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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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劳动保护(3)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39.何为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通行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0.工伤的认定是否有时效限制?

一般情况下,行使法律上的权利需要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例如,在劳动争议中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时效期间是60天,超过60天的,即使争议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理由和根据也因超过时效而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但是,对于工伤认定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时间限制,并且,劳动部办公厅在1996年2月13日《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中还指出,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和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虽然如此,工伤职工和企业还是应当及时处理其间的工伤事故,以免时间过长,使有些事实不好证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41.工伤认定出现争议怎么办?

工伤认定出现争议时,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工伤认定发生的争议。

对此争议的处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与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不同。前者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认定,然后依据认定结论和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则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2.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发生的争议。

企业或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产生的争议如何解决呢?对此,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和劳办发[1996]28号文都作了规定。根据规定,企业或职工及其亲属,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即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因要求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先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论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3项规定]。

42.如果职工不服伤残鉴定结论怎么办?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对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仍然不服时如何处理,该《办法》未予规定。

《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规定: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职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

43.我国法律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但是,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44.工伤职工的负伤治疗有无限期?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时,如果需要,有权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但是,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时间不是无限制的。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实行工伤医疗期。

所谓“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被指定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在工伤医疗期内,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并依法领取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则不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如果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是不能享受工伤津贴。

45.何为工伤津贴?如何发放?

工伤津贴是工伤职工所享受的工伤待遇中的一项。它是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领取的工资补偿。已经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伤津贴由工伤职工从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中领取;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伤津贴由职工从所在单位领取。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46.如何判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其应享有哪些待遇?

所谓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职工在因工致残丧失了一部分劳动能力的同时,仍然保留了可以从事适当工作或轻便工作的劳动能力的情形。在劳动能力鉴定中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十级的,均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中五级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对因工伤残职工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了具体规定。该《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等级领取:

第一,伤残等级为五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的工资;

第二,伤残等级为六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伤残职工本人14个月的工资;

第三,伤残等级为七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伤残职工本人12个月的工资;

第四,伤残等级为八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伤残职工本人10个月的工资;

第五,伤残等级为九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伤残职工本人8个月的工资;

第六,伤残等级为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伤残职工本人6个月的工资。

2.在职伤残补助金。

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4.伤残抚恤金。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5.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伤残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47.怎样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其应享有哪些待遇?

所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职工因工伤残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较轻便的工作的情形。凡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被评定为一至四级的,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职工被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即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下列待遇:

1.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是:

第一,伤残一级的,为本人工资的90%;

第二,伤残二级的,为本人工资的85%;

第三,伤残三级的,为本人工资的80%;

第四,伤残四级的,为本人工资的75%。

2.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具体是:

第一,伤残一级的,为本人24个月的工资;

第二,伤残二级的,为本人22个月的工资;

第三,伤残三级的,为本人20个月的工资;

第四,伤残四级的,为本人18个月的工资。

3.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4.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6.伤残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48.因工死亡的职工应得到何种补偿待遇?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享有的补偿待遇有: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根据1951年颁布、195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是指直系亲属中依靠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收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具体范围和条件是:

一是祖父、父、夫年满60周岁,无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包括养父在内);

二是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包括养母在内);

三是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

四是孙子女未满16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0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在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

供养亲属抚恤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