受到广告诱惑的“不明真相”的群众完全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锡市民王晓刚长年身患体癣,试过很多种药膏、药水,但好了没多久就复发了,一直没有根治。一日,王晓刚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广告,该广告称某医药公司生产的体癣喷雾能有效根治各类体癣,同时还列举了大量顽固体癣被治愈的例子。广告宣称的奇效让王晓刚动了心,当即在某大药房购买了6盒体癣喷雾剂,花费了近600元。喷雾的包装上印着“皮肤顽癣,喷喷就好”“无癣不清”等语句。让王晓刚失望的是,他按说明用了喷雾剂但未得到广告宣称的效果。

王晓刚认为,广告把喷雾剂说得天花乱坠,但事实上并没有这种效果,医药公司与药房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为了替其他同样受骗的消费者讨回公道,王晓刚决定将医药公司与药房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停止出售喷雾剂、承认错误,退还购药款,并按购买药品价款的一倍对其赔偿。两被告辩称,体癣喷雾剂有相关许可证明,是合格产品,并非假药。但喷雾剂只是保健品,对皮肤病只能起到保健康复的作用。在法院的支持下,王晓刚索赔成功。

而有些被虚假广告欺骗的人可能找不到索赔的对象。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他完全可以找广告的发布者进行索赔。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邮购信息当中,很多顾客邮购了物品,但发现是虚假的,这种情况下,作为发布广告的媒体业应该负有连带责任。

李红梅在办公室穷极无聊,总是在想怎么能挣到500万。有一天,她在一份文摘杂志上看到了一则支付信息,这则信息称有上万种致富秘诀可以传授,但是要花100块钱才能买到这些资料。李红梅想,这下终于找到可以暴富的方法了。但是,她寄出这100块钱之后,就是遥遥无期的等待。最后她经工商分局调查,该公司为新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尚未领走。到公司注册地查问,此公司已迁走,不知去向,按报纸上所提供的地址也查无此公司。这个时候,走司法途径是最好的解决方式。解决纠纷时,消费者需要出示刊登该广告的报纸或杂志、汇款凭证、汇款后没有收到货物的书面证明。另外,消费者可以找媒体进行索赔,如果媒体不赔偿,消费者同样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是因为,按照我国的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并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于那些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