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婚姻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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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享有我国《婚姻法》所赋予的婚生子女所有的权利。养父母应对养子女尽父母所应尽的义务。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齐某、李某对佳佳进行虐待、体罚、责打和遗弃,违反了《婚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佳佳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律。

49.母亲改嫁,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怎么办?

文某的父亲已去世两年,母亲准备扔下三个未成年子女再婚,那么三个未成年的子女的生活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母亲改嫁并不因此而改变母子或母女的血缘关系,所以母亲虽然改嫁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如果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没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进行安排,撇下不管而再婚,未成年子女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母亲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50.子女可以干涉父母再婚吗?

干涉婚姻自由是指他人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干涉当事人婚姻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除包办、买卖婚姻外,比较常见的就是当事人的亲属,因各自原因和目的违背当事人意志,干涉、阻挠当事人的婚姻。例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

在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结婚权,除未到法定婚龄的,有配偶的和法律禁止结婚的几种情况的人不得享有结婚权外,其他人不分青年、中年和老年,均同等享有结婚权。因此,和父母不得干涉包办子女的婚姻一样,子女也无权干涉父母再婚,否则就是侵犯父母的婚姻自由权。

老人再婚是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的,其婚姻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基于封建观念阻挠干涉老人再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老人可以到法院起诉。

51.在什么情况下,父母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会受到限制?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那么,何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例如,父母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子女的行为等。

52.他人代为登记结婚,此婚姻合法吗?

甘某家住在山区,家庭十分贫穷,哥哥35岁还未娶媳妇成家。于是父母作主把她嫁给本村的丁某,并以丁某的妹妹嫁给她哥哥作为交换条件,互不给彩礼。甘某坚决不从,不去乡里登记结婚,结果母亲就让丁某的妹妹代替甘某去乡政府登记领回了结婚证。甘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请问,这种代人登记结婚的婚姻合法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审查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是否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

在本案例中,甘某的父母为儿子换亲,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又让他人代替进行结婚登记违反了《婚姻法》关于“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判处甘某与丁某的婚姻无效。

53.一方犯罪后,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丈夫因盗窃罪被判处五年徒刑,现在劳改队服刑。妻子身边有一个不满周岁的孩子,生活负担很重。妻子想和丈夫离婚。请问,在丈夫服刑期间,妻子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离婚自由是《婚姻法》自由的一个方面,它同结婚自由一样,对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和巩固有重要的作用。同时,离婚自由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干涉公民行使权利。

因此,丈夫犯罪服刑,妻子要求和他离婚是可以提出的。妻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所在地人民法院接受妻子的离婚请求后,即向劳改单位去函去人,要求妻子的丈夫作出口头或者书面答辩,了解有关情况。然后,人民法院会根据刑期的长短,夫妻感情的好坏,以及妻子的实际情况等各方面情况,做出综合分析,依法做出离与不离的判决。

54.女方不能生育能作为男方离婚的理由吗?

曹某与周某恋爱多年,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婚后也能恩爱相处。但从曹某因病切除子宫后,两人关系发生了急剧变化。周某嫌曹某不能生育,扬言要与曹某离婚。请问,女方不能生育能作为男方离婚的理由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很清楚,夫妻应否离婚,应该以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夫妻关系能否维持,完全取决于夫妻之间有无真实感情,并不取决于能否生育。所以,曹某不能生育,不能作为周某要求离婚的理由。即使他以这一理由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的。周某的封建意识浓厚,可以通过亲友和他所在单位,对他进行帮助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珍惜原来的夫妻感情,与曹某重归于好。

55.离婚后双方又同居是否合法?

某女,因男友犯罪被判刑,于是二人离了婚。后来,男友刑满释放出来,二人又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请问,男女双方离婚后又同居,法律上允许吗?

《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夫妻离了婚,这就解除了夫妻关系。如果双方愿意复婚,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必须重新履行复婚登记手续,才能再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否则便是非法同居。

上述案例中,某女已经同男友离婚,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关系同居,这说明双方之间尚有一定感情。如果双方自愿复婚,这是法律允许的。但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做合法夫妻。否则,便是非法同居关系,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

56.父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非婚生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因其子女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不同,采取的解决办法也略有不同。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应征求子女本人的同意,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必须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具体数额根据子女的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双方的负担能力来确定。

57.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须持有哪些证件?

按照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1996年3月15日)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协议和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的协议。持有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是向婚姻登记机关证明身份关系和地域管辖,《结婚证》是证明双方当事人业已存在的婚姻关系,发给离婚证明还应收回《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双方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允许包办或他人代替,而且法律要求必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同时还必须符合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如果当事人不持有上述证件,就不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须持有法律规定的证件。

58.夫妻的财产在离婚时都可分割吗?

申某和董某婚后两年来,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也没有好转。现在,男女双方都想离婚,但是男方婚前有存款10000元,他听别人讲,不管男方的财产还是女方的财产,离婚时都要平均分割。因而,在离婚问题上顾虑重重,而女方则认为离婚可以,但男方的存款10000元应分得一半。否则就拖着不办理离婚手续。请问,这种情况下的婚姻财产能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时可供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和双方所得的财产,婚前男女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男方申某婚前存款10000元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59.当事人对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服,还有权上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出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

因此,婚姻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一审判决不服,无权上诉。

60.女方婚后因发生婚外情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

黎某和曾某结婚半年后,曾某在外与其他异性发生婚外情导致怀孕,其丈夫黎某发现后提出与曾某离婚。试问,这种情况下,男方能提出离婚吗?

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法院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

61.指腹为婚或订娃娃亲的怎么办?

在旧中国的历史上,一直有着指腹为婚和订娃娃亲的习俗,这是家长专制和包办婚姻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婚姻法》贯彻的是婚姻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完全自由的原则,不受任何人的干涉。所以,父母为子女指腹为婚或订娃娃亲,违反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不受其约束,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如果父母以此为借口进行干涉,当事人可以救助法律保护自己婚姻自由的权利。

62.同性恋想结婚的怎么办?

詹某和宁某是一对同性恋,两人一直有结婚的愿望,但受到外界的众多舆论和家人的百般阻挠,为此二人非常痛苦。请问,同性恋能否结婚?

婚姻家庭是同性恋关系中比较尴尬、比较敏感的问题。我国没有像德国、丹麦、瑞典、荷兰等国家具有专门关于同性恋婚姻的法律,也没有像法国、阿根廷等国那样通过婚姻法律制度默许同性恋婚姻。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双方仅仅局限于“男女双方”,而没有扩大到同性之间。所以可以肯定,在立法、制度层面上,我国是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同性婚姻最多只是无效婚姻或者同居关系。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对这条规定的解释自然认为婚姻主体是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而不承认同性婚姻家庭。因此,根据我国的法律,性别相同的两个人如果申请结婚,婚姻登记部门是不会准予登记的。

63.丈夫以为家庭好为由,让妻子放弃工作做家庭主妇怎么办?

《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由此可知,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参加工作。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所以不少家庭主妇为了家庭,为了丈夫和孩子而自愿放弃的,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方不能强行让另一方放弃。丈夫无论以什么为借口都不能干涉妻子工作的权利,这是我国《婚姻法》的进步之举,进一步保护妇女的权益,为促使男女平等做出了贡献。

64.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怎么办?

柳某中年丧妻,独自把儿子养大成人,谁知儿子不争气,总是惹祸上身,二十几岁的人不但不能挣钱养活自己,还经常向父亲要零花钱,柳某不给有时还使用暴力。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要断绝与儿子的父子关系。请问,这样可以吗?

父母子女的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中断的,无论何人发出的任何声明都是无效的。除了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还有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是在法定的条件下可以解除外,亲生子女的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解除,无论离婚还是死亡,永远不可能中断和改变。

65.离婚时,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房屋如何进行分割?

产权证上有时有自己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将第三人追加进来,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不予审理,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此案中止审理,告之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另案的判决结果,分析夫妻权益部分。

66.离婚后子女的教育怎么办?

离婚后双方都应当对子女承担教育义务,拒绝参加学校的家长会,放弃对孩子管教是不对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67.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子女怎么办?

焦某和路某因感情危机最后走到了离婚的地步,两人有一个年幼的孩子童童,今年5岁,由于焦某和路某的工作都不稳定,所以,孩子被推来推去,都怕为自己以后的生活带来负担。试问,离婚时双方都不想要子女怎么办?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