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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刘秋海事件”有感

由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社会影响和它自身所体现出的舆论监督的作用,我曾经认为,监督的力量有时甚至会大于法律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产生特殊的社会影响。然而事实上,舆论监督的力量又是极其有限的。即令它对于某一社会现象(事件)的揭露和批评引起了极强烈的社会反响,又往往对于现象(事件)本身的解决难以起到大的作用,有作用,也只能是间接的。无情的现实使我们不得不承认,既然某些人能够漠视事实,亵渎法律,那么,他们是根本不会把舆论和社会的监督放在眼里的。

发生在广西北海市境内的“刘秋海事件”,就极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

1995年3月12日晚8时许,广东雷州市政协委员刘秋海等人驾车由北海去南宁途中,行至北海市郊,发现一骑摩托车的女青年受伤倒地,出于好心将其送往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刘秋海本人垫付医药费600元。谁知,这样一件救死扶伤的好人好事,却给刘秋海惹来长达一年多的横祸。受伤女青年陈小俐的哥哥陈崇明恩将仇报,诬陷刘秋海是肇事逃逸者,对他多次殴打、勒索,并找来北海市银海区交警大队个别交警扣押了刘的车。虽经广东雷州市政协、公安、北海市政协等部门的多次交涉和《南方周末》及《人民日报》记者的实地调查后向社会与公众的呼吁,刘秋海依然难洗不白之冤,北海市有关执法部门依然我行我素,陈崇明依然气焰嚣张,不但继续恐吓威胁刘秋海等人,甚至公然在法庭上对采访事实真相的新闻工作者喊打喊杀进行人身攻击。(详情见《南方周末》1995年10月27日、12月8日。)

按理说,北海市有关部门只要尊重事实,秉公执法,这件事情早该有一个公正客观的处理结果,“刘秋海事件”也就不会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然而由于一个小小的陈崇明的上窜下跳,胡作非为,竟然使法律失了它应有的神圣、尊严和效力,致使时间拖了一年多,事情却愈加变得复杂起来。陈崇明何许人也,竟至于有如此大的能耐可以左右法律和执行机关,甚至使舆论和社会的影响都不能唤回法律之尊严,不能动摇那些执法者偏离公正与事实的心。

报章上曾不断披露过“警匪一家”、“官匪一家”的惊人事实,有人斥之为“偏激之词”。但谁也不能否认那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的事实。陈崇明虽然不能称他为匪,可他的身上的确有着太多的流氓土匪的习气却是不可否认;某些执法人员任由陈崇明信口雌黄、无视事实、亵渎法律的行为也很难说是“警匪一家”。可陈崇明这样一个小人物所显现出的巨大的邪恶能量又不能不使人感到惊讶和迷惑。“刘秋海事件”或许只是一个典型的特例,但它已经让我们看到了许多许多,想到了许多许多。

《人民日报》记者在采写的调查题为《谁是真正的受害者?》最后说:“这件事(“刘秋海事件”。笔者注)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在事件之外的人为因素。我们和所有关心这件事的人一样,希望法律的尊严不被亵渎,期望真正的受害者得到法律的保护”。舆论监督的力量大抵也仅限于“希望”而已。而陈崇明的为非作歹、北海有关执法部门的表现,以及刘秋海等人所遭受的长达一年多的身心摧残,使我们难以看到“希望”所在——虽然我们相信真正的受害者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