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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税务筹划(5)

从某种角度来说,《税法》为这些公司就提供了节税的机会和舞台。为什么这样说呢?假如作为一个进口商,你很想进口一批紧俏商品,可又无法享受优惠税率的好处。但是如果你能与上述享有减免税特权的单位和公司挂上钩,而你作为实际的出资人,划出一笔货款“拆借”给上述公司,通过上述专业公司免税购进你急欲进口的商品,专业公司再加以折扣的方式卖给你,这样你就避免了商品的进口增值税负,至少小于17%。同时专业公司也因利息支出和折扣而少交了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从另一个方面讲,你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由于正确合理地选择了自己的消费场所,在无形中就少负担进口商品入境后的在市场上所应负担的关税及增值税,因为增值税属于间接税,即税收负担可以通过价格直接转移到消费者身上的税种。

二、消费税税务筹划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策略一般主要是根据消费税本身如下的特点来进行的。

纳税期限的筹划策略

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不利于企业。因此,所说纳税期限节税策略指纳税人尽可能利用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为节税服务。一般的策略在于:在纳税期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账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账。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一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环节的筹划策略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节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具体地讲:第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低价销售,搞“物物交换”少缴消费税,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第二,由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作出有利于节税的安排;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策略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对企业节税有利:第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第二,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第三,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第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第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第六,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的筹划策略

第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第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第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利用消费税计算公式进行税务筹划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主要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入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节税的机会:

第一,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节税角度看,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节税。

第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节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第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节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节税的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愈小,对节税越有利。因此,要求节税者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第四,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在上面公式中有两点值得节税者思考: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没经过节税策划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

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策略

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从企业的节税角度看,人民币折合汇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月国家外汇牌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这种选择是必要的,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举例说明如下。

某纳税人2月5日取得1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87万元;如果采用2月1日汇率(假设为1美元=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5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20000×30%=6000元)6千元整。

包装物的筹划策略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并不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案例】某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000×1000=200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00万×10%=2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2万。

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的节税策略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计算消费税。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首先,要了解哪些消费品允许扣除,其次,要将销售中可扣除的尽可能多扣除,从而减少计税依据。

允许扣除计算的消费品有: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外购已税珠宝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已税鞭炮、烟火生产的鞭炮烟火。

【案例】某白酒厂外购散装粮食白酒5000千克装瓶后销售(其进项税额为2750元),其外购散装粮食白酒单价为每千克3.5元(不含增值税),装瓶后的白酒共9500瓶,以每瓶3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结果该企业,由于不懂此项节税方法:误缴的消费税为(9500×3)×25%=7125元。如果该企业懂得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允许扣除,则可节税4375元(7125-2750)。

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节税策略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有以下几个消费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宝石为原料生产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称杆;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实木地板;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油。

有些企业由于不了解以上委托加工过程中代扣消费税可以在最终加工销售缴纳消费税中扣除而多缴了消费税。

【案例】某首饰厂外购宝石一批,价格10000元,该厂将宝石委托另一宝石厂磨制后收回,共支付加工费7000元,对方代扣消费税1888.89元,然后该厂又进行钻眼等深加工后出售,共取得销售款60000元,结果该厂缴纳了消费税为60000×10%=6000(元)。

如果该厂了解对方代扣消费税可以扣除,那么厂实际只需缴纳:(6000-1888.89)=4111.11(元)。

进口商品时的消费税节税策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应税消费品均应缴纳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海关是按照《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征税对照使用手册》对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等。通过《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税额)表》消费税最高可达45%的分类分项差别税率,决定了其在企业的节税策划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很大提高,消费层次趋向国际化,因此对进口消费品的需求日益扩大,尤其是国民的“崇洋”心理,这就为我们进行有效地节税策划提供了必要条件。

关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如果我们从少交税款的动机进行节税策划的话,由于消费税税率对于具体进口消费品是一定的,只能对计算公式的分子进行策划。所以,我们只要能够减小分子,就可以减小组成计税价格,进而减少应纳税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进口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能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纳税人未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三、营业税税务筹划

营业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税种之一,其收入规模仅次于增值税,是我国第二大税种。其征收范围广泛,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纳税人在纳税范围、计税依据、减免税等方面进行精心筹划,既可减轻税负,又可贯彻营税制,顺应国有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

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搞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又搞卡拉OK舞厅,从事娱乐业。又如,建筑公司既搞建筑安装,从事应纳营业税的建筑业,又搞建筑材料销售,从事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等等。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兼营销售兼营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不同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那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