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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法的断想

在一个社会成员普遍缺乏法律意识的社会里,制定和颁布众多的法律条文,可以说是一件好事情,也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好事情,是因为人们的行为可以有所准则,违法(理当)会得到纠正和惩处。不是好事情,则是因为那些有权势有金钱者,能左右法律,法律成了他们的武器。因此,法律建设,更重要的在于广大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了解、掌握与运用,在于法律意识在社会的普遍深入。

法律建设又与民主建设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没有一定社会基础的真正的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法制的存在;倘有,也是假法制,为专制者所利用而变异为专制,成为专制的一部分。然而极其恶毒的是,它却要打着法制的旗号。

《教育法》尚未实施,就有人以政府名义忙不迭地然而却是稀里糊涂地“根据”这法向大众征收“捐”款了;《劳动法》实施后,企业主(国有、集体、个体)盘剥、虐待、任意辞退工人的现象有增无减……

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然而有的人从法律中找到的只有自己的权利和权力,有的人却只能由别人指给他看法律规定的他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法律的颁布实施,并不能说明民主与法制的建设状况。只有改变谁拥有权力谁就拥有(使用、依据、监督)法律的现象,才能使法律规定的任何人都具有的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才能使法律真正具有它应有的权威与尊严。

“人生而有欲”。对待欲,历来有两种控制的办法。即:限制,节制。限制是社会性质的如制度、法律、风俗、传统、习惯等。节制是自我性质的,即以自身的力量对欲望进行控制。

对欲的控制,主要采取哪一种办法,或者说社会大众普遍认同于哪一种办法,是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基本的整体素质的。由此推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文明状况和社会道德状况,也是可以从这一点看出大概的。再由此推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广大社会成员的知识、素养、意志、人格的力量,也是可以从这一点看出大概的。

社会分两类人:一类是普通大众,一类是握有权力的非普通人。由此,控制欲望的办法,便也因人而异。普通大众,更多的是以社会的力量即法律、制度、风俗、传统、习惯来限制;有权势者则更多的让他们依赖于自我的力量即自我道德责任的约束。这实质上反映了权与法之间的微妙关系。所以,人的平等与否,最有力的(可能也是惟一的)标志,就是看法律的制度运行状况,也即看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对待法律的态度及法律于他们所产生的效能和作用。“人人生而平等”或许是一句骗人的鬼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是值得我们追求的真实境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