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期货价格信息,指导农民增产增收。一是搞好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畅通的信息传播渠道。报纸、电视、广播等传媒应及时播报期货行情,农村网、农业经济网等专门为农民服务的网站上,应增加农产品期货栏目,及时向广大农民和企业传递期货信息,指导生产经营。二是健全和完善信息网络。区、市农业部门、农业科技部门、期货经营机构等要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传达对农民、农业生产和经营的有关信息,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高信息报送的质量。同时,还要加强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要逐步健全和完善信息工作的收集、编辑、传送等制度,以保证信息工作有序、高效地运行。
2.利用期货市场先卖后种,提高农民收益。先卖后种,就是根据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的规律,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特有的卖空机制和价格预测功能,让农民根据期货价格合理安排生产,并随时将未来收获的粮食在期货市场上选择合适的价格预先卖出,事先锁定粮食售价,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实现稳定增收。主要方式有:一是具有较大规模生产能力的种粮大户直接利用期货市场先卖后种。二是分散农户通过组建合作组织实现先卖后种。三是分散的农户借助龙头企业实现先卖后种。
3.利用期货市场功能,发展订单农业。一种做法是通过“企业+协会+农户”方式,解决企业在发展订单农业中与农户联系不紧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履约率低的问题。如河南省延津县成立了全县小麦协会,按照“民办、民管、民利”的原则,小麦协会一头连企业,一头连农户,组织农户与公司签订单,通过400多个中心会员(中心会员以行政村为单位)向全县10万多农户提供统一供种、统一机播、统一管理、统一机收、统一收购的“五统一”标准化生产,同时粮食企业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在小麦种植或收获之前,就买到期货市场,并根据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收入情况,对参与订单的农民进行二次分配,这一为广大农户保障增收的经营模式,在延津县取得了多赢的效果。另一种做法是通过“银期企”与“订单+期货”结合的模式,实现农户、涉农企业、银行和期货市场的多方共赢。如银河期货探索出的“银、期、企”合作,利用期货市场服务“三农”建设的“银河模式”路子。在“订单+期货套保”的模式下,农民通过与涉农企业签订订单,在播种前以固定的价格锁定利润,安排生产;涉农企业则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套期保值操作,规避价格风险,银行机构则通过企业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从而确保其信贷资金的安全。通过这种模式,农户得到了农业生产急需的信息、收购合同,企业通过套期保值规避了市场加工风险并获得信贷资金,银行则降低了信贷风险,而期货公司获得了稳定的客户资源,农民、涉农企业、银行和期货市场各方在这一模式下找到了长期发展、共同获益的平衡点。
涉农企业在“订单+期货”中参与期货市场的模式有:一是通过期货公司代理直接参与期货市场的模式。目前大多数企业采取这种方式;二是在咨询期货公司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套保业务;三是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在指定的期货公司的套保方案指导下做出决策,进行期货的套保交易,以规避风险,它接受市场和银行多重监督,以保证信贷资金安全。
(五)积极争取建立农产品期货指定交割仓库
黑龙江、河南等地发展“期货农业”的成功之术,就是建立了农产品的期货储备交割库,利用交割库及时了解信息、把握商机,成为农产品期货交易中心。我们要利用宁夏小麦、玉米等农产品的经济优势,积极同郑州、大连商品交易所沟通协商,争取在宁夏设立小麦、玉米指定交割仓库,通过交割仓库的设立,逐渐形成宁夏重要农产品的期货交易中心、物流中心、价格中心和信息中心。
(六)努力争取特色农产品成为期货品种
特色农业是宁夏的农业优势,也是宁夏农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我们要加强对特色农产品的市场调研和论证,积极争取把羊绒、枸杞、马铃薯等农产品列入上市期货品种。通过上市期货品种,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壮大,使宁夏的农业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由于多种原因,其经营性资产所在地与公司注册地发生了分离,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分属异地,远离了一线监管机构的视野。在实行辖区监管责任制的监管体制下,这种主要资产经营地与公司注册地分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注册地分离的异地上市公司队伍的发展壮大,无形中加大了监管难度,增加了监管成本,对既有的监管理念形成了强有力的挑战。因此,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对异地上市公司的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积极应对新的资本市场发展形势,真正做到防范和化解风险,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的。
一、我国异地上市公司产生的原因、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产生异地上市公司的原因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可将异地上市公司产生的原因归为以下几种类型。
1.国企控股的上市公司亏损,为避免退市而进行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
我国发展资本市场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通过国企股份制改造并发行股票上市,促使大型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增强国企的市场竞争力。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不断提升,一些由国企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并未因股份制改造而有效转换经营机制、准确把握市场脉搏,导致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面临连续亏损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为避免退市,这些上市公司就在相关部门的主导下进行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进而成为资产、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注册地分离的异地上市公司。
2.国企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需要股权转让。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规划,国有资本要遵从有进有退的原则,即国有资本要从竞争性市场领域退出,同时加强对关系国家经济命脉领域行业企业的控制。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一些竞争性行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在地方有关部门的主导下被转让、出售,演变为异地上市公司。
3.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经营困难,因破产、债务纠纷等导致控股股东变更。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上市时,为了满足上市指标要求,将集团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装入上市公司,而将一些负债和企业的社会职能留在了集团公司,即其控股股东。由于集团公司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加之其承担的社会职能,使其债务负担日益严重,最终导致其宣告破产,其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因债务纠纷等被协议转让、司法拍卖,使其演变为异地上市公司。
4.二级市场股权并购、资产重组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将会变得日益活跃,成为异地上市公司演变的重要途径。随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逐步完成,原来的非流通股的限售期陆续终结,我国资本市场结束了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态,从理论上将,上市公司所有股份都可以自由流通,加之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股权收购提供了比以前更为宽松的法律环境,使得今后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权收购行为变得更加频繁和活跃,资本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将会进一步得到体现,异地上市公司将会像雨后春笋般地呈现在监管部门面前。
(二)异地上市公司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据统计,我国西部十二省区的上市公司中,有近30%的上市公司都为异地上市公司。总体来看,这种现象在全国各个省份都十分普遍,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发布,加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都为资本市场进一步发挥资源优化配置扫清了制度和法律上的障碍,为市场化的上市公司股权并购行为提供了便利,而以改头换面式的资产置换为对价支付方式的收购行为客观上使其演变成为异地上市公司。
可以预计,上市公司股权并购将成为今后我国资本市场重要活动内容,而资产置换重组、换股收购等亦将成为股权收购对价支付的重要形式。
金融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研究
二、异地上市公司容易引发风险的几种行为分析
(一)在正常业务背景下转移、占用、拆借上市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在上市公司股权并购市场上,有的收购人是出于延伸产业链、扩大市场规模、进军新的产业领域而进行上市公司股权并购的,但也不乏一些收购人存在恶意收购的意图。这些收购方在以较小的代价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后,将上市公司视为提款机、资金拆借中心,并刻意逃避监管,以设备预付款等名义通过其外围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过桥公司)将上市公司资金“洗出”,并在该笔资金使用完毕再以合同中止执行名义将资金转回公司,从而实现其转移、占用、拆借上市公司资金的目的。事实上,如果该笔资金在使用过程由于种种原因发生意外,控股股东无力偿还,就会形成事实上的呆坏账,给上市公司带来资金黑洞。
(二)异地上市公司对其子公司控制不严,容易造成资金黑洞或担保黑洞
一方面由于异地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可能会产生多个控股子公司,如果股份公司没有相应的措施对这些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实施有效控制,这些控股子公司可能会制造出不为母公司所知的资金黑洞或担保黑洞;另一方面,如果经办银行忽视了该客户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这一特殊法律地位,而未能对其履行特殊的谨慎审查职责,未能坚守住最后一道防线,进而使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制造资金黑洞和担保黑洞成为可能。
(三)存在重大信息不能及时披露的风险
在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分属异地的情形下,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内部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股份公司将不能及时掌握各个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亦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各个分、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存在重大信息不能及时披露的风险。
(四)实质性的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会及核心高管人员在控股股东的控制下,通过与控股股东的利益相关者达成某种默契,让为其转移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利益提供便利(提供过桥账户或资产交易协议),使其行为从法律形式上并不表现为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从而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三、几点监管建议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有效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基础功能的重要途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日渐完成、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都为活跃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提供了顺畅的制度基础和宽松的法律环境。同时,这也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异地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舞台上展现。一方面,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积极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证券监管部门的既定目标;另一方面,由此产生的大量异地上市公司远离了一线监管部门的视野,异地上市公司的股权关系和其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脉络也较以前更为复杂,异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会更加隐藏,在监管力量没有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无形中会减少对异地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将对传统的监管思维形成新的挑战。在此,我们结合上市公司监管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加强对异地上市公司监管的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辅导制度
由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导致公司股权更替,新任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新入主的控股股东可能初次涉及资本市场,不了解上市公司的有关监管要求。因此,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辅导制度,在IPO前和实施重大股权并购、资产重组后,除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进行辅导外,还应将这一辅导制度的实施延伸到公司控股股东和对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有着实质影响的控股子公司,以加强对有关参与者的法律法规教育,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明确违规运作的法律后果,避免新任公司高管人员无意违规行为的发生,为公司在股权和高管人员更替后规范运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建立上市公司大额交易董事会通报制度
在监管实践中,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公司治理民主意识缺乏,许多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形似而神不至,董事会的作用仅仅体现在重大事项和定期报告的举手表决方面,董事会成员(尤其是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并不十分清楚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尤其是成为异地上市公司之后,董事会成员可能会分散在全国甚至全球各地,非现场形式的董事会会议将会变得十分频繁,董事会成员仅在因重大事项需要董事会形成决议时,才会对公司的相关情况有所了解。因而不能真正做到勤勉尽责,这就为异地上市公司事实上形成内部人控制的格局提供了可能。一旦公司出事,大部分董事都以不知情开脱责任。因此,从制度方面将举手董事转变为知事董事、参事董事显得十分必要,而建立公司大额交易董事会通报制度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途径。通过公司经理层和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一定时期内公司大额资金往来情况,使董事会成员从资金往来情况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环节,并据此就一些用途不明的资金往来情况向总经理或董事长发出质询,避免公司经理层或者董事长越过董事会搞“第二战线”,防止公司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三)督促公司建立完备的内控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