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合同纠纷:计价原则不明
一阅成木,百阅成林!成木阅读,找到更好的自己。我是今天的领读人郭华,亲爱的同行朋友,让我们一起品读苗曙光老师,刘智民老师等编著的《“四步法”教您快速解决工程造价纠纷》。今天是持续共读的第19天,加油。
今天领读的是3.2.2“计价原则不明”的相关内容。
计价原则指的是,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一些合同规定或原则性规定。如果计价原则规定不明确,会造成承发包双方的理解争议,从而引起造价的纠纷。
本节的主要内容以案例为主,这里选取三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分享并讨论。
001
案例“3-2-9”
◆背景介绍
某汽车配件厂项目,工程内容包括主厂房、办公楼、单身宿舍、员工楼、附属工程及室外道路,总建筑面积31349平方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发生了造价纠纷。
◆“四步法”分析:
✔遵从合同方面:
本项目有两个版本的合同。
第一个版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未经备案,合同总造价为2430万元,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内含附件1到附件9,包含消防工程。结算方式为:除设计变更部分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时期生效的最新文件调整材料和人工费用外,总价、单价均以本合同造价为准,一次包死,结算时不做调整。
第二个版本合同为乙方提供,经政府部门备案,合同总造价2,500万元,合同承包范围未明确包含消防工程。乙方提供的合同附件及结算方式内容与“版本一”相同。
两份合同的差异点:
一是合同总价差70万;二是“版本一”工程内容含消防工程,“版本二”不包含消防工程。
✔查阅书证方面:
有完善的变更签证单;
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土方外运的运距,资料中无土方外运距离的说明及签证;
无配电房、门卫室的相关图纸、变更单及现场签证资料。
✔调查物证方面:
经实地查看,确认变更签证事项存在;
土方外运事项存在,但运距不明;
配电房、门卫室已施工完毕,但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
✔诉诸权威方面:
法律分析认为应以“乙方提供的备案合同为准”。
工程分析认为,
变更及签证计价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因而增加工程造价应按合同约定套用当地定额及配套文件计取。
土方运距因乙方提供的资料无法对运距进行认定,工程量方面应再补充相关资料,价格可签订补充协议,外运按每增加1km运距按**元/m3计价。
配电房及门卫室工程量发生变化,造价按合同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门卫室土建单方造价为1183元/m3;
配电房土建单方造价为1638元/m3。
◆理解与思考
综合上述内容,合同纠纷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以哪版合同为准,及结算方式中变更;土方外运;配电房、门卫室的结算方式:
✔合同版本的认定:根据法释【2020】25号“第二条”,另行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甲方提供的“第一版”合同为双方经“招投标程序”签订,应以该合同为准;如不是,则以“第二版”为准。
✔关于消防工程:调查物证阶段可核实,消防工程是否已含在总价范围内。
✔合同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除变更外其余价格不做调整。此项应无争议。
✔土方外运是因运距无法认定产生的争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及甲方认定的有效证据方可计入结算。
✔关于配电房、门卫室工程量变化的计算,属于甲方原因产生的设计变更,应按合同中设计变更相应的计算方式计入结算。
002
案例“3-2-11”
◆背景介绍
某花园小区工程,建设单位为A实业公司(甲1)。工程桩基土方、挖孔桩工程经议标确定由B建筑公司承建,并于当年7月由A实业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发包合同。
工程开工后,现场实际代表甲方履行合同的是C房地产公司(甲2),现场桩基的成孔验收、签证单均为甲2公司代表签字确认。
在工程完成部分工程量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工程长时间停工,后发生了造价纠纷。
◆“四步法”分析
✔遵从合同方面:
本工程也存在两份合同,具体如下,
第一份合同是与甲1签定,合同工程造价暂定700万元,造价的计算方法为套用**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结算方式为,按设计修改、现场签证、实际工程量调整,材料价差按施工期信息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基坑土方及土方堆放场地费分别按综合单价22.3元/m3及11元/m3包干。
第二份合同是与甲2签订,签订日期为项目停工后的次年10月,甲2与乙方签订了复工补充协议,对复工后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做了重大调整,约定复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并套用**市的综合价格计算。
✔查阅书证方面:
查看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挖孔桩成孔记录等隐蔽资料及相应的检测合格资料。
✔调查物证方面:
经查明,甲1“A实业公司”与甲2“C房地产公司”为合作建设工程项目关系。
✔诉诸权威方面:
经法律分析,两份合同的时间段不同,第一份合同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一执行,复工后次年10月后签订的合同按合同二执行。
◆理解与思考
该案例在实际工作中也有类似情况,比如地产公司的合作开发。
在第一份合同发生时,C房地产公司行使的权力类似于代建行为,即A实业公司出资,施工过程交专业的C地产公司进行管理。复工后,A、C两家公司更类似于合作建设关系。
近几年出现地产公司很多合作拿地、合作开发的运营模式,目的一是降低拿地成本,二是合并财务报表增加销售额,但也因此产生了大量管理过程的问题。但一般以这种方式合作会提前确定项目的股份关系,责权关系并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而本案的情况是未成立单独的项目公司。
两份合同处于不同的阶段,合同符合“公平、信用原则”,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按不同时间段执行相应合同的结算条款,应为有效。
003
案例“3-2-10”
◆案例背景
某大厦的桩基础工程,业主A实业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B基础工程公司承建。双方于当年的4月份订立了预制管桩工程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的开工日期为当年的4月底,工期为两个月。
后双方发生造价纠纷。
◆“四步法”分析
✔遵从合同方面
本项目分别有一份主合同及一份补充合同。
主合同内容,约定承包范围为招标图中全部桩基础工程的内容及现场情况,包括打桩,预制混凝土管桩、场地平整等工作内容,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730万。结算方式是,工程量计算依据是桩基础招标图,合同价按投标价一次性包死。
补充合同内容,说明合同价款已包括完成招标实物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所需费用,除发生招标书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合同约定了工程量调整的情况为,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工程变化部分,按投标报价给予调整。对于合同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则按当地建筑工程综合价格计算后,按投标报价的下浮率同比例下浮。
✔查阅书证方面
查阅到招标答疑资料,内容为“投标人根据地质勘查报告和桩基础施工图全面复核工程量后,桩基础施工图上的全部内容闭口包干”。
确认了设计变更及签证。
✔调查物证方面
经现场查看,确认了合同内的变更签证事项。
同时确认本工程在开工前有个较为重大的变更:将工程坐标向南移动近500米,原地质报告所勘查范围也发生了变化,致使桩成孔的位置和实际长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诉诸权威方面
经工程分析,本工程图包干部分造价应按照合同价格进行结算。
设计变更及签证的价格经计算后,按投标下浮率同比下浮,即下浮率应为14%。
因坐标的南移,导使招标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内容增加,应对实际超出招标工程量的部分给予调整。
◆理解与思考
✔本案例的主合同、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并没有大的差异,均为固定总价合同,补充合同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说明和完善。
✔该项目的重大变更应为“开工前工程坐标向南移动500米”,对于桩基工程来说不仅意味着工程量的变化,因需要重新做勘察设计,原桩基位置的变动还会导致施工组织、工期等的变化。
✔合同约定所有新增变更项目金额应按投标报价同比例下浮,下浮率为14%。此时应考虑如因“坐标位移”产生的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的比例(比如超±15%),合同内的综合单价可能需要重新核定。同时因工期及施工组织的变化也会导致措施费的增加,承包人因此发生的成本增加,发包人应在结算中综合考虑并补偿。
从上述三个案例可看出,施工过程中不确定的因素较多,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可变因素也较多,所以签订合同时,不确定因素尽量考虑全面并编入合同内容,以便在发生时能找到解决的办法和依据,这也是近年来施工合同内容越来越完善,合同越签越厚的原因。
恭喜您小伙伴,我们携手同行又读完了一节。本书由“成本管控笔记”为您独家解读。
我是郭华,很开心能陪伴大家一起学习和进步,愿我们早日百阅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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