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人命价值几何
清朝咸丰九年(1859年)九月十八日的上午,咸丰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斋和福建布政司张集馨谈起了福建械斗的事情,咸丰问:“械斗是何情形?”
张集馨答:“大姓欺凌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纠数十庄小姓而与大族相斗。”
咸丰问:“地方官不往弹压么?”
张集馨答:“臣前过惠安时,见械斗方起,部伍亦甚整齐。大姓红旗,小姓白旗,枪炮刀矛,器械具备。闻金而进,见火而退。当其斗酣时,官即禁谕,概不遵依。”
咸丰问:“杀伤后便如何完结?”
张集馨答:“大姓如击毙小姓二十命,小姓仅击毙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数需索命价,互讼到官。”
咸丰问:“命价每名若干?”
张集馨答:“闻雇主给尸亲三十洋元,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
人命就这样被明码标价,张集馨所说的价钱换算到今日的价格,也就是不过两千块人民币。而明朝还不是将人命标价的首创者,用钱物赎罪甚至赎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尚书?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赎刑”的说法。
在金国就有规定:“杀人偿马牛三十。”而在汉朝,如果犯了罪,买爵三十级就可以免去死罪。不过最完整的命价等级资料,是西藏噶玛丹迥旺布当政时期和五世达赖时期制定出来的。人命在这里被划分为了三六九等,从无价到草绳各不等。
上上等:藏王等最高统治者,无价或者与身体等量的黄金。
上中等:善知识、轨范师、寺院管家、高级官员命价三百至四百两。
上下等:中级官员、僧侣命价二百两。
中上等:一般官员、侍寝小吏、官员之办事小吏,命价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两。
中中等:中级公务员,命价五十至七十两。
中下等:平民,命价三十至四十两。
下上等:无主独身者、政府的勤杂人员,命价三十两。
下中等:纳税的铁匠、屠夫、乞丐,命价二十两。
下下等:妇女、流浪汉、乞丐、命价草绳一根。
这套完整的命价规定了不同阶级的人有着不同的价格,在后来的民国时期,人命不但有了价格,还有了一套专业的术语,蔡少卿在《民国时期的土匪》中写道,那时的土匪绑架人后,如何用钱换命的:
如果土匪绑架的是一名富家女子,就叫做“请观音”,如果是男子,就是“拉肥猪”如果是有钱人家的小孩子,便称之为“抱童子”。除了名堂有所讲究之外,赎票的价格和付款时间也都有限制。如果绑架的未婚女子,要求在天黑之前回去的,则是所谓的“快票”,便要当天付款,如果现金不够,鸦片、粮食、武器、马匹等均可以抵偿。
土匪勒赎票价的高低在于被绑架者家庭的状况,如果家庭殷实,那么多是现金,如果家境一般,则多是物品。总之就是要用物来交换人命,也可以称为是买命。土匪掌握了人质的性命,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当时实际的社会状况来换取金银。
在平民普遍贫穷的时候,绑架就会逐渐变得无利可图,这时的人命也就不那么值钱了,绑匪则会降低标准。但如果是在物质丰腴的时代,绑匪则会开出高价,可见,人命应该如何计价,也是要参考多方面的因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