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代自愿接受净身的人先要到固定的场所报名,时称“挂档子”,然后要经过坊主的审查,主要是看相貌、身段、言谈举止,对那些已经成年,相貌丑陋或不够机灵的人,一般不给手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容貌俊秀、聪明伶俐的人人宫以后容易得到皇帝、后妃的喜欢,在经济和权势上也容易有出头之日,所以作坊主愿意为这些人做手术。相反,那些面相不雅又不甚伶俐的能够进宫就是他们的造化,进了官也往往很难生存。当然,专门替人阉割者干这营生是为了赚钱,对那些义无反顾、坚持自宫的人,他们也不会与之为难。实施阉割手术之前,一般要交纳手术、疗养、饮食、医药等诸多费用,统算起来总有百八十两银子。许多自宫的人身无分文,交纳不起,便要立下字据,找好担保人,待进宫以后按月薪偿还。一些进了宫的太监混得不怎么好,这笔债十几年都还不清。
从朝廷的角度看,大致上历朝都规定凡自愿阉割者皆须报经官府批准,并严禁官民自行阉割。宋代规定凡是自愿净身的人必须先到兵部报名。兵部选择其中相貌端正、聪明灵秀之人,择吉日实施阉割手术。兵部记载阉割的日期,上奏以后以备日后查验。被阉割的人伤好后经过查验,然后再经一定的考核程序方可择优送入宫廷。民间若有私自阉割者,一经查实,予以严惩。
明、清时代朝廷对日益庞大的自宫人群仍持否定态度,并时常下旨严禁。明朝多次严令禁止自宫。明初自宫求职的人并不很多,宦官一职还没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因而问题并不突出。明仁宗时,自宫的人开始成批出现,仁宗下令将他们发配到极地充军戍边。明宣宗时,有九位来自山西的人自宫为宦人,投身晋王府。宣宗得报以后下令法司逮治。景泰时期,朝廷破例接纳了一批自宫的人人宫为宦官。此例一开,致使自宫人数迅猛增加。他们成群结队,纷纷拥来,紫禁城外总是聚集着成百上千的白宫者,哄闹着硬是要求进入皇宫服役。朝廷无奈之下,接连下令严禁自宫,称此辈逆天悖理,自绝其类,且又群聚喧扰,应治以重罪。对已经自宫者,则不许他们在王府潜住,不许逗留京师,违者处以死罪,并责令地方官将一切自宫者都遣送原籍当差。
明孝宗时禁止自宫的条文编进了具有法律意义的《明会典》,明确规定自宫者属于“不孝”之罪。在古代人看来,身体发肤受自父母,孝首先意味着应保全身体发肤,而毁坏身体发肤的阉割自然属不孝。孟子尝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自宫者失去了生育能力,这必然影响到家族血统的延续,所犯之罪乃是不孝之大者。中国古代历朝都标榜以“孝”治天下,不孝有悖伦理道德,必然要予以严惩。所以《明会典》中的条文明确规定,自宫者要施以最重的刑罚:大辟。
但奇怪的是,中国古代的法律条文和具体执行有时候完全是两码事。明代自孝宗时颁布了严禁自宫的律令后,白宫者依旧不断,历史上却鲜见将自宫者处死的记载。对于自宫者的处理,每次都是以皇帝的最新诏书为法令,而皇帝往往在每次颁发的诏书中,狠狠指斥一番白宫的不孝行为之后,又例行公事似的说明不忍将他们绳之以法,以示皇帝对子民的无边恩德。遗憾的是,皇帝们的这种有法不行的举动,最终致使那些律令变成了废纸,所有条文形同虚设,自宫者依然故我。
宦官的选用
对于众多惨遭宫刑或自愿阉割的人来说,能够人宫成为宦官无疑是最理想的选择。但事实上,并不是每一个遭受了阉割之痛的人都能顺利入宫的,或者更确切地说,遭受阉割之痛只是人官的前提,要真正进宫成为宦官,还必须经过严格的筛选。
自春秋战国时代起,宦官的选用就有专门的机构管理,阉人进入宫廷首先必须经过查验确认。秦王赢政刚继位时,太后为了让缪毒进宫以满足自己的淫欲,与吕不韦串通一气,先暗中厚贿掌施宫刑之人,又拔掉甥毒的胡须,以遮人耳目,方得蒙混入宫。与之相反的例子是东汉时期的宦官栾巴。他本是天阉之人,后来生理上却出现变化,“阳气通畅”,因而被驱逐出宫。
宋代宦官的选用,分别由枢密院和宣徽院管理,前者主管宦官的除授,后者主管宦官的名籍。例如宫中宦官收养义子,都必须将名字上报宣徽院,登记备案。选用宦官时一是有年龄的限制,另外还需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朝廷规定须年满十五岁方可入宫供职;从考核来看,主要是“试以墨义”,考核中式者方有资格进宫供职。从有关宋朝宦官的记载中分析,尽管其中也有不足十五岁即进宫为宦的实例,但毕竟属于例外,而且所选用宦官大致上都能粗通文墨。这与明宣宗时的朱宁及明末魏忠贤之流,大字不识几个而执掌司礼监有明显差别。
在中国历史上,明代宦官人数之多是空前绝后的,但其选用也须经过严格的程序。首先是报名就阉。据《明会典》所载,当时规定百姓之家若有四五个儿子,如果愿意的话,可以报官阉割一子,并由官府造册候选。如果百姓私自阉割图谋进用,则应受到发送边卫充军的严厉惩罚。需要提及的是,邻里之间还有相互举报的义务,知情不报者一并治罪。其次是候补录用。明代初年的宦官录用主要由礼部负责,后来因宫内宦官事务尽由司礼监掌管,录用宦官也渐渐变为由司礼监会同礼部办理。万历六年,明神宗曾下令司礼监会同礼部一次拣选阉人三千五百七十名入宫备用。关于宦官录用的程序,据明末太监刘若愚所着《酌中志》载:凡是候选备用的内廷宦官,由礼部官员会同钦差司礼监官在礼部大堂初选之后,皆从礼部后门到东安门外的菜厂住一宿。第二天早晨点名入东安门,赴内官监,再次进行严格挑选,合格者发给乌木牌,候旨备用。最后由宫内的司礼监掌印太监或秉笔太监,于万寿山前分拨给宫内各处当差。
清朝初年曾承袭明朝之制,凡是投充的阉人皆先由礼部记档,由礼部咨送主管宫廷事务的内务府大臣派员验看,然后由内务府所属掌仪司、会计司官员会同宫内所派老太监逐一查验,方交宫内总管太监分派各处充役。乾隆后期,有关太监的收用,权责统一划归内务府大臣办理,以专责成,不再经由礼部。自嘉庆年间发生“紫禁城之变”后,清朝对于投充太监的审验更趋严格,除了必须查验确系阉人身份之外,还须详细审查其出身来历,并由内务府行文地方,让原籍地方官员出具印结担保其没有不法之事,然后方可录用。如果地方官员不能出具保结,则投充太监拨归原籍,不予录用。
对于新进宦官,历朝还有年龄上的限制。一般说来,以十五至二十岁的青少年为多,娶妻生子后的成年自宫者,人宫的几率较小。其目的一方面是因为年少者便于管理和役使,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宫廷安全的考虑。魏晋南北朝时期,受宫刑者仍是宦官的重要来源,但受刑者多是十四岁以下少年,所谓“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宋朝规定宦官的养子,“年十二试以墨义”,合格者须候三年方可引见供职。可见十五岁左右方能入宫供职。明代宦官人数最多,年龄上出入也较大,但从一些宦官的墓志碑文分析,初入宫的宦官大多在十五至二十岁之间。清代宦官的选用,从可查考的资料分析,初入宫者一般都在二十岁以下。雍正初年曾明确规定:十七岁以上的内监不许收用。乾隆年间规定,宫内新进内宦,年十五以内者,由礼部移送;十五岁以上者,均责令本籍州县官员出具印结加以担保,申部转送。地方官员出于各方面考虑,大多不愿为自行投充内宦之人出具印结担保,这在事实上就堵塞了十五岁以上者的入宫之途。紫禁城之变以后,朝廷对内宦的拣选更趋严格,规定凡净身投充之人,务须在十六岁以下,并未娶妻生子者,方可收用;年在十六岁以上的净身投充者,不准收送内廷,可给予亲王、郡王家内使用,并更换十六岁以下者进宫当差。再从历朝的有关宦官的书籍来看,多有“少阉”、“少为阉”、“幼为宦者”之类的记载,其中情形有的是自小即被阉割候选,有的是年纪幼小时即入宫成为内宦。大致说来,由于年幼阉割成功的几率大一些,因而所谓的“少阉”多指年少时即被阉割,而像清末权阉李莲英之类的八九岁即入宫为宦,毕竟少之又少。
除了年龄上的限制之外,宦官的选用还存在伶俐与勤谨的问题。宦官本就是侍候人的,宫廷中规矩礼法又多,且不说磕头请安、站立行走都要合乎规矩.就是日常的斟茶、倒水、摆膳、递东西也要见机行事以投其所好。这就需要个机灵劲儿。从这个角度说,宫中内宦应挑选敏捷伶俐的。但宫禁之中事非寻常。宦官过于伶俐既可能趁机弄权危及朝政,也可能难以管束和役使。这也就形成内宦选用上的矛盾现象。大致说来,历朝在选用宦官时一般倾向于勤谨朴实、忠诚可靠。清朝康熙皇帝曾言:“朕从不用便捷伶俐、言语不谨狂诈之太监,用太监不过取其当差勤谨老实、寡言稳重。”事实上,懂规矩、守礼法、谨言慎行从来就是宦官的金科玉律。
自秦汉以来,大凡宫中内宦得势,民间自宫之风便转兴盛。自宫者们深信,只要有后宫存在,就需要宦官,皇帝就不可能把他们一概拒之门外,因而一批又一批的白宫者及刑余之人抱着这种心态拥向皇宫。然而,既然宦官选用的程序是如此的复杂,条件是如此的苛刻,阉割之人真的要进入皇宫,除了要满足诸种条件外,确实也需要一点运气。从自宫之风最盛的明代情形看,宫内每隔几年都要选用一批新宦官,每次所取人数大致二千或三千人不等。但是每次抱着运气拥向宫禁扣请录用的阉人常至数万之多,负责录用内宦的司礼监太监与礼部官员便趁机内外勾结索贿。明万历年间就曾发生过宫中宦官王添爵因向求录的阉人索贿而激起变乱的事件。至于那些未能入选进用的阉人,聚集京师滋扰朝廷以求幸进之事,历代皆多见于记载。
没能入选进宫的阉人,有的会退而求其次,投入王府或权贵势要之家充役。明朝万历年间内阁首辅张居正的私宅中便有阉人侍役。满清时,一定等级之上的王公大臣的私宅役使阉人已经成为定制。康熙年间曾明确规定了王公大臣役使宦官的等级资格及各自的限额,即亲王许用宦官二十五名;世子、郡王许用二十名;贝勒许用十五名:公主许用十名;贝子许用八名;郡主许用五名;其他的公、侯、伯及一品大臣许用二人;二品大臣许用一人,二品以下不许使用太监。这一规定在嘉庆年间曾做出过新的调整,总体上是增加了阉宦的使用数量,但资格标准并未明显扩大。如亲王可用太监四十名,郡王可用三十名,贝勒可用二十名,一品衔文武大臣可用太监四名等。由于私宅所用宦官的薪俸照例是由各家自行承担的,因而朝廷同时规定,在上述限额之内,有不愿多役使阉宦的,听其自便,不必拘于规定;反之,若任意滥用超出定额,则以违制论罪。不过,朝廷的这些规定似乎并未得到认真执行,尤其是突破限额多用的情形时有发生。至道光年间,朝廷索性取消了王公大臣役使阉宦数量的限制,规定:“嗣后王公、一二品大员使用太监数目,不必定以限制,多少听其自便。”由此,投充私宅便成为不能进宫的阉人的重要选择。
那些既不能人宫,又无缘投身权贵之家的阉人,其处境往往相当凄惨。按朝廷的规定,凡是未能选用的阉人都须遣还原籍,而不许在京城滞留。对私自留在京城不归者,或重杖逐归原籍,或谪发为卒戍边。然而既已成为阉人,内心希冀的就是入宫成为宦官,一旦被逐归或谪戍,那么全部的心血就会付诸东流。所以那些被逐出京城的阉人常常会重新潜逃回来,耐心地苦熬日月,等待下一次录用的机会。刘若愚所着《酌中志》曾记载了一些被世人称为“无名白”的阉人。他们大多都是没有入选的自宫者,平日散居在皇城内外。按当时的习惯,凡是宫中内宦都到皇城外有澡堂子的佛寺中沐浴。那些“无名白”为了生计,便到佛寺内为内宦擦澡讨赏,同时恐怕也有趁机结交宫中高层宦官以求幸进的意思在里面。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篇》中则记载了一些没被选上的自宫者四处流浪,并在京师附近强行乞讨,甚至聚众打劫的事例,世人将那些人称为“丐阉”。沈德符记载说,他曾亲眼看到过几十名自宫者藏在残垣败壁间,注视往来的车马。体质稍弱的自宫者上前乞讨,而稍有力气的自宫者则奔过去勒住车马,强行讨索。如果只是三三两两的过往骑客,而旷野中再无他人,丐阉们就会成群结队地奔行出来,勒住马,抓住骑者要害之地,将他们值钱的东西抢夺一空,甚至连稍好点儿的衣服都悉数剥下,然后一哄而散。
宦官身份的双重性
历史上的宦官,就其整体而言,一般同时具有君主家奴和朝廷官员这双重身份,但在严格意义上,却并非所有的内廷阉人都能称作宦“官”。早期出现的宫廷阉人,基本上来源于受过宫刑的战俘与罪犯,职役下贱,地位卑微,根本不具有朝廷官员的身份,而是纯粹的宫廷奴隶。自春秋战国以降,尽管内廷宦者的地位总体上有所上升,一些上层宦官甚至被授予官品,但仍然不能摆脱“家奴”的身份。
从历代宦官的职掌来看,他们主要是侍奉君主及其家族成员,承担宫廷内有关衣食住行以及洒扫庭除等方面的使令杂役。诸如掌管宫内及苑围的守护、陈设、洒扫、坐更以及巡察火烛、晨昏启闭:收藏皇家实录圣训,收贮赏用器物,收贮古玩书画,收藏御宝和勋臣黄册:稽察大小臣工出入宫廷,呈报值宿卫名单,传宣谕旨,引带召对人员,并承接题奏事件;铺陈寝宫帏幔,侍候御用冠袍带履,随侍执伞执炉,供奉香烛,承应传取,承应请轿,近御随侍;伺候宸翰及收掌文房书籍、笔墨物件:司掌上用膳馐及各宫馔品,司掌节令宴席随侍,引领御医各宫请脉及煎制药饵;司掌畜养鹰鹞、猎犬、鸽子及其他禽兽,浇培花树饲养仙鹤池鱼:司掌运水添缸,安设熟火,运送木柴煤炭,宫内烧炕,带领造办处内外工匠造办宫中所需一切物件;司掌皇太后、皇后、妃嫔、皇子、公主的生活起居及一应杂务:司掌祭神省牲以及充道士奉诵经忏,充僧者喇嘛以修佛事,如此等等。
从以上所列也可以明显看出,宫中宦官所掌可谓是包含了油盐酱醋茶、吃喝拉撤睡等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皇上及宫中太后、妃嫔的一举一动都离不开宦官的侍奉,而侍奉皇上及后妃也是宦官最主要的职责。即使是在宦官内部出现分化之后,一部分宦官跻身于官吏等级序列,甚至被授予爵位官品,但仍须以侍奉君主及其家人为第一要务。换言之,他们仍旧不能摆脱家奴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