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伦理文化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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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回族伦理文化形成和发展的根源(4)

又如马注的“性四品”说和“孝道”伦理思想。关于性命观,在中国思想史上,先秦孔子曾经提出“惟上智与下愚不移”的思想。汉代儒学家董仲舒进一步发展和神化了孔子的人性论思想,他把人性分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筲之性”三类。马注在其《清真指南·性命》中,采纳并运用儒家的“人性论”思想,作为自己立论的出发点,也将人分为“四等”,提出了类似的“性四品”观点,为颂扬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服务。他说:“邪正之术何分?曰:缘命世有四班,故身世亦有四等。若种之在上,不能易黍为麦;花之在枝,不能变白为黄。一、穆特买买胤纳,此圣人之性。圣人之性,光明无垢,宁定不迁,习主清净,得蒙亲受。二、穆勒嘿默,此贤人之性。贤人之性,受主醒诲,排难解纷,不虑而知,语默动静,与主通彻。三、涝挖买倚,此常人之性。常人之性,非属无过,过而能改,埋怨追悔,再不复作。四、暗马勒倚,此愚人之性。愚人之性,为恶降管,至死不迁,虽闻劝戒,不能醒悟。孔子云:‘惟上智与下愚不移’。”在伊斯兰教看来,安拉先天赋予人的本性是没有差异的,那么差别是怎样产生的呢?马注认为,这是由于世俗社会的人俗横流,“情伪日出,本性昏矣”,所以才产生了“圣人之性”“贤人之性”“常人之性”“愚人之性”的性品之不同。因此,他认为“缘命世有四班,故身世亦有四等”,而且这种“身世四等”一经形成,其情形难以改变。实际上,儒家的人性论与伊斯兰教的人性论有明显的不同,而马注采纳儒家人性论思想并提出“性四品”说,表明他受儒家传统文化影响很深。关于孝道伦理思想,伊斯兰教也有涉及孝亲的内容,且占重要地位。马注在论述他的孝道伦理思想时,把“孝”分为身孝、心孝、命孝三等,认为“身孝者,全其养;心孝者,成其善;命孝者,赎其罪”。这就是马注的孝道观,“全其养”“成其善”“赎其罪”,是马注“孝”道思想的核心内容。伊斯兰文化中国化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就在伦理道德方面。中国伊斯兰伦理文化与国外伊斯兰伦理文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中国伊斯兰伦理文化重视忠孝,这是中国伊斯兰伦理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中国古代回族伦理文化思想的一个重要特色。由此可以看出,以忠君思想和孝道观念为核心的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在马注的思想中有深刻反映。

再如蓝煦的天理人欲观。儒家伦理学说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朱熹所提出的天理人欲问题。在朱熹看来,天理和人欲是完全对立而不可并存的,“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他主张崇尚天理,贬抑人欲。因此他提出要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克尽人欲,复完天理。他继承和发挥了《尚书·大禹谟》中的所谓“十六字心传”即“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提出了“人心与道心”的道德修养原则。在他看来,人的本性中有一个“道心”,它追求的是天理或义理,是从纯粹的天命之性发出来的,所以是无物欲之私和至善的;同时又有一个“人心”,它追求的是耳目之欲,来自人的形体,是从具体的气质之性发出来的,有善与不善之分。下愚的小人也具有天命之性,不能无道心;上智的圣人也具有气质之性,不能无人心。人心对外界的反映常常产生过与不及两种偏向,不容易适得其中,所以危殆而不安,这叫“人心惟危”。至善的道心常受形气的私情所蒙蔽,微妙而难显现,这叫“道心惟微”。要超凡入圣,就要努力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不要染上形气之私,一贯坚持纯洁的内心世界,使人心服从道心,使危殆的人心由危而安,微妙的道心由隐而显,一切思想言行自然就会合乎道德的标准,既不会过,也不会不及,这就是“惟精惟一,允执厥中”。明末清初的回族宗教学者几乎完全接受了上述儒家的道德修养原则。蓝煦在《天方正学》中如是说:“心正乃天理俱在,弗正乃人欲忽生。天理清明真静,仁义礼智信也。纯乎天理之公,谓之道心。道心有定见,有定力,有定信也。人欲昏昧妄动,喜怒爱恶欲也。杂乎人欲之私,谓之人心。人心无定见,无定力,无定信也。宜克尽人欲,复完天理,始可以言道,而道则大焉。”“人有理气,气随乎理,乃天理著而道心具焉。理随乎气,乃人心著而人欲生焉。能使气与理均,刚与柔亦均,即率性之谓也。修身必学乎礼,学礼务守其中。儒书亦谓: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从蓝煦的上述议论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回族伦理思想家对天理、人欲和道心、人心问题的基本看法与朱熹的天理人欲道德观极为相似。

关于以儒家伦理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伦理文化对回族伦理文化形成的影响,我们还可以通过儒家“五伦”思想与回族人道“五典”学说的对比说明。受儒家“五伦”思想的影响,回族形成了人道“五典”的伦理观念。先秦时作为儒家始祖的孔孟讲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伦”,西汉的董仲舒将其发展为“三纲”思想,这种“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观明确规定了社会成员的尊卑等级以及伦理道德规范,成为对人们立身行事、接人待物和处理社会各阶层人际关系的基本要求。我国回族伊斯兰教学者为了适应中国传统的三纲五常的伦理关系,接受了儒家这种伦理观的基本思想,通过“以儒诠经”的汉文译著活动,对伊斯兰教的伦理观进行改造,大力阐发和宣扬“人道五典”伦理。而回族学者将儒家所说的“五伦”改称为“五典”,即五条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作为常经,认为以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诚为核心内容的“五典”学说是“天理当然”的“常经”,并把它与伊斯兰教的“天命五功”并列,说伊斯兰教立“五功”是为了尽天道,立“五典”是为了尽人道。二者互为表里,相互补充。“圣教立五功,以尽天道,又立五典,以尽人道,天道人道,原相表里,而非二也。”五典与三纲的关系是:“人伦之礼本乎三,而尽乎五。”视三纲为人伦之礼的“本”,五典为人伦之礼的具体体现。他们进而认为,只有尽心维护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的“人道五典”,又能坚持念、礼、斋、课、朝的“天道五功”,才称完成了做人的义务。王岱舆在《正教真诠》中说:“人生在世有三大正事,乃顺主、顺君、顺亲也。凡违此三者,则不忠,不义,不孝矣。”就是说,既要忠于宇宙之主真主,又要忠于一国之君。从中很明显地看出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忠君”思想对他的影响。这表明,由明末清初回族伦理思想家所构建的,以“五典”说为基本内容的回族伦理系统,是深受儒家伦理思想深刻影响而形成的,从而也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然,回族伦理思想家对于“人道五典”内容的排列与儒家有所不同。儒家宣扬“君为臣纲”总揽一切;而回族伦理思想家则突出“代天地育人”,将其相互关系居于“五典”最前列,提到“顺天命”的高度。这又说明,回族伦理文化在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同时,也具有了自己独立的特点和风格。

从伦理实践上看,中国传统伦理对回族伦理文化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伊斯兰教伦理的中国化。除了上面讲到的“忠主忠君”的二元伦理、“人道五典”的孝道伦理等都深受儒家伦理文化影响和渗透外,还有很多。如“回回一家”的团结互助伦理。受伊斯兰教“凡穆民皆兄弟”的影响和约束,回族群众中流行着“天下回回是一家”的说法,这是伊斯兰教团结互助伦理的典型中国化。至今在回族群众中流传着“回汉是两教,理是一个理”“回汉一条心,黄土变成金”等谚语,表达了回族人民同汉族及其他兄弟民族真诚团结的愿望。又如“谨守中道”的行为伦理。回族人民受伊斯兰教“知足”“安分”“宽恕”“守中”伦理的影响和中国传统的“中庸之道”的感染,凡事都主张“谨守中道”,既不可不及,又不可过及。无论对宗教问题,还是对各种社会问题,乃至于日常饮食,都倡导中和、适度,反对偏激、浪费和走极端。

从以上我们对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回族伦理文化形成影响的分析中不难发现,回族传统道德在形成时期确实受到了以儒家伦理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伦理文化非常明显的影响和渗透,以儒家伦理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伦理文化对回族伦理文化的影响是广泛的,回族伦理文化对以儒家伦理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伦理文化的汲取也是大量的,以儒家伦理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伦理文化成为回族伦理文化的重要来源。可以说,回族伦理文化的形成受到儒家伦理文化非常明显的影响和渗透,这也是回族伦理文化不同于其他信仰伊斯兰教民族伦理文化的明显特征。

三、回族伦理文化形成和发展的政治根源

回族作为一个民族,在其近千年的历史发展中,不同时期的处境、遭遇和社会地位是不同的,这对回族伦理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制约和深刻影响。

在唐代,回族的先民们是从阿拉伯等地区东来的穆斯林,他们中大多数是商人,在西安、广州等城市经营香料、珠宝等奢侈品,他们向唐朝皇帝和朝廷进贡了许多珍宝和名贵特产,因此,朝廷专门划出区域供他们居住和经商,这些穆斯林商人也受到朝廷的厚遇和优待,并被允许在中国居住,买地置屋,发展贸易和娶中国女子为妻。他们也从中国购买皮革、丝绸、瓷器等运往阿拉伯国家及其他国家出售获利。贸易的致富使他们中的许多人乐而忘返,愿意在中国娶妻安家生子。于是,他们中一些人的后代在中国出生和成长,被称为“土生蕃客”,成为后来形成的回族的来源之一。可见,在唐代,回族的先民们受到朝廷的优待,过着比较富裕的生活,其社会地位优越。

到宋代,由于朝廷实行鼓励对外贸易的政策,因而有比唐朝更多的阿拉伯商人来中国经商。据史书记载,两宋时期,仅阿拉伯大食国派使臣和贸易使团向宋朝贡就达49次之多,比向唐朝贡的39次还要多。宋朝廷给阿拉伯大食国朝贡和贸易使团以优厚的回赐和特殊的礼遇。特别是宋朝廷规定,对中国的对外贸易作出贡献的外国商人定居中国后可以入仕为官,由朝廷直接授予官衔,这就打破了唐朝廷关于不论中国商人还是外国商人一律不得入仕为官的禁令。宋朝廷的优待政策吸引了大量的阿拉伯穆斯林商人来中国贸易和定居。他们在中国有自己的居住区域、土地、房产、学校和墓地,过着自由而富裕的生活,他们中的许多人娶中国女子为妻,其后代在中国繁衍生息,成为回族先民的一部分。他们在中国受到朝廷的保护和优待,其社会地位一般比唐朝时的“蕃客”要高。

元代,蒙古人对回回人非常重视。回族的先民们参加了蒙古灭金、灭西夏、灭南诏、灭南宋以及统一全中国、建立元朝的战争,为蒙古统一全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随着“探马赤军”“随地入社”,“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回回人对聚居区特别是边防的巩固、开发和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所以,元朝政权对伊斯兰教实行“恩威并济”,以恩为主的政策。主要表现在:政治方面重用回回上层人士使其在统治机构中扮演重要角色;经济方面给回回传教士等以赋税和差役方面的优惠,并选拔一批商人为官吏;宗教管理方面专门设置“回回掌教哈的所”来管理伊斯兰教事务;文化科技方面设有回回国子学、国子监、司天监、广惠司(掌修制御用回回药物及治疗等)、炮手军匠上万户府、常和署(管领回回乐人)等;在制度律令方面,回回人依据元代民族等级制度享有很多优惠。元王朝实行民族主义的统治,元代回回人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很高。元王朝将国民分为四等:一为蒙古人;二为色目人;三为汉人;四为南人。色目人,即西域各族人,共31个种族,其中最主要的成分是回回。作为色目人的主要代表,元代回回人的社会政治地位在元朝的四等人中居第二位,仅次于蒙古贵族,远较汉人、南人为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