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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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疑难问答(10)

1.20××年××月××日——××月××日,某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入院时检查:胡某头颈部无外伤,剑突下及下腹部轻触痛,脊柱和四肢无畸形,功能正常,肾区稍压痛,叩击尾骨处有压痛,神经系统未引出任何病理征。20××年××月××日病程记录:自述左下肢不能活动,但未见阳性体征。出院时诊断:软组织伤;骨质增生(腰椎);左下肢肌张力增高待查。

2.20××年××月××日—××月××日,某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以左下肢运动障碍半年余、加重半个月入院。20××年××月××日病程记录:左下肢感觉障碍与神经分布不符,可能为非器官性病变,配合针灸“暗示”疗法,效果甚佳。出院时诊断:软组织损伤;腰椎骨折增生;左下肢运动障碍(癔病性)。

3.20××年××月××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结论:20××年××月××日,被鉴定人胡某遭受的伤害属于一般伤害;胡某左半身瘫痪属于外伤后神经症一癔病性偏瘫;20××年××月××日胡某所遭受的外伤作为精神刺激,成为癔病性瘫痪的直接诱发因素。

4.20××年××月××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叶某伤害胡某一案法医学鉴定书补充说明书记载:“原鉴定书所指的外伤主要是精神损伤。癔病的直接原因是精神因素。轻微外来机械作用力和精神创伤是引起瘫痪的直接诱发因素,单纯轻微的外来力量不会引起瘫痪”。

5.阅片:20××年××月××日××医院头部正侧位x片×张(号××),20××年××月××日××医院头部CT片×张(号x×)、20××年××月××日××医院头部CT片x张(号×x),20××年××月××日××医院头部MRI片×张(号××),共×张x片、×张CT片及×张MRI片,示:××。

三、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现有的材料,包括病史,结合本中心检验所见(并专家会诊意见)分析如下:

1.根据本案卷宗和病历材料,胡某受伤当天送往某区医院,入院体检除了剑突下及下腹部轻触痛、肾区稍压痛、尾骨处叩击痛以外,未见其他异常表现。为此,某区医院所作“软组织损伤”的诊断可成立,这种损伤是外力作用于人体而造成的局部组织结构、器官的轻微损害,其经过治疗后一般可以痊愈。参照《××××》,应评定为轻微伤。

2.胡某软组织损伤后第××天起所表现的左下肢症状和体征与神经分布不符,配合针灸“暗示”疗法后,效果又甚佳。据此,某区医院所作的“左下肢运动障碍(癔病性)”的诊断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的“单纯轻微的外来力量不会引起瘫痪”的分析意见可以成立。胡某软组织损伤后表现的左下肢症状和体征可能与纠纷当时的轻微损伤有间接(心理)因果关系,其发病机理有待进一步认识。胡某此种症状和体征通过综合治疗一般是可以有所改善或痊愈的。

四、审查意见

1.被审查人胡某受伤当时为软组织损伤,应为轻微伤。

2.被审查人胡某软组织损伤后所表现的左下肢症状和体征可能与纠纷当时的轻微伤有间接(心理)因果关系。

书证审查意见说明人:

主任法医师:×××(签名)

主检法医师:×××(签名)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章

二×××年××月××日

42.什么是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在何情况下需要运用此报告?

江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酸奶。回家食用后,第二天就感不适,并且伴有呕吐、头晕等现象,第三天因抢救无效死亡。江某家属认为是在超市购买的酸奶有毒,便将该超市告上法院,并向法院申请了毒物司法鉴定。

依法分析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毒物、药物检验是运用分析化学、药物学等学科的原理和方法,对生物环境和侵入生物体内的有毒物质和药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一门学科。通过检验,确定检材(饮食物、呕吐物、排泄物、血液、尸体内脏等)中是否存在某种或某类毒物或药物,含量多少。根据毒物或药物的含量,研究能否引起中毒或致死以及毒物、药物怎样侵入机体等问题,为公检法机关在受理中毒案件中确定中毒原因,澄清案件性质(他杀、自杀或意外事故)等提供科学依据。

技巧提示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鉴中心[20××]毒检字第×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单位:×x县公安局

委托日期:20××年×x月××日

委托事项:对检材作毒物分析

送检材料:1.(开棺取出的)胃组织及胃内容物若干;

2.(附于布片上的)呕吐物若干;

3.纸片1张。

检验日期:20××年××月x×日

检验地点:××司法鉴定中心

一、检验过程

(1)胃组织、胃内容物和呕吐物毒物化学检验:

分剐取适量胃组织、胃内容物和呕吐物,经有机溶剂提取、净化后,作常规GC/MS分析,均未出现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常见麻醉剂、违禁毒品、有机磷农药以及杀虫剂等有毒成分的特征色谱峰和特征碎片离子。

另取适量胃组织和胃内容物进行雷因希氏反应分析,结果呈阴性。

(2)纸片毒物化学检验:

取适量纸片,经有机溶剂提取、净化后,作常规GC/Ms分析,出现阿斯匹林、2一羟基苯甲酸、咖啡因及尼可刹米成分的特征色谱峰和特征碎片离子;未出现其他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常见麻醉剂、违禁毒品、有机磷农药F以及杀虫剂等有毒成分的特征色谱峰和特征碎片离子。

二、检验结果

1.从送检纸片中检出阿斯匹林、2一羟基苯甲酸、咖啡因及尼可刹米成分。

2.从送检的纸片、胃组织、胃内容物和胃呕吐物中均未检出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常见麻醉剂、违禁毒品、有机磷农药、杀虫剂以及砷化物等有毒成分。

检验报告人:主任法医师:×x×(签名)

主检法医师:×××(签名)

××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章

二×××年×月×日

43.什么是司法鉴定书?

依法分析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技巧提示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参考样本)

××司鉴中·心[20××]

病鉴字第×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委托日期:20××年×月×日

委托事项:查明邓×死亡原因

鉴定对象:邓×,女,21岁,工人,未婚

送检材料:

鉴定日期:20××年×x月××日××时××分

鉴定地点:尸表检验在案发现场,其余检验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心

在场人员:×××;×××

一、案情摘要

20××年××时许,邻居发现有烟雾从现场透进自己室内,起床查看时,见邓×室内起火,即呼救,有职工多人来救火,并发现邓××已死于床上,且仍在燃烧中。

二、检验过程

(一)尸表检验记录:

死者邓×,尸体仰卧于被烧单人床上,蚊帐、被褥及衣物等全被烧光。尸体左上肢伸向头部左上方,呈微曲状,右上肢伸向右下方,稍微曲;两下肢呈微曲状;头、胸部及上腹部覆盖有衣、被和书等物的烧焦残片。

尸体身长158厘米,赤脚,出现尸僵。上身粘附有未燃烧完的蓝色外衣及白色衬衣残片;下身粘附有被烧尼龙裤及红黄相间的花布裤衩残片;背部未烧到部位有淡红色尸斑。

头(面)部:头部无损伤,黑色烫发,有发辫,额部头发已烧焦。

面额青紫肿胀,周围有烟熏痕迹;鼻翼及口唇部压迫变形,呈扁平状;两眼闭合,角膜混浊,眼球、睑结合膜下有点状出血;鼻腔有少量血性液体及泡沫溢出,口唇青紫,舌头伸出齿列外侧约0.5厘米。

颈(项)部:颈部有缠绕三周的淡绿色塑料皮铝质电线,其在颈前偏右侧扭结成死结。颈后部(项部)缠绕电线的下方压有发辫。去除勒颈电线后,颈后部(项部)显露出呈苍白色环状勒沟,颈前部勒沟间的夹脊亦呈苍白色,无出血及水泡形成。颈前部有散在表皮剥脱和多处皮下出血,呈条状及点片状,其中比较明显的有4处,大小分别为1.2厘米×0.3厘米、0.8厘米×0.3厘米、0.6厘米×0.6厘米和0.5厘米×0.3厘米。右侧胸锁乳突肌中段有1.5厘米×0.5厘米皮下出血。

躯干部:胸腹部及腰背部皮肤呈黄褐色,有烟熏痕迹,无充血。无烧伤水泡形成。

肢体:上、下肢被烧焦,皮肤和肌肉裂开,左手腕部戴有上海牌手表一块,表带已被烧毁。

会阴部:外阴部被烧焦成炭化状,无法检查处女膜。

(二)尸体解剖记录:

颅腔及器官:脑充血,轻度水肿,未见硬膜外血肿形成。

颈部器官:颈前和右侧深部肌肉与舌骨周围有点状或片状出血,舌骨大角骨折。

胸、腹腔及器官:胸腔无积液,无粘连。心包腔内无积液,无粘连;胸腺已脂肪化;心脏大小正常,心外膜有散在出血点,心肌厚度和颜色正常,内膜光滑;心房、室腔未见扩大,内有未凝固呈暗红色的血液;心瓣膜周径正常,菲薄透明,房间隔和室间隔无缺损;冠状动脉畅通,主动脉内膜光滑;气管及支气管内有白色泡沫,无烟尘及炭末附着,粘膜完整;两肺表面光滑,有多处点状肺膜下出血,切面呈暗红色,各肺叶呈中度水肿。

腹腔无积液,无粘连,各器官位置正常;横膈膜高度在第5肋间;肝、脾、肾均呈瘀血状;胃肠、胰腺、肾上腺、膀胱等均无异常。

子宫及附件正常,宫腔内无胚胎,两侧卵巢无妊娠黄体和月经黄体。

(三)显微镜观察:

颈项部索沟组织:表皮完整,真皮及皮下组织未见充血和出血,无炎性细胞浸润。

颈前部皮肤及皮下组织:表皮缺损,累及棘细胞层,基底层完整,真皮毛细血管充血,周围有中性白细胞浸润。肌肉问质出血,有少许中性白细胞浸润。

其余器官切片所见:略。

阴道分泌物涂片:未检见精细胞。

(四)毒物化学检验:

心血中未检出碳氧血红蛋白,胃内容物未检出毒物。

三、法医病理学诊断

1.……。

2.……。

四、分析说明

1.死者体表大面积被烧伤,四肢和阴部皮肤及浅层肌肉大部分呈炭化状,烧伤和未烧伤相邻部位的皮肤无充血、无烧伤水泡形成,即无烧伤的生活反应现象。口鼻部覆有衣被残片、烟尘等物,但未吸入口鼻和气管内,说明被烧时邓×已无呼吸功能存在。尸体仰卧姿势未呈挣扎状,未有体位变动现象,说明被烧时,邓×已无知觉存在。这些检验所见,具有一般死后焚尸的征象。

2.颈部勒沟呈苍白色,无皮下出血,勒沟间的夹脊亦无出血及水泡形成,无明显的生活反应,系符合死后勒沟征象。

3.颈前有散在的表皮损伤及深层肌肉的出血现象,其性状具有一般扼颈损伤的征象,且位于勒颈电线下方,说明系勒颈前先行扼颈所造成。

4.尸体颜面部青紫肿胀,两眼球及睑结合膜下出血,口鼻腔有血性泡沫样液体流出,呈明显窒息征象,其原因应系扼颈所造成。

5.除颈部扼伤及窒息现象以外,未发现其他致命性损伤,勒颈与焚烧皆系死后形成。

6.外阴部烧焦成炭化状,处女膜形状已无法检查,加之阴道内容物未检见精细胞,故一时难以认定为强奸。

五、鉴定结论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和分析说明,死者邓×系被他人扼颈致死,勒颈与焚烧系死后进行。

鉴定人:主任法医师:×××(签名)

主检法医师:×××(签名)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章

二×××年×月×日

44.如何确定证人在无法出庭情况下,其证言的效力?

何某现年有83岁,2006年某日,在饭后路过其子家门口时,看到其子为建卫生间与吕某某发生争执,而且吕某某还用铁棍在撬其子家的卫生间。何某走过去阻止,吕某某在转身推开何某的过程中将其撞到,致其左股骨、颈股骨伤残,后经鉴定造成八级伤残。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某承担各项费用57468.63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徐某在场,因此,徐某的证言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可是,徐某因故无法出庭作证,并且原告和被告提供的徐某的证言有较大出入,原告提供的证言笔录证明的是原告被被告所撞倒的,而被告所提供的徐某的证言笔录则证明其对原告是怎么摔倒的并不知道。经查,原告所提供的证言笔录是派出所于事发后第三天依法调取,而被告所提供的证言笔录则是在原告起诉后,由被告的代理人调取。

依法分析

《证据规定》对于证人证言的作证程序和认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第47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关于证人作证的法律实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0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并没有对证人的制裁性措施来保障证人出庭作证这一义务的落实。

2.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作证是例外。只有“无法出庭”的证人才可以不出庭,其他情形的证人均应当到庭作证。这是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而采取的前提性措施。

3.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是证人证言效力的保障。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必须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只是证人应当对于当事人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使其证言具有逻辑上的完整性和程序上的中立性。

4.人民法院许可是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程序性前提。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证人证言都不得认定其效力。此其“许可”应当为人民法院明确的允可,而非默示;同时此其“许可”,还必须是公开的允可,即至少应当让对方当事人知晓。

从本案来看,无论从所作笔录的部门及所作笔录的时间上看,派出所的笔录更能反映出事发时的真实性,据此,原告提交的该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的证明力,故应认定原告倒地是被告撞伤。据此,吕某某得承担主要责任。但在同时,原告已届八旬高龄,应当预见到去事发现场的危险性,而她却未能够尽到足够的义务,因此自己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技巧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