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市场营销工作规范化管理推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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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特许店营销管理(10)

这笔费用根据总部提供的援助多少、总部的管理水平、总部的信誉高低、总部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等因素而定,一般是按销售额的比例提成。加盟者不要忽视这笔资金,以为是将来按经营业绩提成就无需准备,要知道它是按销售额比例提成,而不是按利润提成,无论加盟者是否盈利都必须交纳,因此在预算投资效益的时候一定要把这笔费用计算进去,并预先作好打算。

在运作过程中,应针对行业特性、受许人的资金实力、特许方的综合实力来选择交纳加盟费的方式。当特许人实力不够强大或刚开始进行连锁网络建设时,特许人会对部分情况免收或部分收取加盟费。

要说明的是,要避免把保证金、其他费用和加盟费混为一谈。

四、特许组织冲突解决工作标准

特许经营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特殊问题,主要是来自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两方面的关系问题。就特许加盟的情况来分析,它的控制程度不高,但同时又不具备很强的独立性,而是一种兼有统一与分散两方面特征的类型,由此便产生了发展过程中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系列问题。

(一)必须重视的问题

由于特许经营基本特征是以总部为主导的一种连锁关系,所以问题首先是特许人的问题。

特许经营发展过程中首先出现的是来自总部的问题,其中较为显著的有:

1.无能总部问题。无能总部问题就是总部的经营能力差、职能欠缺、无力履行总部职能。如:缺乏事业推广经验,草率推进特许经营事业;不完全具备商品及服务开发、教育训练条件;促销及经营管理等职能发挥不好;人才明显不足;采用夸大的、不切实际广告宣传蒙骗加盟者等。更有甚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加盟合同金后逃之夭夭。凡此种种,都是特许经营发展过程中发生在总部方面的问题。

2.商品开发能力较差。加盟体系的发展,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商品和服务技术的开发与革新。这项工作是总部应该承担的,各加盟店不可能承担。同时,能否及时推出新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也是特许经营体系巩固市场地位,争取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之一。

日本特许经营发展20世纪80年代进入全盛时期。然而从调查统计情况来看,占特许经营总数40%的总部,平均拥有263家加盟店,却只有24人从事商品开发研究;占特许经营总数36%的总部,平均拥有加盟店109家,专门从事商品开发研究的也只有46人。仅2~4人从事商品开发研究,且每人平均负责10家加盟店,这项工作的薄弱程度可见一斑。

3.急于扩充加盟店倾向。由于同行之间竞争激烈、好的地理位置争夺激烈、人才供不应求等原因,许多总部有不顾现实条件,急于扩充加盟店的倾向。这种倾向常带来其他职能的弱化,而引起加盟店的不安。

上述三项,是总部方面常有的一般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容易导致特许经营体系总部和受许人在协调方面出现问题。

(二)频繁发生的危机

从国外特许经营发展初期的情况看,在加盟店对总部不满的反映中,主要内容有:

1.没有获得期望的效益;

2.劳动时间太长;

3.总部提供的商品、服务、商标等不像预期的那样有竞争力;

4.设备投资所需资金太多;

5.指导不力;

6.自主经营受限制。

造成加盟店不满的原因有二:一是在与总部接触、磋商过程中未得到充分资料;二是虽然得到充分资料,但由于环境变化导致经营不利。

一项名为“加盟连锁经营现代化实态调查”的报告显示:

1.加盟店的店数越多,满意程度越高;

2.加盟年数在1~3年以内者不满程度较高,年数长者满足度高;

3.与专营者相比,兼营者不满情绪较高,不满的内容包括价格限制、缺乏自由、不易获得预期收益、营业时间较长、对发展缺乏信心等;

4.权利金高,但总部提供较好服务时,不满感较低;

5.总部派巡回指导人员到加盟店的次数,一月不足一次的为43%;一至二次的28%;三至四次的16%;四次以上的为9.4%,而指导次数越多,不满程度越低。

一般来讲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关系方面容易发生争执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特许人(总部)的经营方针与受许人(加盟者)对制度的期待不一致;

2.加盟合同不明确,总部有单方面的优势;

3.受许者在与自己毫无关联的行业从事特许业务;

4.特许者在同一个地区开店太多影响受许者的经营;

5.没有足够的理由收取相关的费用;

6.总部与加盟店之间缺乏沟通和理解;

7.经营程序或政策的改变增加了受许者的开支;

8.特许者对特许经营的情况说明不恰当,以及受许者对特许经营的期望不现实;

9.总部没有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缺乏专门处理纠纷的制度;

10.出现违反有关法规的现象。

(三)化解冲突,共同繁荣

针对上述特许经营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解决措施有:

1.充实总部职能。加盟特许事业是一种总部主导型的经营活动,总部各项职能充实、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较高的信誉和雄厚实力,才能带动整个特许体系发展,缓解加盟店的不满情绪,增进信任感,带来事业的真正发展。不切实际的过度扩张行为应该适当控制。

2.建立为加盟者服务的咨询系统。加盟前未能充分了解特许经营体系的实际情况,是导致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必要建立为加盟者服务的咨询系统。还可实行特许登录制度,凡是符合下列条件者,皆可登录。

(1)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无违法现象;

(2)有一年以上从事特许经营的历史。

协会将登录事项提供给有志加盟的企业,供其选择参考。此项制度虽然并非法律上的强制性制度,但是凡想提高社会信任感、发展特许经营事业者,都愿意登录。因此这也是充实总部职能的一项促进措施。

3.建立平衡的特许经营关系。消除潜在冲突最重要的因素是赢利性。如果受许者的经营业务无利可图,那么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自然会增大。特许经营之前的可行性研究应该从特许者和受许者双方的角度确定将要进行的特许经营在财务方面的可行性。权利金和广告费也要做相应安排。但赢利只是平衡关系中的一部分。特许经营的经营模式对受许者的经营在各个方面都有系统、模式和操作上的要求。对受许者自由的限制对于保证标准化和统一性是必要的。但是不必要的、不合适的和烦人的限制有可能在以后引发争执。由于市场条件或者特许者的行动而使盈利水平下降时,更会出现这种情况。

4.理解特许经营关系。特许经营要获得成功,就必须理解特许经营错综复杂关系的相互依赖性,并要制订策略来处理这种超越法律和商业关系的动态个人关系。

有一个历程,几乎每一个受许者都必须亲历。这是一个抛去幻想的曲线旅程。每一个受许者开始新的特许经营业务时,都会持有以下的常见心态模型。

(1)喜:受许者的想法可能是,我对这个关系很满意。你显然很在意我的成功而且遵守诺言。我对自己新开业务很激动,对未来充满希望。

(2)利:尽管我很赚钱,但油水被权利金抽得所剩无几。

(3)己:是的,我成功了。但这是我努力的成果。即使没有你,我也会同样成功。

(4)异:我真不喜欢你对我的经营方法所做的限制。对你的不断干涉,我感到厌烦。我希望能够做自己的事情,表达自己的想法。

(5)理:我们想明白了遵守系统的重要性。我承认你的支持服务很有价值。我知道如果我们各行其是,就会失去标准,使我们失去竞争力。

(6)齐:我们应该齐心合力,建立良好关系。在某些领域我需要你的协助,但我也有一些想法希望你能考虑。

特许者应该知道这些阶段,以免被某些阶段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的关系紧张搞得措手不及。受许者也应该知道“E因素”模型,以便明白作为业主希望独立而却无法得到的失意和受挫感,化解特许经营中的冲突。

5.强化总部与加盟店之间的沟通。

作为特许人,必须明白这一点:总部与每一间加盟店的关系,不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也不是附属关系,而是合伙关系,这种关系是以互惠互利作为基础的。既然双方是同舟共济的伙伴,总部要获得成功,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把每一间加盟店的成败视为己任,尽力给予支持,帮助加盟店解决困难,以达到共同繁荣的目的。

总部将自己的商标、经营方法、特殊技能等组织成一套经营模式,并将其授权给加盟店之后,总不能以为万事大吉,必须不断与受许人交流沟通,监督受许人切实有效地按照模式成功经营,达到互惠互利。

事实上,好的特许者都是高超的沟通者。

越来越多的特许者通过组建受许者顾问团(FACs)来加强系统中的沟通。另外顾问团还对特许者提出建议。受许者顾问团的角色在不同的系统中有所不同,但是普遍参与营销、产品开发和战略指导。受许者顾问团不是将管理责任交给受许者,而是将受许者作为一种为特许者组织加入受许者投入的有效机制。

能够有效进行双向沟通的特许者不仅减小了冲突发生的可能性,而且可以有效发觉和应付冲突。好的特许经营系统不仅利用沟通渠道来增强关系,而且可以用来开发受许者网络中的当地智慧。最先觉察到潜在问题、消费者需要改变、竞争压力等的是当地受许者,而不是总部的特许者。毫不奇怪,特许经营系统中的许多创新不是来自总部的规则,而是来自受许者的建议。最著名的例子是麦当劳的标准产品——巨无霸,它出自一位受许者,经过加工和试营销之后便推广到整个网络。

冲突本身不一定是坏事。如果冲突的结果是双赢,那么这种冲突可能反而会增强关系。不管怎样,想彻底消除特许者/受许者关系中的冲突是不现实的。更为现实的目标是减少冲突发生的机会,并在它恶化到破坏关系甚至威胁整个系统之前加以妥善处理。

合作式解决方案无疑是最有效的。它不仅保留长期关系还会增强这种关系,而不是削弱它。近来出现一种解决争议备选方案(ADR),这种方法倾向于“非正式协商”,而不是正式的仲裁或诉讼。它通过一个独立的第三者协调双方立场,最后达成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由于持续且相互依赖的特许经营关系在传统的法庭仲裁之后仍旧保持,事实上成了双输,所以解决争议备选方案日益受到特许经营业的青睐。

当然,解决争议备选方案和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合作解决方案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合适的。例如,当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受到威胁时,这种解决方案就不适合。当信任和沟通完全崩溃,双方只存在法律关系时,解决争议备选方案就不怎么有效了。从特许者和受许者的双方利益考虑,最好在双方还存在一些商业和个人关系基础时,着手处理冲突,因为在这一阶段,中间调解人还有可能使冲突双方达成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从而使双方关系得以保持。

五、特许组织利益协调工作标准

1.特许经营的本质是特许权的转让

如前所述,特许权的转让方是加盟总部,接受方是加盟者。总部转让的特许权一般包括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等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所以,特许经营的核心实际上是知识产权的转让。

2.特许经营加盟双方通过签订特许合约而形成一种法律关系

特许经营的加盟者与加盟总部之间的关系是以签订特许合约为纽带的,这个特许合约是总部与加盟者之间签订的一份协议书,根据协议,总部称为特许人,加盟者称为受许人,这个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它将加盟总部与加盟者紧紧地连在一起。

通过合约,总部允许加盟者使用自己的所有无形资产,并要求加盟店按自己的模式去经营,总部对加盟店有监督、指导权利,并有培训加盟者、向加盟者提供合同规定的帮助和服务的义务。特许合约的基本条款是由总部制定的,加盟申请者对合同条款几乎没有修改的余地,他必须服从特许合约的约定,根据总部提出的销售或技术上的计划来经营企业。

3.特许经营的所有权是分散的,但对外却形成同一资本经营的一致形象

特许经营是特许总部将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商标和经营模式等授权给加盟店去经营,加盟店需要出钱购买,因此,总店与加盟店不是同一资本。一般来说,特许经营系统里,加盟店对自己的店铺拥有所有权,经营权则高度集中于总部。加盟店是独立法人,资产的所有者,店主对自己的经营成败负责。

也有另一种情况,即总店将自己经营一段时间的店铺或承租并装修、添置设备后的店铺转让给加盟者,由加盟者出钱购买,加盟者拥有销售、人事和分配权,但经营决策权则高度集中于总部。

特许经营的所有权是分散的,但在表面上要对外形成同一资本经营的形象,使公众把加盟店看作是加盟总部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4.特许人提供特许权许可和经营指导,受许人为此要支付费用

当受许人提出加盟申请后,特许人为了慎重起见,往往要对申请加盟的店铺或投资者进行十分严格、周密的调查研究,一旦考查通过,特许人接受加盟者的申请,就可以允许加盟店使用总部特有的商标,使用总部开发的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及其他经营方面的技术,总部在合约有效期内应持续提供各种指导和帮助,这种后续服务目的在于帮助加盟者了解、吸收和复制特殊技术,并在开业之后尽快走上正轨,取得收益。

而受许人在取得这些权利时要付出一定代价,即要向总部交纳一定费用。一般情况下,加盟者在签订特许合约时,要一次性交纳一笔加盟金,各特许经营组织的加盟金视自身情况而定。对于总部提供的指导、服务、统一开展的广告宣传,加盟者则要按合约规定每月向总部交纳特许权使用费和广告费等,这些费用将根据加盟组织开发的先后、服务内容的不同而不同,有的是按毛利、销售额提成,有的则是规定一个定额。

总之,特许经营要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加盟总部和加盟者双方的通力合作。一方面总部本身要经营得法;另一方面需要加盟者全力配合,共同努力。成功的特许总部,一定会十分重视每一位加盟者的经营情况,不是撒手不管,任其发展,而是将自己的利益与加盟者的利益连在一起,加盟店生意好,总部才有利可图,如果加盟店生意欠佳,总部的利润也会受影响。只有这样,总部和加盟者之间才能建立一个互利互惠的关系,双方才会为同一个目标努力把特许事业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