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8016700000016

第16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一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