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体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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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政体的历史发展(3)

委员会制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掌握在一个会议机构手中的政体模式。瑞士是唯一长期成功实行这种政体的国家。瑞士委员会制的主要内容如下: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是瑞士联邦的最高行政机构,即联邦政府。它由议会按照多数比例选出的七名委员组成,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当选的委员不可兼任议员。七名委员分别担任联邦外交、内政、司法与警察、军事、财政、国民经济、交通运输等七个部的部长,联邦委员会按照内政、外交、军事、经济、财政、科研、农业、领土整治和能源等专门问题,组成十二个三人小组,每个联邦委员可以参加三至六个小组的工作,负责研究和起草有关议案,向联邦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联邦委员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由七名联邦委员轮流担任。主席的任期为一年,期满不得连任,由副主席递补,同时还需按联邦委员当选时间的顺序,选出一名副主席,于下一年升任主席。联邦委员会主席兼任联邦主席,对内是政府首脑,对外代表国家元首。主席主持联邦委员会会议,但各个委员职权平等,一切重要事务都由集体议决,集体负责;一切决定必须有四名以上委员同意才能生效。联邦议会。联邦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它由两院构成:上院称联邦院,由联邦各州各选两名议员组成,任期一至四年不等;下院称国民院,议员按人口比例普选产生,任期四年,下届全部改选。两院的立法权相等,任何法案须经两院一致通过才能成立。议会不仅拥有立法权,还拥有行政决策、方针决定权,是最高的行政领导机关。它的主要权限有:制定和修改宪法,审议和颁布有关法律和决定,任命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审议和批准预决算以及国际条约,监督联邦委员会等。议会有权向联邦委员会提出质询,但不得弹劾政府,也不得提出不信任案或罢免政府。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是联邦的最高司法机关。联邦法院院长和联邦法官均由联邦委员会提名,由议会选举产生。联邦法院与联邦委员会相互独立,联邦委员会不得干预联邦法院的司法活动,联邦法院也无权干涉联邦委员会的决定和工作。

(四)社会主义国家政体

社会主义国家(实质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无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领导广大人民通过社会革命,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新型国家。它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国家形态。虽然社会主义国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

了,但只要国家权力还存在,就必然采取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因此,政体制度仍然是社会主义国家须臾不可或缺的根本政治制度。

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采取何种政体的问题,恩格斯曾经十分明确地指出:“如果说有什么是勿容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只能实行民主共和制,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共同占有和支配社会财富,也有权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从国体上讲,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人民当家做主;从政体上讲,人民当家做主就只能采取大多数公民平等享有政治权利的民主共和制政体,而不能采用个人集权或少数人享有政治权利的君主制、贵族制。

社会主义国家只能实行民主共和制政体,是就社会主义国家政体的基本特征而言的,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同一模式、千篇一律。相反,马克思主义历来主张,每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都应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民主共和制的具体形式。列宁说过:“一切民族都将走到社会主义,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切民族的走法却不完全一样,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类型上,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上,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又说:“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当然不能不产生非常丰富和繁杂的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是一个,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从无产阶级建立政权的历史进程来看,社会主义国家政体主要有议行合一制、苏维埃制、自治民主制和人民代表会议制等形式。

1.议行合一制

议行合一制是1871年巴黎公社所首创。1871年,法国在普法战争中战败,“国防政府”的叛国投降活动激起了广大群众的极度不满,3月18日巴黎工人起义,推翻了资产阶级政权,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新型的无产阶级政权组织——巴黎公社。公社委员会由选举产生的八十六名委员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在公社委员会下面,设有相当于政府各部的九个委员会——军事、政治、粮食、司法、财政、对外关系、社会服务、教育以及劳动与交换委员会等。各委员会由五到八人组成,公社委员兼任各委员会委员。这样,他们就集立法者和政策、法令的具体执行者于一身,实行了“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原则。此外,还设置了执行委员会,以监督各委员会所颁布的法令的实施。废除了常备军,代之以武装的人民;摧毁了旧的警察官僚机构,代之以人民选举的机关;毁坏了旧的法院,代之以人民选举的司法机构;取消了资产阶级议会,代之以立法和行政统一的工作机构;同时废除了教会干涉政权、学校宣传教会的戒条,实行国家与教会分离的原则。4月20日,巴黎公社发布《告法国人民书》,提出共和政体是唯一可行的政体,主张在法国实行公社自治制,而以各公社的联合保证法国的统一,成立全体公社代表联合会议作为全国中央政权机构;规定巴黎公社掌握立法、行政、司法、公安、军事大权;规定公社的官吏和军官实行选举制度。

巴黎公社议行合一制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公社由普选的代表组成,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他公职人员也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不受任何限制,程序简便,实行无记名投票。通过选举或竞选任命的公职人员和公社官吏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可以更换。第二,公社是兼管行政与立法的工作机构。马克思说:“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公社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实行立法与行政相统一,一切国家大事都由普选产生的代表所组成的公社委员会来讨论决定,由各分组委员会具体贯彻执行。代表必须亲自工作,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的结果,亲自对选民负责。

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公社的原则是永存的,是消灭不了的;在工人阶级得到解放以前,这些原则将一再表现出来。”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经验时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公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巴黎公社虽然只存在了七十二天,但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伟大尝试,它所创立的新型政权建设的宝贵经验,对以后的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工人的巴黎及其公社将永远作为新社会的光辉先驱受人敬仰”。

2.苏维埃制

苏维埃制是原苏联实行的政权组织形式。苏维埃是俄文“代表会议”的译音。它最早产生于1905~1907年第一次俄国革命中,由各工厂代表组成,是工人群众的政治组织。1917年二月革命中各地成立了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作为工农联盟机关和工农专政机关,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形成了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同年4月,列宁提出了“全部政权归工人代表苏维埃”的口号。十月革命胜利后,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维埃成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正如列宁所说,“‘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发展过程中的第二个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步骤或阶段。第一步是巴黎公社”。

苏维埃制和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制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治理形式,在本质和一些基本原则上是相同的,如两者的代表都是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随时可以撤换;两者都是行政与立法统一的机关,等等。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苏维埃政权是由布尔什维克党领导的,党通过苏维埃组织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而巴黎公社因当时没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没有工农联盟,因而强调人民当家做主,许多重要决定是由人民直接作出的。第二,苏维埃的代表是由选举产生的,但其他公职人员如警察和一般公职人员不是由选举产生和随时可以撤换的,并且公职人员的工资也与普通工人的工资不同。第三,苏维埃政权没有实行废除常备军代之以武装的人民,而是废除旧的常备军,建立起人民的武装部队。

原苏联的苏维埃制,实际上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