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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 《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1)

一句经典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

——孟德斯鸠

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三权分立”学说的创始人。1689年1月18日他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的一个贵族家庭。1708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开始做律师。1714年,他担任波尔多法院法律顾问。1716年,出任波尔多法院院长。1730年,他入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1746年,当选为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鸠在巴黎去世,享年66岁。他的主要作品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和《论趣味》(1755)。

成书背景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群众。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的理论形成做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地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罗马盛衰原因论》通过对罗马的有关史料的研究,第一次概述了他的政治法律理论,此书是《论法的精神》的前奏。

思想品读

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伯父的子爵爵位和法院院长职务。在工作中他认识到封建法律是为王权服务的,开始怀疑法律能否做到真正公允。1728年他辞去法院院长职务。从此他潜心读书,涉猎各类学科,获得了广博的学识。他到欧洲各国旅行,深入研究英国的宪法和议会制度,为《论法的精神》收集资料,耗时20年。经过精心的酝酿和准备,于1748年完成并发表了《论法的精神》这一社会学巨著。

全书共分上下两册,六卷,三十一章。主要内容可概括为:1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1~10章)。2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范例(11~13章)。3地理与政治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14~19章)。4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20~25章)。5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学说(27~28章,30~31章)。6一般性结论(26和29章)。

这本书出版后,轰动一时,却引起了反对统治阶级,尤其是教会的异常嫉恨;耶稣会士反对它;詹森会士对它进行野蛮的攻击;政府注意它;罗马检查它;巴黎大学和主教会议要把它列为禁书。

在这部内容极其丰富的著作中,作者全面地、系统地、明确地阐述了自己的哲学、社会学、法律、经济和历史观点,揭露和批判了封建专制制度和反动的天主教会,抨击了形形色色的反动的王朝战争。书中认为世界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一个有规律的过程。

在该书中,孟德斯鸠明确地提出了他的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理性论”。他认为,法是世界上存在的 “根本理性” 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一般的法律就是人类的理性,而各国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是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法律和国家的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有关系,和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等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了共和、君主、专制三种,认为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书中对专制政体作了无情的抨击,论述了代表他的政治理想的君主立宪思想,主张“按照英国样式”在法国建立君主制,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君主的权力。书中论述了孟德斯鸠的著名理论三权分立说,主张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掌在不同的人、不同的国家机关手中,使三种权力互相制约,保持协调的行动,以便最终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国家,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安全。书中还提出了“地理”学说,用了巨大的篇幅论述法律和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的关系。由于孟德斯鸠特别强调地理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所以他成了资产阶级社会学中地理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作者在本书中提出了三个著名政治理论:

1关于政治分类伪学说

他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尽管这一结论并不完备,但是他发表了许多精辟、富有启发意义的论断以及运用绝妙笔法鞭挞专制政体和封建主义的罪恶,他的无畏和机敏无疑起到了使人振聋发聩、警醒社会和民众的积极作用。

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

孟德斯鸠崇尚英国的君主立宪,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具有实际意义。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3“地理”说

这个著名的理论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因素与人民的性格、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

《论法的精神》是一本伟大的法学著作,其理论贡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摈弃了以前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在社会观念上一成不变的、形而上学的方法论。他以史为鉴,以世界古今各国社会政治制度为依据,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演变的过程。虽然他并没有发现社会发展的规律,却也将进步的社会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2理性论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这一理论在当时神学一统天下的时代中,犹如一枚重磅炸弹震撼了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的营垒——黑暗的教会统治。他不但将科学与神学加以区分,而且将上帝和人截然分开。

因此在他的具有辽阔视野的、包罗万象的、建立在人类自然知识基础之上的国家和法的理论领域里,完全没有上帝和神学的立足之地。由此所得出的结论是:他的理论以其鲜明的战斗性向欧洲愚昧的神学主义发起了猛烈地进攻,具有伟大的历史使命感。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诸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一,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的无理的刑罚。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关于国际法孟德斯鸠也有许多新颖的真知灼见。关于经济理论,他最重要的论断是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当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占行为而做出的。他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他还竭力反对奴隶制。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其宗旨在于反教会、反封建、反暴政,大张旗鼓地倡导资本主义。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

在《论法的精神》著作中,他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他认为只有实现分权制衡的国家,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才能得到保障。若不分权,国家就不会有平衡的政体,必然走向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