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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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疑难问答(9)

本案涉及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施工期间,虽在路口设有安全标志,但在将要修好的公路上临时挖坑,未能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一般称作地面施工,它不包括空中施工(如架设高压输电线路),也不包括纯粹的地下施工(如地下采掘、隧道施工等)。

对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属于侵害他人权利的特殊侵权行为,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导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技巧提示

对于地面施工,如果施工人已设置了明显的标志或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施工人不负责任。一般而言,地面施工人可举证其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圈定施工现场、设横栏、挂红灯或按行业施工惯例设置其他标志或采取其他措施,如设专人指挥避开施工重地通行等。施工人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设置的标志或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程度。其应达到的程度不仅一般正常行人、车辆足以识别并采取预防措施,而且应保证通行的盲人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凡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的措施、设置的标志没有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均应负赔偿责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并应承担刑事责任。

37.举证期限内不举证,是滞要承担败诉后果?

2005年9月22日,某村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土地承包情况,安排原告史某看榜。史某在看榜过程中发现有人撕榜便加以制止,与被告刘某发生争执继而撕打起来,撕扯中双方互有损伤。原告受伤后到医院治疗7天后出院。后诉至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过程中,被告刘某对原告史某所提交医疗费单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依法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后刘某既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和预交鉴定费,也未向法庭说明理由。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对原告史某所提交医疗费单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在限定的时间内递申请书和预交鉴定费用,事后也未向法庭说明理由,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法分析

举证期限制度,是指举证主体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证实其诉讼主张成立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的则要承担举证失效或主张不被支持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期限。包括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法院指定的期限。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在此期限内尽最大的努力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则该相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法院不予采纳,该当事人将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诉讼制度,期限和后果必须同时具备。

《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力。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一规定,弥补了立法的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主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举证时限制度规定了当事人若不在限定的期限内举证,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即承担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由此举证责任才得以真正贯彻和落实。因此,本案中,刘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并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来否定原告的主张,所以在没有其他更有利的证据情况下,刘某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即败诉。

技巧提示

以下是民事诉讼证据文书样式中的《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样本。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向你方发出举证通知书,指定你方于×××x年××月××目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协商确定双方于××××年××月××目前完成举证,并向本院申请认可。

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准许的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38.如何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运用证据保全?

出生仅30个小时的一名男婴突然死亡,家属以医务人员不慎将婴儿摔落致其颅内出血为由,将某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法院受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开庭审理前,家属向省公证处申请对婴儿遗体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依法分析

证据保全是基于客观上的需要,以便对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证据保全公证的实质要件是已有发生证据灭失的可能或妨碍使用之隐患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要件是一般应在诉讼前提出申请。

一般认为,凡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町能。

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灭失、失真或难以取得。如病人身患疾病有死亡的可能;有关单位因拆迁需要申办证据保全公证;作为证据的物品将腐坏、变质,随时都有可能失去证据作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物品的外形、特征等制成笔录,并将物品进行处理。

除以上客观情况外,还有来自人为的因素。如有可能发生证据被销毁、涂损、掩埋、转移等情况,以致日后诉讼时或查处案件时影响人民法院或行政执法机构对纠纷的正确审理。所以,为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机关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必须对涉及案件事实的现状予以确定,且申请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

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一些证据本身可能消灭或难以取得。所以,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证据过程中应当指导、督促当事人使用法律允许的方式对保全对象进行证据保全。如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经过等,不可能长期而又准确地留存于人们的记忆中,如果不及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用文字记录下来或者录音、摄像,事后就可能遗忘;有的物品、痕迹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如房屋的座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序、层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等,如果不拍照或绘图并用文字把它们的原始状况详细记录下来,房屋一旦被拆迁,就无法了解其现状。

本案属于人们生活中极其少见的遗体公证。遗体公证须鉴定的项目较多,比如确定遗体是否为其本人,腐败程度、保管于何处、解剖现场、奇怪特征等等,以作为诉讼、赔偿的法律证据。由于死者丧失生命已属物,“遗体公证”与其他物体公证比较,存在立意不同的区别,“遗体公证”需要看条件,如形状、死亡时间,如何发现尸体等等包含时间、空间等诸要素,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与其他物体公证相比感官上也不一样,并且“遗体公证”只针对证据保全进行。

技巧提示

以下是证据保全申请书的参考样本。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因案,于年月日向你院起诉在案,现因该案(证据名称)即将灭失(或者是今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给予保全证据。现将案情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39.因噪音污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2006年4月,胡某购买了5千瓦空调1台,并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北卧室窗户下沿的外墙上。古稀之年的刘老伯夫妇住在楼下的北卧室,一个有糖尿病、高血压,一个有心脏病,这空调启动时的噪音让他们不堪忍受。去年12月,刘家告上法庭,要求拆除这两台空调室外机,并索赔精神损失抚慰金4000元。

经检测,法院认定5千瓦空调外机启动时的噪声确给刘老伯夫妇造成影响,应予拆除。至于精神损失赔偿,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分析

法院判令胡某拆除空调室外机,是基于胡某的行为给刘老伯夫妇造成了妨碍。而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受损。通常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或精神损害,以精神痛苦为主,也包括肉体上的痛苦。精神痛苦主要表现为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

刘老伯所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未得到法院支持,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刘老伯未能证明其主张受到的精神损害与胡某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2)即使刘老伯证明了第一点,但未能对“证实的精神损害”通过证据加以证明。受害人接受心理咨询的事实、心理学家或医生的诊断等通常能够作为证明受害人存在精神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的证据。

技巧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0.什么是轻伤?轻伤如何鉴定?

洪某是某厂中层干部,十多年前与某公司员工华某认识后,两人先后与原配离婚后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时而动手打架,家庭矛盾不断升级。2003年11月6日,在“家庭战争”中,华某4条肋骨骨折成为轻伤。后华某起诉洪某,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洪某不服,要求法院组织伤情鉴定。

依法分析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下列肢体损伤属于轻伤:(1)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3)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4)手损伤:①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②缺失半个指节;③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④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5)足损伤:①2节趾骨骨折;②缺失1个趾节;③蹠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蹠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6)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7)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技巧提示

对伤情鉴定有异议的,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以下是人民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样本。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字第××号

×××:

×××(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院委托×××(鉴定机构的名称或者鉴定人员的姓名)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中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41.什么是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

2006年3月23日5时,胡某在她居室的墙上挖门,准备住进隔壁一间空房时,与被告入叶某发生争吵,在争执中,叶某将胡某甩倒在地,叶某的双腿压在胡某的腿上,并用一只手按住胡某的胸部。胡某受伤后于当晚6时许,由其丈夫用车子送往某区人民医院治疗。此后,胡某左半身瘫痪,左手掌呈猴掌状态,生活不能自理,平时由其丈夫背着进出。

依法分析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

技巧提示

以下是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样例。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

××司鉴中心[20××]临证字第×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x年×月×日

委托事项:对胡某的伤情进行法医学书证审查

送审材料:1.委托书壹份;

2.公安局预审卷宗壹册,检察院卷宗贰册,法院卷宗叁册;

3.x片贰拾张,CT片伍张,MRI片捌张。

送审日期:20××年×月×日

被审查人:胡某,女性,49岁,汉族,安徽人,已婚,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镇×村×组,现在北京打工,暂住北京市×路×号。

审查日期:20××年x月×日

审查地点:××司法鉴定中心

一、案情摘要

据20××年××月××日某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记载:2006年3月23日5时,胡某在她居室的墙上挖门,准备住进隔壁一间空房时,与被告人叶某发生争吵,在争执中,叶某将胡某甩倒在地,叶某的双腿压在胡某的腿上,并用一只手按住胡某的胸部。胡某受伤后于当晚6时许,由其丈夫用车子送往某区人民医院治疗。此后,胡某左半身瘫痪,左手掌呈猴掌状态,生活不能自理,平时由其丈夫背着进出。

二、书证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