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体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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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政体的历史发展(4)

1917年11月7日,在推翻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当晚,召开了全俄工兵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宣布全部政权一律归工兵代表苏维埃。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苏维埃政府,即人民委员会,还选出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从此,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1924年1月31日第二次全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组成;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法典、法令、决定及指令,统一苏维埃共和国联盟的立法及管理工作并规定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及人民委员会的活动范围;中央执行委员会对联盟苏维埃大会负责。呈请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查的法案,须经联盟苏维埃与民族苏维埃通过。在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全联盟权力的最高立法、执行及指挥机关;主席团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组成,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联盟人民委员会为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执行及指挥机关,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组成,对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联盟设立最高法院,作为巩固革命法制的司法机关;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任命;最高法院设有检察长、副检察长,均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任命。

1936年11月,苏联第八次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这是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宪法。该宪法规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最高苏维埃不仅具有最高领导权、立法权,还具有监督权。最高苏维埃由代表劳动者共同利益的联盟苏维埃和代表民族特殊利益的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两院享有平等的权利,一切法律草案必须经过两院各以过半数通过才能成为法律。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作为“国家集体元首”,由最高苏维埃在两院联席会上选出,具有召集最高苏维埃会议、颁布法令、解散最高苏维埃、撤销部长会议同法律抵触的决议和命令等职权,但它必须对最高苏维埃报告自己的全部工作,最终受到最高权力机关的制约。最高苏维埃两院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向选民报告工作,并根据选民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随时撤换。苏联部长会议,即苏联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它由最高苏维埃在两院联席会上组织,对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闭会期间对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苏联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由最高苏维埃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联盟和加盟共和国所有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检察院总检察长由最高苏维埃任命,对于政府机关和所属部门以及每位公职人员和苏联公民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检察权。

1977年10月7日,苏联第九届最高苏维埃非常第七次

会议通过了苏联第四部宪法。该宪法宣布,苏联已建成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苏维埃国家已经完成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成为全民的国家;苏维埃国家的最高目标是建成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该宪法继承了以往宪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保留了苏维埃制度、党的领导地位、联邦制和社会主义所有制等有关的原则和规定,同时对其他方面作了修改,充实了一些新内容。

上述苏联宪法确立的苏维埃制,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权建设上探索的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然而遗憾的是,宪法所确立的这些原则和规定,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切实的、一贯的执行和实施。在斯大林领导下以及以后一个时期,苏联实际上实行的是党政不分、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1985年戈尔巴乔夫担任苏共中央总书记后,打着新思维的旗号,对苏联进行了震惊世界的大改革。1990年苏联召开的两次人代会,对宪法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苏共的领导地位,实行多党制和政治多元化,以及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和“议会民主”,确立了总统制。苏联政体的急剧变化,不仅直接导致具有七十多年历史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迅速解体,而且伴随着苏联的解体,东欧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发生了历史性剧变。

3.自治民主制

自治民主制(又称代表团制)是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实行的一种政体。1974年2月21日,联邦共和国议会通过了新宪法,标志着南斯拉夫最终形成了社会主义自治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体制。根据宪法规定,南斯拉夫各级议会由代议制改为代表团制,社会主义自治民主制是建立在派遣代表团的基础上的,就是由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基层自治组织的共同体中的劳动者和其他公民,用直接的秘密的投票方式,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代表团,由代表团派遣代表参加区、省、共和国、联邦议会或其他自治机构。代表、代表团向选举它的基层自治共同体报告工作,可以召回,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次。

这种自治民主制在国家权力结构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各级政治共同体的议会既是自治机关,又是权力机关。宪法规定,劳动者通过作为全体人民和他们组织及共同体的共同机关的各级议会发挥作用,实现自己的共同利益。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权力和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分为区议会(基层政权组织)、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联邦议会。各级议会都实行代表团制。代表团是以自治利益为基础建立的,即由各种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劳动共同体、社会政治组织、地方共同体等组织中选举的成员组成。再从代表团成员中向社会政治共同体议会相应的院选派代表,然后由这些院组成议会。区议会、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都由三院组成,联邦议会则由两院组成。宪法对议会两院的职权范围作了明确划分,对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规定,联邦议会有权决定联邦宪法的修改,讨论确定内外政策,通过联邦法律、预算和决算,选举共和国总统和宣布共和国主席团的选举,选举和罢免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宪法法院和联邦法院的院长和法官,任免联邦部长、联邦检察长等官员,监督联邦执行委员会和联邦管理机关的工作。

宪法规定,联邦执行委员会是联邦共和国议会的执行机关(即联邦政府),向联邦议会负责,协调和指导联邦管理机关的工作,以保证政策的执行和法律的实施。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由联邦议会两院根据联邦共和国主席团的建议选举产生,委员根据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建议选举产生。联邦执行委员会向联邦议会报告工作,并就两院工作范围内的领域分别向两院负责。联邦议会主管院有权撤销或废除联邦执行委员会同宪法和联邦法律相抵触的条例。联邦执行委员会可以向联邦议会两院提出集体辞职,联邦议会两院可以分别依法提出对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信任问题,由两院讨论。如联邦执行委员会提出集体辞职,或联邦议会两院投票表示对它不信任,则重新选举产生新的执行委员会。

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普通法院以及自治法院行使司法职能,联邦法院为终审法院。法院独立行使司法职能。

检察院是独立的国家机关,对犯有刑事罪和法律规定应受惩处的其他行为的人提出起诉。设立宪法法院,负责裁决联邦法律是否同联邦宪法一致,共和国和省的法律是否同联邦法律有抵触;解决各级政治共同体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纠纷,以及法院之间、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权限的冲突。

宪法规定,设立联邦共和国主席团,在国内外代表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主席团实际上是集体制国家元首,实行集体领导。主席团由九名成员组成,南共联盟主席是当然成员,其余八名分别由六个共和国和两个自治省议会各院联席会议上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前南斯拉夫实行的这种以地方分权为主的自治民主制,使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组织统一并紧密结合起来,从组织上和法律上保证了广大人民直接参加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有利于切实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共权力回归社会的有益探索,是一种富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权组织形式。

4.人民代表会议制

人民代表会议制是我国和朝鲜、越南、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政权组织形式。各国政体制度的具体名称不一,如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朝鲜实行的是人民会议制度,越南实行的是国会制度,古巴实行的是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制度。各国政权组织的具体形式虽然不同,但由于同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阶级本质相同,所以又具有共同的一般特征:第一,都是按照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如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朝鲜宪法规定: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会议行使权力。越南宪法规定:人民通过代表人民意志和愿望、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并对人民负责的机构——国会和人民代表会议来行使国家权力。古巴宪法则规定:古巴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劳动人民。劳动人民通过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产生或直属的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第二,政权机关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朝鲜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和活动。越南宪法规定:国会、人民代表会议和国家其他机关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来组织和活动。古巴宪法则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行使职能和开展工作是以社会主义民主权力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基础的。第三,都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国家权力机关由经过普选的人民代表组成,统一掌握并行使立法、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第四,都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特别是在多民族的国家,充分体现了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第五,都实行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执政的基本原则。无产阶级政党作为执政党,处于国家领导核心地位。党领导国家,不仅通过思想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为国家活动确定政治方向和决策指导,也通过组织路线使执政党成为国家组织制度和国家机构的核心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