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2月岸信介执政后,便想通过解释宪法达到修改宪法的目的。其典型讲法是:“为了自卫,即使在现行宪法下也允许拥有核武器。”为此,岸信介内阁采取了四个重大步骤:第一是不顾社会党的强烈反对,在1958年8月强行成立内阁宪法调查会,与进步势力的“拥护宪法国民联合”对抗;第二是在全日本推行对教员的“勤务评定制度”,以压制和分化进步势力,减少修改宪法的阻力;第三是在同年10月7日的第三十届临时国会会议上突然提出《警察官职务执行法修改法案》(简称《警职法》),给警察以强行拘留、审讯、搜身、随时进入房间搜查的特权,以便镇压反对修改宪法的进步群众;第四是修改日美《安全条约》,加强日美军事同盟,加速日本的扩军步伐,以既成事实来修改宪法。对此,日本人民掀起战后最大规模的反对日美反动派的全国性统一行动,岸信介出动大批警察和利用右翼势力,对日本人民进行了血腥镇压。岸信介的倒行逆施激起日本人民更大规模的反抗浪潮,最终不得不辞职。
第二次斗争高潮发生在60年代中,改宪派的代表人物为保守党内的政治集团。岸信介被日本人民反对日美《安全条约》的斗争赶下台后,并未停止其推进修改宪法的活动。他唆使宪法调查会18名委员,于1963年9月4日提出名为《修改宪法的方向》的意见书,主张废除战后和平宪法,制定彻底删掉宪法第九条,实行征兵制、可以向海外派兵、天皇为国家元首的“日本人的宪法”。宪法调查会于1964年7月4日,向池田内阁提出了《宪法调查会报告书》。由于修宪内容过于露骨,引起护宪派的强烈反对。
在这种情况下,岸信介等右翼分子感到尚不具备修改宪法的必要条件,需要改变手法。于是一方面通过自民党宪法调查会在1965年1月制订《宪法修改纲要》,企图使改宪活动合法化;另一方面用扩大解释的方法和造成既定事实的伎俩,来达到实际上修改宪法之目的。
经过他们的活动,日本在1967年制订“第三次防卫力量整备计划”(1967~1971年)时,军费总额达23400亿日元,比第二次防卫五年计划的军费增加一倍。
与此同时,日本内阁频频发表否定战后新宪法的言论。1968年2月6日,农林大臣仓石忠雄向新闻界发表谈话说:“日本应有自己的军舰、大炮”,“日本也应该进行核武装”。防卫厅长官增田甲子七又在参院内阁委员会上说“宪法第九条没规定坐以待毙”。
改宪派的这些言行,遭到了日本人民的强有力反击。他们在全国各地举行了护宪国民大进军,并在东京举行护宪国民大会。在野党则在国会上抨击仓石忠雄,与群众的护宪呼声联成怒潮。当时的佐藤荣作首相深恐形势发展下去造成政局不稳,不得不使仓石辞去大臣职务,并在国会正式表态说:“日本政府尊重现行宪法。”
第三斗争高潮发生在80年代,修改宪法的代表由政治集团改为首相。
1982年11月,中曾根康弘出任日本首相伊始,便在修改宪法问题上表现出不寻常的兴趣。他在向新闻界散发的《我的政治信念》一书中写道:“日本必须修改美国所给予的和平宪法,这是我的一贯信念。”中曾根改宪的“一贯信念”,还在他任铃木内阁的行政管理厅长官时,已有表露。那时他提出通过行政改革实现宪法修改。
据《每日新闻》记者岩见隆夫所著《新总理中曾根康弘》称:“中曾根所说的通过‘行政改革’实现‘修改宪法’是他多年来的愿望。”由于中曾根是铁杆修宪派,所以,其政权的上台,当然对全国企图修改宪法的右翼组织来说是一种鼓舞。
岩见在书中写道:中曾根的改宪活动受到日本右翼势力的大力支持,1981年曾在自民党的轻井泽讨论会上,谈到与岸信介的关系时说:“当我受命出任(铃木内阁的行政管理厅)大臣时,我想到前首相岸信介是官场和政界的老前辈,应该去向他求教,于是前去拜访他。他鼓励我说:‘中曾根君,日本历史上仅进行过两次行政改革,一次是明治维新,另一次是战后麦克阿瑟将军搞的改革。如果平时想搞的话,不发动政变是行不通的。事情就是这样困难,所以你要做好这种思想准备,好好干吧!’”
岩见在书中还指出,1982年5月3日,在被称为“修改宪法运动实干派”的右翼新宗教团体“生长之家”举行的集会上,中曾根把他的行政改革与修改宪法的关系问题,讲得极为明确:“时代的潮流终于到来了。我想首先要断然实行行政改革,并令其成功……如果这个重要工作遭到失败,教育的改革也就无法实现了,解决防卫问题也就无望了。因此,我认为,我们的路线应是这样的:通过行政改革进行一场大扫除,把座位打扫干净,然后再把合情合理的宪法请来入席。”“把合情合理的宪法请来入席”的含义是什么?那就是去掉现行宪法的第九条,不断扩充军备,使日本再度拥有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交战权。然而,尝尽发动侵略战争之苦的日本老百姓,是反对修改和平宪法和重新走军国主义老路的,他们拥护现行的宪法。这一点连中曾根也承认。他在1986年10月在一次谈话中说:“国民讴歌战后宪法所带来的自由,这部宪法在人们心中生了根。特别是在战后诞生的人增多的情况下,抱着怀旧的心情去修改宪法,就只会遭到反对。”
在“光明正大”的修改宪法行不通之后,日本又在通过一些具体做法造成既成事实,以谋求在实质上修改宪法。
日本右翼势力一直策划大力重新武装和派兵出国,千方百计要取消战后宪法第九条的限制,在增加军费和派兵出国的问题上进行突破。但是,日本社会一直把派兵出国问题视为“政治禁区”。
随着日本由经济大国走向政治大国,自民党在1986年夏天在众、参两院同时选举中又取得巨大胜利,日本自民党当局便有意要冲破此禁区:1987年1月24日的内阁临时会议决定,将防卫费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重修改为可以超过1%(三木内阁的规定不得超过1%),为日后大幅度增加防卫费开了绿灯。同年8月27日,中曾根首相在众议院内阁委员会会议上说:“为保护我国的船舶,自卫队前往扫雷等进行保卫航行安全的活动,从法律上讲是可以的。”事后他又对新闻记者说:“如果让我从法律上进行探讨的话,我的判断是,出动自卫队也是可以的。”日本首相的这些言行,使日本右翼分子受到了极大鼓舞。此后,很多右翼团体在增加军费和派兵出国问题上,更加有恃无恐地大肆鼓吹起来了。
1990年8月,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海湾形势发生危机,战争已不可避免。日本右翼认为派兵出国的时机已经到来,叫嚷得更加露骨。在右翼舆论的支持下,日本执政党以“协助联合国维持海湾和平”为理由,向国会提出《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案》(简称PKO法案)。由于遭到在野党的强烈反对以及国内外舆论的压力,这一法案未能通过。但这种意图并未因法案未通过而放弃,他们仍在设法寻找机会,以某种方式使自卫队出国,以期在实际上修改宪法第九条。
1991年1月17日,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向伊拉克发动了“沙漠风暴”作战计划,一场牵动世界政治神经的海湾战争打响了。日本立即召开了“内阁海湾紧急对策本部”会议,于1月24日决定将派航空自卫队去海湾运送难民,算做对美国的人力支援。防卫厅1月19日提出具体设想:(1)派遣航空自卫队C130H型战术运输机5架。(2)派遣机组人员45人,地面及后方支援人员200人。(3)以埃及的开罗为据点,从约旦的安曼将难民运往开罗或叙利亚。22日航空自卫队着手对飞机检修,随时待命起飞。尽管日本政府强调,此举“是在非军事领域或负责救助难民,属人道主义措施”,但战后以来日本向海外冲突地区派遣自卫队尚属首次,它很可能成为今后日本军队介入国际冲突的第一步。
由于当时“PKO法案”已成为废案,日本政府向海外派遣自卫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如何使自卫队介入海湾战争合法化,是当时日本政府绞尽脑汁考虑的难题之一。经过反复权衡比较后,最后决定采取绕开走的方式(即绕开宪法和自卫队法)。即日本政府决定以总理大臣特例政令方式认可派遣航空自卫队。对此,首相海部俊树强调,这种派遣仍为“非军事性的”,所以不违反宪法。根据《自卫队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规定,自卫队“可以用飞机运送国宾、内阁总理大臣其他政令所决定者”,所以,日本政府企图钻这个条文的空子,用特例政令形式宣布“难民”也可作为自卫队运输对象。此举遭到日本在野党谴责,当时的社会党委员长土井指出:“不经修改自卫队法,而依靠制定特例政令就决定派遣自卫队(飞机),其责任极其严重”,“将成为向海外派兵的先例”。日本报界称,运送难民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如支援汽车等,但是出动自卫队就不能不令人担忧。
日本政府在海外派兵问题上一意孤行。继海湾战争派自卫队飞机运送难民后,又于1991年4月24日做出了《关于向波斯湾派遣扫雷艇等》的内阁会议决定。
海湾战争这一重大历史事件所造成的一个客观结果是,日本在国内法律体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迈出了向海外派遣自卫队的第一步。但是,日本要向海外派兵,需要法律手续予以批准。为达到“名正言顺”地向海外派兵,于是便加紧活动,为通过“PKO法案”大造舆论。
正在日本这股“海外派兵正当论”升温之际,1992年3月15日,联合国为和平解决柬埔寨问题而成立了联合国柬埔寨临时行政机构,日本人明石康作为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主持这一机构。他一上任便与日本外务省相互配合,多次敦促日本政府派遣自卫队参加联合国在柬埔寨的维和活动。
日本政府也一直与柬当时的洪森政府保持密切联系,最终以对洪森的支持和经援,换取了洪森对日本向柬派出自卫队的“邀请”。
此后,日本政府及主张外派自卫队的各种势力均大力宣传,日本要在柬埔寨维和活动中做出人员方面的国际贡献。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参议院国际和平合作特别委员会时隔4个月又重新开始审议“PKO法案”。1991年6月15日,经过国会内的激烈斗争,“PKO法案”有条件地通过。这些条件是日本参加和平合作队时的基本方针,包括五项原则:(1)冲突当事国达成停战协议。(2)包括维持和平队活动地区所属国家在内的冲突当事人,同意日本参加维持和平队及有关活动。(3)该和平队不偏向于冲突中特定的一方,严守中立。(4)上述各项原则中任何一项得不到满足时,日本可以撤出参加的部队。(5)使用武器仅限于旨在保护要员生命等所需的最小限度。
根据这项法案,日本自卫队实现了“名正言顺”跨出国门的梦想,这是日本防卫战略发生转折性变化的重要开端。
1996年和1997年,日本与美国以1994年的朝鲜半岛危机和1996年的台湾海峡危机为借口先后制定了《日美安保共同宣言》和《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这标志着日美安保体制的质变,并把日本自卫队的活动区域推向了整个亚太地区,成为日本走向世界军事大国的“战略平台”。
1999年日本又制定通过了《周边事态法》。它的制定和通过,大大拓宽了日美在亚太地区进行军事合作的范围。
2001年“911”事件之后的阿富汗战争又给日本以可乘之机,日本当局借机先后迅速通过了《反恐怖特别措施法》《自卫队法修改案》和《海上保安厅法修改案》。三个相关法律的通过,是日本在新世纪初加速迈向世界军事大国目标的重要举措,在许多方面突破了日本安保政策和防卫方针的限制。以至于日本著名学者不禁问道:“宪法序言和第九条里关于日本要脱胎换骨、成为爱好和平的国家这一宗旨真的实现了吗?”
接着,日本政府又利用伊拉克战争和朝鲜核危机,快马加鞭地通过了已经讨论26年之久的《有事法制》,从根本上动摇了宪法第九条“专守防卫”的主旨。
2003年7月4日,日本国会众议院又通过了使向伊拉克派遣自卫队合法化的《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别措施法案》。12月9日,日本内阁正式做出向正处于战争状态的伊拉克派遣1000名自卫队队员的决定。此举进一步突破了“和平宪法”的束缚,使日本“和平宪法”第九条形同虚设。
2006年10月27日,日本国会众议院通过了《防卫省》法案。该法案包括两个基本内容:第一,出兵海外作为自卫队的主要任务,与保卫日本同等重要;第二,把防卫厅升格为“省”,扩大其权限。对此,日本的一些媒体纷纷指出,日本政府过去都是应美国的要求,扩大海外派兵的规模,而这次审议的法案,将为自卫队自主跨出国门铺平道路。日本的防卫机构一直维持“厅”的级别,是为了与和平宪法相协调,而变“厅”为“省”,显然不是和平宪法的意愿。
在《防卫省》法案通过不久,11月22日,自民党新宪法起草委员会又正式公布了该党谋划已久的宪法修改草案。这一草案最令人关注的是,宪法第九条第二项“不保持战力”条款被全面改写,将“自卫队”改为“自卫军”。那么,这一字之差改变了什么?对此,日本国内外一些观察家指出,“自卫队”与“自卫军”之间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从日本的宪法角度来看,却有着质的不同。拥有“自卫军”有悖于日本现行的和平宪法,因为日本宪法第九条规定:“(一)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二)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按照日本现行宪法,自卫队不能在海外行使武力。在自民党的修宪草案有关“自卫军”的条款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是,这个“自卫军”可以走向海外,“为了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可以进行国际协调活动,在紧急状态下维持公共秩序,或者为保护国民的生命和自由而展开活动”。这是自民党修宪草案中要拥有“自卫军”条款的实质,意味着自1991年以来多次走出国门、屡遭舆论谴责的日本自卫队更名后,可以无所顾忌地被派往日本以外的任何地方。
日本国内外一些舆论指出,由自卫队变为“自卫军”,看似不过一字之差,但实际上改变了现行宪法的和平理念。尽管自民党修宪草案中还保留现行宪法第九条第一项“放弃战争”条款,但主张拥有“自卫军”、要“为国际社会作贡献”的修宪势力大都又主张在海外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也就是说,在本国没有遭受外来攻击的情况下,只要盟国遭到攻击,日本“自卫军”就可以与其共同行使武力。如此,“放弃战争”条款也将名存实亡。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