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仰望高山——白寿彝先生的史学思想与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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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继承·探索·创新——读《中国通史》(1)

林甘泉

白寿彝先生任总主编的《中国通史》,共12卷22册,现已出版7卷12册。这部通史以其规模之宏大和在体裁上力图创新,从编撰工作一开始就受到史学界的广泛关注。现在人们终于能够陆续看到它的成果了。近日认真阅读本书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上册由白寿彝、高敏、安作璋主编,下册由白寿彝、廖德清、施丁主编),颇有收获,觉得这部书确实是很有特色的通史著作。下面谈一点我的读后感,请方家指正。

一、对秦汉社会经济形态的深入分析

编撰秦汉史首先遇到的问题是:要不要阐明秦汉时代是什么性质的社会?由于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分期的讨论长期聚讼纷纭,迄今并未取得共同认识,有些学者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产生了一种厌倦的感觉。有的人因而主张在编写中国通史时不用社会经济形态的分期标准而采用其他标准,还有的人主张索性只以王朝断代而不要划分什么历史阶段。《中国通史》(以下简称《通史》)对历史阶段的划分,沿用了以往有些史书已经采用过的“远古时代”、“上古时代”、“中古时代”和“近代”的命名,而没有标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对整个中古时代,又按王朝的更替分成若干时期。但是我们从书中可以看到,编撰者对每个历史阶段的社会性质问题,是十分重视并且作出明确回答的。所谓社会性质,即指一个国家或民族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按照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来划分一个国家或民族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这是马克思主义史学与非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个重要区别。有的人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要求把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都纳入“五种生产方式”依次相继的公式,这其实是一种曲解或误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承认世界历史发展的总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在形式或顺序上有所不同的个别发展阶段,反而预定了要有这样的发展阶段”①。马克思主义只是认为:“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②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发展,既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只有掌握与一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总和”这一基本线索,才能揭示其历史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我们并不反对有些学者在编撰中国通史时采用社会经济形态以外的历史分期。事实上,在近现代史学史上,就有过不少各种各样划分历史阶段的中国通史著作。在不同历史理论指导下编撰的中国通史,是可以百家争鸣的。谁的观点比较正确,可以让读者评论和由历史来检验。但是有志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编撰中国通史的学者,都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这一点,以白寿彝先生为首的《通史》的编撰者,态度是十分鲜明的。

秦汉时代究竟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在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中间有不同的认识,这种情况并不奇怪。因为秦汉社会在中国历史上处在一个承上启下的历史时期,就一定意义上说来,从春秋战国到西汉初期,可以说都是一个转型期的社会。在这个历史阶段中,社会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发生了激烈的变动。但是旧的生产关系和新的生产关系有一个消长的过程。在我看来,封建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虽然在战国时代已经形成,可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主导地位只有到了汉武帝时期才真正得到了巩固。《通史》四卷认为秦汉时代已经进入封建社会,但还保留着不少奴隶制的生产关系。这个认识虽然不能说是定论,还会有不同意见,但我们从书中不难看出,作者对秦汉社会经济形态的分析,比以往一些同类著作要深入得多,因而也就有了更大的说服力。譬如对秦汉时代农民身份地位的考察,是涉及秦汉社会性质的一个重要问题。

书中指出秦汉时代有在官府授田制下劳动的农民,有租佃官田的农民,有在官田劳动的佃户和雇工,还有其他形式的依附农民和有较多人身自由的自耕农。汉代的依附农民包括官府佃农和私家佃农。雇农有两种:一种具有自由身份,其地位相当于自耕农;另一种同主人之间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类似于佃种地主土地的依附农民。对农民阶级所作的这种具体分析,使读者有可能从总体上认识当时农业生产中封建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但又避免了对问题作简单化的理解。关于秦汉的奴隶制关系问题,本书认为秦代官私手工业是大量使用奴隶劳动的,在农业生产和各种非生产性劳动中,也有相当数量的奴隶。但是秦代奴隶的身份地位已开始发生变化,这不仅表现在对奴隶的私刑甚至杀害受到限制,也表现在奴隶赎身的机会增多,以及少数奴隶已经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到了汉代,奴隶中出现了一些富有家财、仗势欺人的豪奴,官私奴婢中不从事生产的人口逐渐增多。与此同时,社会上形成了强烈要求改善奴隶身份地位的舆论,封建国家也颁布了一些释放奴婢与改善奴隶地位的法律和诏令。书中还指出,秦汉的地主是当时奴隶的主要占有者,这也反映奴隶制的残余已被纳入封建经济体系之中,成为其附属物。应该说,《通史》四卷上述的这些分析都是比较实事求是的。

对秦汉阶级结构和土地所有制等级特点的分析,是本书的一大特色,也是全书最精彩的部分之一。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等级差别往往是阶级差别的一种形式。但是在中国封建社会,等级差别和阶级差别的关系远比欧洲封建社会复杂。《通史》四卷在阐述这个问题时,很重视中国的历史特点,并且试图在理论上作出新的概括。书中认为,秦汉时期地主阶级内部有全国最高的地主(皇帝),有世家、豪族和高资富人,还有各种中小地主。农民阶级内部也有各种不同身份的劳动者。所谓“编户齐民”,并不限于农民阶级,也包含一定数量的新兴的地主。《汉书·地理志》说:“世家则好礼文,富人则商贾为利,豪杰则游侠通奸。”世家、豪杰和高资富人是地主阶级中社会影响最大的主要等级。世家地主(包括宗室贵族、功勋贵族、外戚和儒宗)是皇权依靠的阶级力量,但他们和皇权之间也有矛盾,甚至出现过篡夺帝位的斗争。世家地主的各等级之间,也有矛盾和斗争。豪族地主主要是六国贵族的后裔和地方上的大姓,他们虽然不再具有贵族的身份,但依靠传统的优势,仍在地方上保持很大的势力,并且往往表现为皇权对立的因素。高资地主是指经营手工业、商业和高利贷起家的地主,他们是皇权抑制和打击的对象。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从本书中所看到的秦汉社会的阶级关系,不再是简单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对立,也不再是简单的皇权与编户齐民的对立,而是不同阶级和阶层之间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和矛盾斗争。

秦汉的土地所有制历来有国有说与私有说的争论,《通史》四卷提出了一个“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新概念。白寿彝先生在本书《题记》中说:“这种说法,对土地国有说和土地私有说的内容都可以概括进来。”照我的体会,土地国有论者并不否认身份性地主对土地有合法占有权,而土地私有论者也承认土地私有权要受到政治的和社会的因素的制约。这两种观点,并非是水火不相容、毫无相通之处的。解决分歧的关键,在于对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在理论上要取得共识。《通史》四卷想用“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这个概念来整合土地国有说和土地私有说,我认为是理论上一个重要的突破。马克思说:“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发展着。”③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具有等级所有的特点,不可能像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权那样取得“纯粹经济的形式”④。在以往封建土地所有制及其法律表现的讨论中,我们对地主和自耕农所占有的土地究竟是所有权还是占有权争论不休。其实,马克思早就说过,对土地的占有是一种经济事实,“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⑤。地主和自耕农所占有的土地,如果封建国家已经用法律规定赋予合法占有的性质,那就是他们合法的私有财产。如果这种私有财产既可以合法地继承和转让,而且土地主人拥有的这种权利并没有期限,在正常情况下也不会被剥夺,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说他们只有占有权而没有所有权呢?至于地主和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受到种种限制,其实完全也可以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等级特点来加以解释。遗憾的是,《通史》四卷在具体论述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内容时,却又认为多数豪族地主和所有高资地主虽然实际占有大量土地,并没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而农民对土地则只能占有和使用。这种说法实际上和土地国有说的论点并没有多大差别。书中引用了马克思所说的亚洲国家“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那段话。但我们知道,马克思这段话是与他认为亚洲一些国家不存在私有土地的论述联系在一起的。而中国自战国以后,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承认私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完全和不自由是一回事,否认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则是另一回事。《通史》四卷提出了一个很有意义的“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概念,但并没有沿着这个概念所应有的逻辑思路展开论述,却回到了土地国有说的观点。也许正因为不能摆脱土地国有说的影响,所以书中对于能够说明土地已经成为私有的土地继承和土地买卖这些历史现象,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论述。

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把一定的生产关系归结于一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通史》四卷对于秦汉时期生产力的发展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特别是把一些科学技术的发明,与生产力的发展联系起来,这是本书一个重要优点。但书中也有一个令人不解的遗漏,即在论述农业生产的发展时,忽略了历史文献中有关当时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材料。在这方面,《史记·货殖列传》、《汉书·食货志》、《淮南子·主术训》、《汜胜之书》和仲长统《昌言》都有一些记载。尽管这些单位面积产量的记载有出入,但如果考虑到土地美恶丰度不同,这些材料还是可以用来说明当时农业生产发展水平的,似不应忽略。

二、一幅丰富多彩的历史画卷

秦汉时代是我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它不仅为二千年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而且是中国走向世界的先河。《通史》四卷比起以往同类著作来,内容更加丰富充实,为我们提供了一幅秦汉时期绚烂多彩的历史画卷。

秦汉时期我国形成了空前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本书的《综述》以“秦汉的民族”作为开头第一章,而且把汉族和各少数民族放在同一章之内分列几节叙述,显示了编撰者对于如何论述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颇具匠心。

汉族是多民族统一国家的主体民族,但汉族本身也是民族融合的产物。书中对汉族作为一个统一民族的形成和国家统一的关系作了相当深刻的说明,指出战国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联系的加强,原先分散的华夏族已相对集中,分别形成了东以齐,西以秦,南以楚,北以赵、燕为代表的四个分支,朝着民族统一的方向发展。“秦汉的统一,既反映了统一民族的要求,也推进了民族统一的发展”。对各少数民族的族源、社会经济、政治组织以及它们和汉族的关系,本书都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民族》这一章在论述汉族和各少数民族的关系时,着重谈的是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方面的相互影响,并且对汉族作为一个主体民族所起的作用作了充分肯定;而有关秦汉王朝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战争和政治关系,则主要放在皇朝政治部分叙述。这样的安排,体现了编撰者的一个重要观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与秦汉王朝和各少数民族政权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应该把它们完全混为一谈。

这样的处理方法,既没有掩盖或回避当时的民族矛盾和民族战争,又较有说服力地阐明了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互相依存,逐步接近,共同把中国历史推向前进是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

秦的统一是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重大转折点。《通史》四卷对秦朝历史,特别是秦朝各项制度的介绍相当详细。譬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朝“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通史》四卷说:“实际上,除符节、法冠、乘舆之外,其余也往往以‘六’为基数。如始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铸‘金人十二’、‘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徙黔首三万户琅玡台下,复十二岁’。这些数目,都是‘六’的一定的倍数。连一些字数繁多的铭刻也往往依此为例。如泰山、芝罘、东观、峄山刻石皆一百四十四字,为‘六’的二十四倍;会稽刻石二百八十八字,为‘六’的四十八倍。”书中还对秦朝为什么如此广泛地使用“六”这个数字作了解释,认为在阴阳五行家看来,“水主阴,终数六”,秦始皇限定“数以六为纪”,“度以六为名”,“是为了合终始五德之数,给本朝的各种典章文物及有关措施涂上神秘主义天命论的色彩”。这种细致入微的分析,使读者对于阴阳五行思想在秦朝国家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本书对秦始皇结束长期以来诸侯割据纷争的局面,促进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以及确立封建制度等方面的历史贡献作了充分肯定,但同时也指出秦的暴政“实为有秦一代政治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作者对秦始皇的暴虐统治并没有完全归咎于他个人的品质和性格,而是把他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最高政治代表,与这个阶级的本性联系起来考察。书中指出,以军功地主为主的新兴地主阶级,有积极进取的一面,但也有贪婪残暴和迷信暴力的一面,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其阶级劣根性更是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对秦始皇和秦朝暴政所作的这种分析和评价,应该说是比较全面和实事求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