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历史选择了邓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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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邓小平与中国的第二次革命(10)

但是,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权力下放后,有些地方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而不顾国家大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得中央的政策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一些部门和少数人钻改革的空子,他们利用国家机关机构调整之机,成立了一些行政性公司,一方面吃国家预算,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又吃企业的利润和好处。特别是某些人,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经不起考验,个人主义极度膨胀,贪污受贿,腐败风气日长。与此同时,一些人大肆宣扬“全盘西化”,资产阶级自由化也开始泛滥。

到1989年春夏之交,由于邓小平关于在改革开放中要坚决进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的方针未能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终于酿成了一场严重的政治风波。

这场波及全国的政治动乱,极大地干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正常进程。

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在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指导下,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有领导、有步骤地又重新启动了。

现在是领导人说的话就叫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这种状况不能继续下去了

总结以往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邓小平很清醒地认识到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防止“文化大革命”式的悲剧重演,巩固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早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邓小平就已率先向全党提出要记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在这一年10月3日,他同胡乔木、邓力群等人谈话时就明确指出:法制确实需要建立和健全。民法、刑法都要搞,但都没有搞成。没有法,他就乱搞,确实不行。现在是领导人说的话就叫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这种状况不能继续下去了。他明确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他进而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和一大批老干部要求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呼声,专门做出了加强法制的决定。全会公报指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开始走上了一个新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不同场合一再强调,现在的体制很不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要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他的民主与法制思想不断丰富和发展。例如,他提出什么叫社会主义民主,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是什么,这些要搞清楚;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民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反对“全盘西化”,坚持和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党内生活、社会生活都要肃清封建主义的影响,各种制度,都要从肃清封建主义的角度去考虑,逐步加以改革;要发扬民主,但不能搞无政府主义,如果说个人自由与国家的自由和大多数人的自由相矛盾,这种自由就不能提倡;制定法律的步伐要加快,要坚决按法律办事,特别是高级干部要遵守法制,党委领导的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等等。总之,就是要坚持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统一,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依法治国的道路。

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报告中,又分析了在党内之所以有特权和腐败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邓小平已清醒看到了民主和法制是保证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得以发挥的必备条件,把国家的长治久安只寄托于领导者的个人品质上是不可靠的。像毛泽东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免不了会犯“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其原因不全在于个人品格问题,更重要的是在于制度缺乏有效的保障,在于人民没有真正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在于法制尚不完备。

在邓小平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稳步地向前推进。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会议和报告从我国的国家制度、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统一战线等几个方面对社会主义民主作了精辟的论述。大会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方针和主要内容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继续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和人与社会之间的正确关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其他建设事业的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根据十二大精神,在邓小平的领导下,党和国家加快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首先,加强和改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次,调整各级党委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保证各级人大享有与其法定权力机关地位相称的、依法独立活动的权力,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分别写入了党章和宪法;再次,加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又突出地表现出来,一些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也通过开启的国门涌进中国,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也逐渐地盛行起来,严重地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面对这一挑战,邓小平多次强调,“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这种办法我们不能采用。”“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不能搬用西方的那一套,要搬那一套,非乱不可。”

邓小平深知要抵御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还必须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上下工夫,树立全民的法制观念。1986年6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号召“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他说:“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党的十三大,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想,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概念。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和深入,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愈益紧迫的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过程,应该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样,是一个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

党的十三大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沿着邓小平所指引的道路,逐渐走上了完善、成熟、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开始由法制建设转向执法、守法的监督和宣传普及,走向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轨道。

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法制也愈健全。尽管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但是既然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必然会带来理想的结果。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一定会按照邓小平所设计的方案稳步发展,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改革必将冲破各种阻力,谱写出最新最美的蓝图。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相应地,法制建设的重点转为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根据邓小平民主法制的思想,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召开的法制讲座上,江泽民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讲话,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这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