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左手国富论,右手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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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重商主义与重农主义5

奖励金

在英国,经常有人请求政府对某些产业的产品给予出口奖励,而且政府有时也确实会发给这种奖励金。这些人表示,有了这种奖励金,英国的商品就会以与竞争者一样低廉或更低廉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增加出口量,使贸易差额有利于本国。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强迫外国人来购买我们的商品,那么我们可以付钱给外国人让他们来购买。重商主义理论正是用这种方法来使整个国家富裕,并且通过贸易平衡的办法把钱装进每个人的口袋。

有人认为,奖励金只应发给那些没奖励金就不能经营的商业部门。但无论何种商业部门,如果商人在出售货物时所得价格,可以偿还货物制造乃至上市所投下的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那么就表示它没有奖励金也能经营。只有商人售货价格不足以补偿其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的贸易,才需要奖励金。给予奖励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这种损失,奖励它继续经营或开创一种被认为开支大于收益的商业,即每经营一次,投下的资本即亏蚀一部分。但是,如果所有商业就像这样,那么国家资本很快就会荡然无存了。

须知,靠奖励金才能生存的商业即是这样一种商业:两国之间长期经营而其中的一方长期亏损,或者必须将其货物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但是,如果奖励金不足以补偿商人在价格上的损失,他就会在利益的驱使下把资本投向更有利的行业。因此,奖励金的作用只能是强使一国的贸易脱离其自然发展走向,而驶入一个不利的渠道。

有人认为,对谷物设立奖励金,可以使出口谷物的价格高于出口谷物的价格,并且其超过的程度远远大于奖励金的总额,并由此可以证明,这种强制的谷物贸易有利于国家。

须知,这种奖励金只是社会为出口谷物所花费的极小部分,农场主用来栽种谷物的资本也要加进去。如果谷物在外国市场上销售的价格,不够补偿这种奖励金和这个资本以及这个资本的普通利润,则其差额便是社会的损失。

前面已经说过,由于奖励金在丰年引起大量出口,所以使国内市场上的谷物价格提高到自然的程度以上,这就是奖励金制度倡导者公然标榜的目标。在歉收年份,奖励金虽然停止了,但丰年所引起的大量出口必定会使一年的丰收不能救济另一年的匮乏。所以,无论年岁丰歉,奖励金必然会提高谷物的价格,使其略高于无奖励金时国内市场上的价格。

奖励金必然会有这种趋势,我想任何有理性的人对此都不会有异议。但许多人却认为,奖励金有助于鼓励耕作,方法主要有两种:(一)奖励金给谷物开辟了一个更广大的国外市场,从而可以扩大需求,促进谷物的生产;(二)奖励金使农场主得到的价格比之前要高,所以有助于奖励耕作。这样长期下去,必定会大大增加谷物的生产,以致国内市场上谷价降落的程度,远远大于奖励金所能提高的程度。

对于这种观点,我的答复是不论国外市场通过奖励金能扩张到多大,在每一个特定的年份里,它必然都是以牺牲国内市场为代价的。由于通过奖励金出口的谷物,在没有奖励金时就不会出口,那么它将留在国内市场增加消费。同时,降低价格对谷物出口的奖励金就像对其他任何一种出口奖励金一样,在人民的身上征收了两种不同的税:一种是为了支付奖励金他们必须缴纳的税;一种是来源于国内市场上谷物价格上涨而需交纳的税,而且由于全体人民都是谷物的购买者,所以全体人民都必须缴纳。因此,在这种特殊的商品里,第二种税是这两个税中最重要的一个。不过,有人认为谷物价格的提高,使种植谷物对农民更加有利,必然会鼓励谷物的生产。

我的答复是,如果奖励金能提高谷物的真实价格,使农民能用等量的谷物维持更多的劳动者,才会对其有利。但显然,奖励金不可能达到这种效果。奖励金影响的不是谷物的真实价格,而是名义价格。奖励金制度强加在整个人民身上的税对于支付人来说可能十分沉重,而且对于接受它的人来说也毫无利益可言。

对国产商品出口给予任何形式的奖励金,都不免惹人反对。因为这种制度不仅迫使国内一部分劳动和资本流入较少利益的用途,而且是迫使其流入完完全全不利的用途。没有奖励金便不能经营的贸易,必然是一种亏损贸易。

有人认为,生产奖励金的作用可能比出口奖励金更直接。此外,它只需向人民征收一种赋税,即用以支付奖励金的税。生产奖励金,不但不会提高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反而有减低的倾向。所以,人们不会缴纳第二种税,而他们缴纳的第一种税也将因此得到部分补偿。

然而,生产奖励金是不常发给的。重商主义所确立的偏见使我们相信,国民财富直接得自生产的少,直接得自出口贸易的多。出口贸易被看做更直接的带回货币的方法,因此更受欢迎。

又有人说,生产奖励金比出口奖励金更易产生欺诈行为。我不知道这种说法确实到什么程度,但出口奖励金往往被滥用来搞许多欺诈行为,却是所有人都知道的。然而,商人和制造业主是重商主义理论的发明者与倡导者,生产奖励金是不合乎他们的利益的,因为这样会使他们的货物在国内市场积压过多,而出口奖励金却能将多余的货物送往外国,有效防止存货过多现象的发生。

诚然,如果某种制造业是国防所需要的,那么依靠别国供应可能是不慎重的,而且如果这种制造业非奖励就不可能在国内得到支持,那么为了支持它而对其他部门征税就是合理的了。

但是,为了支持某些特殊制造业,而对大部分人征税就不是合理的了。但在极端繁荣的状态下,当公众享有大量剩余资产而不知如何使用时,对某些特别喜爱的制造业给予奖励金也许就是非常自然的了。在公共花费中,也像在私人花费中一样,巨大的财富也许常常可能被用来作为极大的蠢事的辩解。而在普遍穷困的时期继续这样挥霍,其荒谬程度必然就超乎寻常了。

所谓奖励金,有时就是退税,因此不能与真正的奖励金一概而论。按照关税用语来说,只有那些出口时其货物形态和进口时保持相同的出口货物所给予的津贴,才叫做退税。如果进口以后,其形态曾由某种制造业加以改变,以致名称随着改变,对其发给的津贴则叫做奖励金。

另外,社会给予业务有专长的技术家与制造业者的奖金,也不能一概称为奖励金。奖励金虽可奖励异常的技巧与技能,从而提高各行业中现有工人的竞争心,但不能使一国资本违反自然趋势,以过大的比例流入任何一个行业。这种奖励金不能破坏各行业间的均衡,却使各行业的产品尽可能达于完善。

奖励金有时被称为补贴金,正如退税有时被称为奖励金一样。但我们应时常注意事物的本质,不必重视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