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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理智战胜情感,捂紧钱袋子打响财富保卫战(4)

维权支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保证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该大型商场在刘女士购买衣服的过程中不允许她进行试穿,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刘女士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而在刘女士回家穿了后,因不合适需要退货时,该大型商场又不允许退换,其实这是商家为逃避自己相关责任的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场的这种解释是无效的。

2.电话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

典型案例:家住省城太原的杨小姐,由于自己的手机坏了,手机拿到维修店去维修了,没有了通讯工具杨小姐想和亲朋好友联系就很不方便,于是,她便到某通讯公司电话卡的代售点,购买了一张面值为100元的电话卡,以备自己救急。在电话卡用了一段时间后,杨小姐的手机便修好了,此时她的电话卡上余额还有38元没有用完,因手机已经修好了,所以杨小姐暂时就不需要再用电话卡进行拨打电话和亲朋好友联系了,当然杨小姐也有自己的想法,这张电话卡可以在自己再次手机出现故障或忘记带手机的时候进行应急,你还别说,这种情况在几个月后,真的发生了,这天她出门真的忘记带手机了。可是有一个电话必须要准时拨打过去,于是,她毫不犹豫便拿出了自己的电话卡,找到使用该卡的通讯公司在大街上布放的电话机,没想到按操作程序杨小姐输入了电话卡的密码等,却电话拨不出去,她再仔细一看卡,该电话卡已经过了有效期,可电话卡里还有38元的余额自己没有打完。所以,没办法她只好又找了一个电话亭花钱拨打了电话。没有享受到服务,杨小姐却白白花了钱,所以她对此事耿耿于怀,因此,在拨打完电话后,她便马上找到发行该卡的通信公司,以求通讯公司给自己退还钱或换卡,没想到该通讯公司的服务人员一口回绝了她,说:“谁让你自己不在有效期内用完呢?这是你自己的责任,属于你自动愿意放弃电话卡内余额的使用。”

维权支持:对于电话卡来说,它可以是一种有价的证券,实质上就相当于签署了分次履行预付费的合同。对持电话卡的消费者杨小姐而言,对于自己已经享受的服务可以从预付款中进行相应的费用扣除;而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没有进行付费的义务。通讯公司的这种对杨小姐既不退钱又不换卡随意侵吞卡内余额的举动,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杨小姐主动明示的情况下,通讯就以格式条款推定杨小姐“自动愿意放弃电话卡内余额的使用”,是对自己义务的一种逃避,也是加重杨小姐自己责任的一种说辞。对于电话卡在到期后服务的终止和卡内余额的归属可以说,它们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如果消费者杨小姐要求通讯公司给自己退钱,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通讯公司应在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后退还给消费者杨小姐。如果杨小姐愿意重新换卡,再进行使用,通讯公司也应给予同意,并不能附带这种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式的限制条件。

3.住院天数须保险公司同意

典型案例:今年的3月份,买有某保险公司医疗保险的马先生因急病住进医院,由于当时情况比较紧急,所以他便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未办理书面申请,在医院马先生整整住了26天才康复。随后,马先生拿着自己的保险单和相关的住院花费发票,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自己住院医疗津贴的“报销”,可保险公司虽承应了马先生的请求,但却告诉他说住院医疗津贴不能给他“报销”26天的,因为,马先生没有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能给予马先生“报销”15天的住院医疗津贴。马先生很不理解。

维权支持:对于被保险人马先生的因病住院,对住院多少天,应该是由医院的医生经过诊断后进行确定,保险公司只能给予核实,通过核实,如果属于保险责任的就应依法进行赔付。在上述条款中讲道,住院天数必须经保险公司“同意”,而马先生的住院却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同意”,所以,保险公司才只支付了他部分住院天数的医疗津贴,这一条款,很明显保险公司对承担保险责任住院期限有单方的决定权,它免除了自己责任,却加重了被保险人马先生的责任,属于霸王条款。故保险公司的这条规定属于无效规定。

4.拒绝消费者选择

典型案例:多年来,已经结婚并儿女双全的周先生和爱人常女士一直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而是租房来居住,所以,他们夫妻俩很想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于是,他们夫妻俩便在自己工作的市里,寻找合适自己的房子,没想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子还真让他们夫妻看上了眼,因此,他们夫妻决定买下来,告别那种一直租房居住的日子,很快便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好了购房事宜,可是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买卖合同过程中,他们夫妻俩发现,房地产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画上了“-”,不准他们夫妻俩进行选择,他们夫妻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对画上“-”给予合理的解释,并做补充协议,房地产开发商却不予答复,这让周先生和爱人常女士非常郁闷。

维权支持: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这种行为,他已经剥夺了消费者周先生夫妻对合同条款的决策权,拿他们自己单方意志强加给了周先生夫妻,周先生夫妻无论同意,还是不同意,如果你要想买他的房子就必须被动接受,对这样的合同来说,它严重违背了双方公平的原则,当然也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霸王行为,是无效的。

5.促销海报内容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

典型案例:今年7月的一天,赵女士骑车路过某超市时,正好某超市在搞活动,并且超市的工作人员正在散发宣传海报,在超市的工作人员给赵女士递上一张宣传海报后,赵女士看到,在该超市的宣传海报上写着某品牌洗发水原价格为30元,现促销价为18元,正好她家的洗发水也不多了。于是,赵女士决定根据海报的内容到该超市去买该品牌的洗发水,但在收银台结账时,该超市却要收赵女士的23元,理由是:今天洗发水进货时调高了价,所以,超市也相应地对该品牌洗发水调高了价。赵女士还想进行理论,该超市的收银员又说:你没见促销宣传海报上写着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维权支持:对于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作为合同前期的一个条款是有效的,但是应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如该超市提供合同后期对赵女士的解释就明显属于推卸应负有的义务,当然也加重了赵女士的责任,同时也明显违背大众的习惯和社会的常识,应认定为该超市的这一条款,在此解释它的调价理由是无效的。

6.损坏物品,以高价甚至天价赔偿

典型案例:今年的五一劳动节,王小姐要给自己即将举行婚礼的好姐妹孙小姐去当伴娘,而要当伴娘必须有一身好行头,因此,在好姐妹孙小姐即将举行婚礼前的一个周末,她便来到该市某服装购物商场给自己购买衣服,没想到,由于自己的一不小心,在试衣服时触碰了一下试衣镜,竟然把摆放着的试衣镜给触碰倒了,试衣镜的玻璃也给打碎了。因是自己的过错,所以王小姐愿意再赔一个同样的试衣镜给服装购物商场,可是该服装购物商场负责人不同意,说服装购物商场有明确规定,要求王小姐必须赔800元才可了事。可是王小姐认为赔偿的价格太高,这个被破碎玻璃的试衣镜最多也就只值300元,就算赔钱也应按实际价格来进行赔偿,但该服装购物商场就是不接受。

维权支持:对于王小姐碰碎该服装购物商场的试衣镜,应该根据将物品损害的程度来选择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如果适合折价赔偿的情况,应当按照损害物品的现行市场价格减去折旧费所剩余的价值,但该服装购物商场对王小姐的正常赔偿却不予理会,而是自己规定了赔偿的天价,很明显该服装购物商场的这条规定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当然也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是无效的。

7.超过15天商品发生故障,只能维修不退换货

典型案例:住在市里的仇先生家的电视机已经看了多年,而且电视机的屏幕也比较小,所以仇先生想要换一个大一些的新的看看,正好这天上街,他看到市里的一家大型电器商场正在搞某品牌电视机的促销活动,仇先生也认可这个品牌,且他看中的一款电视机价格也比较合理,所以他毫不犹豫到银行柜员机上用银行卡取了钱,当时就购买了一台。可是没有让仇先生想到的是,看新大电视机的美事没有过1周,新买的电视机便出现了故障,好在该大型电器商场态度还比较好,马上给他进行了维修,没想到维修好又没看了几天,电视机又出现了故障,该大型电器商场又给进行了维修,没想到维修好又没看了几天同样电视机又出现了故障。在短短的不到20天时间,仇先生新买的电视机就修了三回,仇先生感到很是窝火,所以,他认为该电视机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想要求大型电器商场退货,可该大型电器商场不愿意为仇先生退货,并拿出了自己的规定:顾客自购买之日起至预约送货的日期超出7天不再享受退货服务,超出15天不享受换货服务;超过15天的商品如发生故障,只能维修,不办理退换货。

维权支持:很明显这是该大型电器商场单方面附加的格式条款,它一方面加重了消费者仇先生的责任,而另一方面却免了自己的责。在《产品质量法》中有这样的规定,销售者出售不合格产品后,消费者有权退、换货,并且未规定退换货的时间。然而该大型电器商场的规定很明显与此法规相悖,所以该条款应为无效的条款。

8.儿童在商场扶梯嬉戏、打闹出意外后果自负

典型案例:前段时间的一个星期天,由于周女士刚上小学的女儿和上了幼儿园的儿子都放了假,她需要到商场买一些日用必需品,因家里没有人照料,周女士只好在去商场时带上了自己的女儿和儿子,但就是这一带,她的儿子在商场出现了意外,她的女儿和儿子在上2楼的电动扶梯时互相嬉闹,商场的管理员却没有及时制止,不小心她的儿子从扶梯上掉了下来摔断了腿。儿子摔断了腿让周女士很痛心,但周女士认为儿子的出事,商场也有一定的过失,所以她要求商场一同来与自己负责儿子的医疗费,可商场则称,本商场有规定:儿童在电动扶梯上嬉戏、打闹所引起的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拒绝赔付医疗费。

维权支持:对于此款规定,很明显上商场是在逃避自己的责任,周女士在商场消费,就有权依法接受商场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当然也享有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权。此外,该商场未对乘坐电梯的安全做明确说明和规定,也没有警示性标志,并且对于周女士女儿和儿子在商场嬉戏、打闹的现象商场的管理人员也没有及时进行制止,最终导致了周女士儿子意外的发生,从种种情况看,商场在很多方面没有对周女士儿子的安全负责,所以商场也负有一定责任,应对周女士的儿子进行相应的医疗赔偿。

9.划定区域拒绝免费服务

典型案例:由于工作需要,王先生到本市的一家大型电脑城买回一台笔记本电脑,可是,才用了1个多月的时间,他新买回的笔记本电脑便出现了故障,这件事让他非常地纠结,于是,他找到发票上留有的大型电脑城维修部门的电话,要求该大型电脑城维修部门的工作人员,按承诺免费上门来给自己出现故障的新买笔记本电脑进行检修。可该大型电脑城的工作人员却推托说王先生住的地方不在他们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拒绝给王先生免费上门进行检修,如果要想检修,需要王先生亲自带上笔记本电脑来大型电脑城维修部跑一趟。

维权支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在三包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或者退货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上门服务。经营者不能上门服务的,应承担消费者的交通、运输、误工等合理费用。而该大型电脑城维修部门以超出划定的服务区域为由,拒绝免费为王先生上门服务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其实其目的就是想要减免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

10.设定最低消费额

典型案例:今年的6月28日是张小姐28岁的生日,为了庆祝自己的生日,这天,她不仅请了自己的几个好姐妹,而且还请了几个比较处得好的同事,庆生就餐的酒店就选择在本市比较有名的一家高档酒店,为了让自己的生日过得热闹,张小姐还有意选择了一个包间,可该高档酒店服务员却告知张小姐,选择包间可以,但是在包间就餐必须消费达到1500元以上(酒水除外)。

维权支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而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所以,对于张小姐在该高档酒店就餐,消费多少应由张小姐自己来决定,该高档酒店设定最低的消费标准,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