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及建立初期,我国少数民族社会经济结构极不平衡,有的是封建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有的是封建农奴制占统治地位,有的是奴隶制占统治地位,有的仍保留着原始公社制残余,甚至有的民族内部有几种不同的经济结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少数民族的政治制度也错综复杂,在封建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少数民族地区,有的还存在着封建宗法制度、门宦制度、封建王公制度和土司制度等。在保留封建农奴制的西藏地区,存在着政教合一制度。在保留奴隶制的凉山彝族地区存在着“家支”制度。在保留原始公社制残余的民族中,存在着长老制度、山官制度、合亩制度和氏族公社制度等,这种状况长期以来阻碍了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少数民族社会改革政策的贯彻执行,尤其是民主改革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不同民族不同情况和社会特点,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和政策进行了民族改革,彻底废除了民族地区的剥削制度,解放了生产力,为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开辟了道路。
例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少数民族翻身作了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面临着多民族的存在,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才能既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又有利于少数民族享受政治平等的权利?对此事关国家统一的大事,若决策不当将后患无穷。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执行,把民族因素和地域因素正确地结合了起来,把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正确地结合了起来,截止1990年初,先后在全国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2个自治县,总计建立了157个民族自治地方,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少数民族平等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要求,从而真正成了国家的主人,既加强了民族团结,又巩固了国家的统一。
例四,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贯彻执行,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解决了关键问题,也为少数民族长远的进步和繁荣培养了核心力量。
毛泽东在《对西北民族工作的指示》中曾高瞻远瞩地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反动派,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转引自1973年3月15日《人民日报》。而建国后在少数民族地区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干部就成了问题的关键。而少数民族长远的进步和繁荣也必须要有自己的核心领导力量。这样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包括培养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政策的贯彻执行,既解决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当务之急,也为少数民族长远进步和繁荣培养了包括一大批科技人员在内的核心领导力量。
例五,少数民族统战政策的贯彻执行,对疏通民族关系,完成民主改革起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要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那么如何对待少数民族中的山官、王子、头人、家支头人、千百户、土司、贵族、农奴主、牧主、地主、资本家、剥削阶级知识分子等,以及宗教方面的活佛、大喇嘛、教主、阿訇、毛拉等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对这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中国共产党贯彻执行了统一战线政策,采取了“慎重稳进”的方针和“争取、团结、教育、改造”的政策,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问、协商、组织参观等方式对少数的上层人士进行了民族政策和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并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分别在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中安置适当的职位,对他们的生活也给予妥善的照顾,不仅疏通了民族关系,也感召了他们赞成和支持民主改革,有效地孤立了极少数极端反动分子,使民主改革能顺利地进行。
例六,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为少数民族的进步和繁荣打下了基础。
中国的现代化不能没有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毛泽东曾说过:“我们的国民经济没有少数民族经济是不行的。”《毛泽东选集》第5卷,241页。因此,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在国家的领导和帮助下,建国近50年来从横的方向看尽管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但从纵的方面看,从少数民族地区自身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基本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无须举例,这是有目共睹的,这就为少数民族今后的进步和繁荣打下了基础。
例七,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大大提高了少数民族的整体素质。
建国之初,我国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是极其低下的,有的少数民族几乎没有一个受过正规小学教育的学生,基本上处于文盲状态。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如创办民族学院,举办民族中、小学等政策措施的实施,经过近50年的努力,不仅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基本上实现了9年义务普及教育,大学生成批地培养了出来,而且有的已有了自己民族的硕士、博士,民族的整体素质大大提高了。
例八,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政策的贯彻执行,使民族问题中的敏感因素得到了化解。
民族问题中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历来是敏感的因素,对他们尊重与否,往往是少数民族衡量你对少数民族的态度和感情的标志。因此,中国共产党历来就重视语言文字的平等,以及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尊重。近50年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政策的贯彻执行,在语言文字上根据“自愿自择”和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繁荣的原则,有的继续使用原来通用的文字,有的在原有基础上稍加改进继续使用,有的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了彻底的改革,有的则创制了新文字,有的使用多种语言,有的则使用汉语;在风俗习惯上既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又积极引导少数民族在自愿的基础上,自己对落后的风俗习惯进行改革;在宗教信仰上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都有效地化解了民族问题中的这些因素的敏感性,促进了民族团结。
总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建国近50年来,中国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从大局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增强了民族的团结,维护了政治的稳定。这已为中国近5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成就所证明。尽管如本研究报告前面所述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曾经二落二起,而当前又出现了新的变化,但从全局上看,从基础上看,中国的民族政策为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政治的稳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这是我们在思考对中国民族政策进行调整时不可动摇的一个基本点。我们所要讨论的对中国民族政策要进行调整,也应该是在积近50年贯彻执行中国民族政策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的。
5.中国民族政策已滞后于中国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
事物的发展是绝对的,既然民族关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那么为协调民族关系而制定的民族政策也不应该是静止的,而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应该随着民族关系的变化而调整。
前已述及,新时期中国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已发生了新的变化。面对民族关系的这种变化,中国的民族政策本应从改革开放以后逐步进行调整,以适应民族关系变化了的情况。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时期民族工作向以经济工作为重心的转移已20年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也三年了,而中国的民族政策还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民族工作的需要。这就是说中国民族政策已滞后于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
中国民族政策的滞后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阻碍了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此,最能说明问题的例证:一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滞后;二是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的滞后。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滞后突出地表现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无法实施上。有的学者曾分析说:
“在一般常理之中,既然自治法是仅次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基本法之一,那么自治法是很有权威的,是必须实施,必须执行的,但是,在我们多年研究自治法的过程中,开始我们对一些问题总是百思不得其解,如为什么自治法实施细则久久不得出台?为什么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久久不得批准?为什么上级国家机关与各自治区对自治条例的条款分歧这么大?为什么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本身对自治法不感兴趣?为什么人们认为自治法可实施也可不实施,可执行也可不执行?凡此等等,不一而足。问多了,看多了,查多了,比多了,我们才豁然醒悟,原来这许多问题的症结点不在如何实施,而在自治法本身无法实施。”徐杰舜、吴淑兴主编:《实施自治法研究》,145页。
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法无法实施的现象突出的表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已严重滞后于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了。正因为此,人们才认为它只是“给少数民族的一封慰问信”,只是给少数民族的一块“画饼”。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根据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其本身虽然注意到了少数民族自治权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增加经济自治权的内容,但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全面制约和影响,其基本上是定性的规定,没有定量的规定,不具操作性,所以虽然有规定,但少数民族实际上却得不到真正的帮助和实惠,久而久之,已严重影响和阻碍了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这也就是人们为什么呼吁要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原因。
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的滞后突出地表现在民贸“三照顾”政策的名存实亡上。所谓民贸“三照顾”是从建国初期起国家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和边远特区的一部分主要农牧业土特产品实行最低价(保护价);对一部分主要工业品,如食盐、煤油、火柴、茶叶等实行最高限价(保护价),由此产生的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对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给予照顾,并把利润全部留给企业。这个在50~80年代初曾经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起过重大作用的民族经济贸易政策自8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计划经济的作用逐渐名存实亡,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1991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发(1991)16号文件,对“八五”期间民族贸易的具体优惠政策作了新的规定,其最主要的内容是对民贸产业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按优惠二厘四执行。但是,就是这种新的规定,也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和作用只在开头二年执行了一下,其后银行也不肯执行了。所以,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的滞后也阻碍了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中国民族政策的滞后带来的后果之二就是政策的失效。对此,胡鞍钢等在《中国地区差距报告》中作了详细的分析。他们认为:“所谓‘政策失效’是指中央政府的各项政策特别是地区发展政策不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其结果进一步加剧发展的不平衡性,促进地区间经济差距扩大。”事实正是这样,他们具体分析道: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中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我们发现,中央政府的政策偏向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改革初期,中国政府为了推动全国的改革开放,选择地区不平衡发展战略,采取积极促进沿海地区率先发挥、率先开放的政策,从而带动整个中国的经济进入高速增长阶段。……
使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经济迅速崛起,成为经济增长率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地带,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人民生活率先达到小康水平。应该肯定改革初期,这种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这种政策也会出现一些负效应。而内陆地区一直没有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即使不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沿海地区仍然会凭良好的区位优势,熟练的劳动力、便利的交通设施等有利条件迅速发展。从而,加剧了地区经济的不平衡格局。
研究表明,第一,欠发达地区各类经济资源比重大大低于总人口比重。在低收入组,财政收入比重最低,为18.1%,其次是财政支出比重,为20.4%,总投资和国有投资比重均为23.9%,GNP和国民收入比重分别为29.6%和30.5%,低于45.4%的总人口比重。在下中等收入组,各类经济比重低于总人口比重,但相关的百分数比较小。
第二,发达地区各类经济资源比重大大高于总人口比重。在高收入组,总人口比重为11.9%,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比重分别为16.9%和13.2%,GNP和国民收入比重分别为21.1%和23.1%,总投资和国有投资比重分别为27.3%和24.7%。在上中等收入组,各类经济资源(除财政收入外)比重均高于总人口比重,但相关的百分数比较小。
第三,投入资源地区性倾斜,导致产生资源地区性倾斜,产出资源地区性倾斜又进一步加重投入资源地区性倾斜。这是实行地区发展不平衡战略的必然结果。换句话说,中央对东南沿海省份越是优惠,这些省份在全国经济中的重要性就越是大,对它们的各种要求就越不敢忽视,结果这些省份在资源分配方面的份额越大。
第四,与美国1910年五大区域人口及各种经济资源比重关系比较看,中国地区经济资源分布是不平衡的,经济资源分配也是不公平的,明显地向发达地区倾斜。1910年处于美国高收入水平的东北区,其总收入比重仅高于总人口比重7个百分点,处于低收入水平的南部,其总收入比重低于总人口比重9个百分点。尽管美国各地区发展是不平衡的,但是也远比中国1992年的状况要好得多。
第五,令人注意的是,目前政治资源分配也不平衡,如同经济资源分配一样,政治资源明显向发达地区倾斜。例如京、津、沪、广东、辽宁5个高收入地区,在1992年召开党的十四大上有4个省市领导人进入中央政治局,在6个上中等收入地区,有1个省领导人进入中央政治局,而欠发达地区的代表却较少,这就决定了他们参与中央决策的机会少,对中央决策的影响力相对较弱,因而他们也很难获得与总人口比例相当的经济资源。
由此可知,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不公平分配以及政策不平衡倾斜,是近年来中央与地方、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矛盾愈来愈突出的根源。若均衡各地区发展,平衡各地区经济资源,必须首先重新调整各地区的政治资源,使它们能够在中央决策过程中具有平等表达和平等参与权。胡鞍钢等:《中国地区差距报告》,202~2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