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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章 6义务教育的由来

第十一章第三节6义务教育的由来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起源于德国。宗教领袖马丁?路德是最早提出义务教育概念的人。改革胜利后,为使人们都有学习《圣经》的能力,路德颁布了义务教育法。1619年,德国魏玛公国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入学,这是最早的义务教育。在1763年到1819年,德国基本完善了义务教育法规。

工业革命后,义务教育发挥着使人们掌握工业知识的任务,义务教育的时间也由最早的3个月至6个月,发展到6年,直至现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9年。

知识小链接:旧中国义务教育的发展

清朝末期,欧美各国以及亚洲的日本大都普遍实行了义务教育。清政府某些官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便在20世纪初草拟清廷有关文件时使用了“义务教育”、“强迫教育”这样的词语。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旧称“癸卯学制”),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个以法令形式公布的并在全国推行过的学校教育体系。

旧中国正式提出试办义务教育是1911年。该年7、8月,清政府学部派人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教育会议,会议议决了《试办义务教育章程案》等文件。本案明确规定以四年为义务教育期,并提出了试办义务教育的办法。

1912年,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学校系统令》,即《壬子学制》,也是规定了“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至此从清末以来,拟议、酝酿了10余年的义务教育之事,至此终于被认定。1937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这个时期的义务教育概念是强迫教育。1940年4月,民国政府教育部制定《国民教育实施纲领》,规定国民教育分为义务教育和失学民众补习两部分,两者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