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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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房屋买卖、拆迁纠纷证据疑难问答(9)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方承担();

所有权属方()。

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鉴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其他约定事宜

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承租方: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房屋拆迁

35.公证处的保全资料是否可以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定案依据?

被拆迂人房产证系老证,房产证上表明的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相差近百平方米,增加的面积部分系阁楼,在城市房产档案馆中也有记载,但上面注明为了国家需要,无偿拆除的字样。在开发商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公证处进行了拆迁的资料保全,对该阁楼面积进行了确认,而拆迁单位也盖章认可。那么,公证处的保全资料是否可以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定案依据?

依法分析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一、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受理。

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件。

2.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代理人代办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需保全证据的有关情况的材料,如拆迁房屋的拆迁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4.需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如知识产权、商标侵权的版权证明、商标使用权证明等。

三、保全的对象:

1.证人证言。

2.书证、物证。

3.视听资料。

4.现场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因此,本案中,应当按照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文书所载内容予以认定。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证处错误公证的情况除外。

技巧提示

房屋拆迁工作涉及房屋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他们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

房屋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即:有资格参与房屋拆迁活动的拆房人。

房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拥有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所有的个人和单位,所有权人以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所有人,所有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人共有。

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指对被拆除的房屋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承租人有两种类型:

1.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2.按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租金的承租人。

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一、房屋拆迁人的权利有以下四点:

1.被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承租人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相应安置房屋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在裁决、仲裁或判决规定的期限期内仍未搬迁的,可以申请实施强迁。

二、房屋拆迁人的义务:

1.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拆迁补偿安置;

2.协议签订后,在房屋被拆迁人、承租人搬出被拆除房屋后,才可以实施拆房活动;

3.通知私房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含空关房屋所有人);

4.对无法通知到的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应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被拆迁人、承租人的权利:

1.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

2.有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3.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区、县房地局申请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被拆迁人、承租人的义务:在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36.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哪些证件和材料?

张某在某市区有套私房,产权人为其一个人。某月,房屋正式拆迁,张某与拆迁组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现拆迁组要求张某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张某想知道如何办理?

依法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技巧提示

对房屋拆迁协议公证的审查,一般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提交的证件。(2)被拆迁物产权或使用权情况及现状。(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协议条款是否完善、明确,协议内容是否真实、合法。(5)房屋拆迁协议是否已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6)被拆迁物的原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未办理产权或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依法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办理公证。

37.什么是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哪些材料?

叶某的房子要被拆迁,但向某对叶某的房子提出所有权要求。拆迁人看到这情形,要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问: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由谁提交什么材料?

依法分析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技巧提示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的方法根据《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10条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该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38.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必须完成哪些工作?

某公证处接受明某的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某公证员仅仅看了看明某提交的书面材料,就要作出公证。拆迁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不妥。那么,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必须完成哪些工作?

依法分析

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的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该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人、座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屋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明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记录应当由勘测人、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应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对房屋进行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要有单独的图片显示。公证机关对保全事项认为需要勘测的,应当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其他部门中有该项能力的人员进行勘测。专业技术部门及其勘测人应当提出书面勘测结论,在勘测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其他部门勘测人勘测的,应由勘测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勘测人身份。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

技巧提示

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人员必须具有公证员资格,我国取得公证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是: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39.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子拆迁时,如何证明房屋的合法性?

周某拥有三间私房,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该房因年久失修为危旧房,周某向区规划局申请批准房屋翻建扩建事宜,区规划局未作答复。而后,周某将原房屋拆除,扩建成为建筑面积95平方米住宅。房屋建设完毕后,周某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房管部门以手续不全为由暂缓登记。2004年,该地区进行危旧房改造建设拆迁。拆迁入以周某所有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为由拒绝对周某的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遂起纠纷。

依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