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分割依然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主要现象。在我国巨大的劳动力供给的结构中,农村劳动力在其中占有的比例是巨大的,同时从动态来看,农村人口的增长要快于城市人口的增长。然而囿于经济增长速度的限制和教育资源不平衡的情况将长期存在,城市经济部门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是有限的。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以邻为壑”的意识在短期内无法消除,而且他们代表和维护本地居民利益的观念也在日益加强,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也会面临更多的困难。
2.农村劳动力市场内部的分割现象会进一步加强。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力的日益提高,农村经济中的非农产业将在未来取得极大的进步,这就给农村劳动力在农村非农产业中就业提供了机会;加上政府在解决农村问题时开始形成农村就地城镇化的思路,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将成为主流。但是,这种就业方式也会受到歧视、社会习惯、制度等因素的影响,进而加深农村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程度。
3.制度因素对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作用进一步下降,内部劳动力市场将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由于我国的改革进程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在一段时期内必然还会残留着一些政府行为的痕迹,在劳动力市场分割方面也会持续受到制度因素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我国经济越来越向着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机制发展,市场机制将越来越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就业机制将越来越趋于统一,中国劳动力市场中的制度因素将被削弱,取而代之的是内部劳动市场和外部劳动力市场并存的分割状态将处于主导地位。
二、劳动力市场分割和农民工就业的影响机制
虽然影响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制度因素很多,并在不同时期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但是这些制度因素并非是独立发挥作用的,他们对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影响其实是一种综合的作用机制。这种综合的作用机制在改革开放之前显得尤为明显:计划经济体制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根本原因,因为计划经济表明生产经营是根据计划执行的,而作为主要生产要素的劳动力要根据计划固定下来:优先发展重工业的产业政策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主要动机,根据政府的计划优先发展重工业,就要对劳动力进行与之相适应的分配,阻止劳动力在产业之间的流动;就业政策是政府对计划安排劳动力的具体执行步骤;户籍制度为政府提供了分配工作和限制劳动力流动的执行依据。而到了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时期,政府无需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实现自己的经济计划了,于是我们发现制度因素对劳动力市场分割作用日益减弱,代之以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类似的内生性因素和社会性因素的影响。当然,在需要的时候,政府,或者更明确说是地方政府还是会动用户籍制度来控制劳动力流动,维持着劳动力市场的某种制度性分割。
城乡分割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主要是从劳动力供给的层面来影响农民工就业。户籍制度和地理环境分隔是造成城乡分割的最主要原因。户籍制度从身份上给农民工低人一等的标记和城市户籍隐含着很多的福利成分导致农民工参与城市就业机会减少农民工本身人力资本投资不积极,工作技能不高,无法进入城市高端的劳动力市场地理环境的分隔导致农民工就业的成本增加,就业信息的匾乏,就业机会减少。此外,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导致农民工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对工作时间选择的自由度大大减少和农民工就业的替代效应作用大于收入效应作用,从而引起农民工就业量的减少。
行业分割和单位分割的形成原因都是因为工资差别引起的。工资率主要是需求方来约定的,因此从劳动力需求侧面分析行业分割和单位分割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行业分割虽然有劳动技能的因素,但归根结底是工资合约差别引起的,因为技能可以通过人力资本投资进行专门培训来提高。单位分割虽然有人为身份歧视的因素,但也是政府对工资的硬性约定引起的,农民身份的改变可以通过人力资本投资进行一般培训考上大学取得干部身份或当兵转业成志愿兵来实现。工资差别是导致行业分割和单位分割现象出现的原因之一,反过来,行业分割和单位分割又导致工资差别的进一步扩大。工资差别直接导致非农民工资率普遍提高,在规模效应和替代效应的共同作用下,工资率提高的结果,都促使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就业需求下降,从而农民工就业量减少。
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行业分割和单位分割三种分割联合对农民工就业产生影响。事实上,三种分割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互相包含、互为影响的。城乡分割存在于行业分割和单位分割之中,行业分割和单位分割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城乡分割的存在。从劳动力供给侧面来说,三种分割使农民工的流动受到限制,农民工就业成本增加,农民工的工资率要求提高,促使农民工劳动力供给曲线向左上方移,使得均衡工资率提高,农民工均衡就业量减少。从劳动力需求侧面来说,三种分割使农民工的流动受到限制,非农民工工资率提高,从而使农民工劳动力需求曲线向左下方移动,均衡工资率下降,均衡就业量减少。
三、劳动力市场分割和农民工非正规就业
(一)非正规部门与非正规就业
“非正规就业”首次出现在国际劳工组织20世纪70年代初提出的“世界就业计划”报告中。原意是非正规组织就业或非正规部门就业。在世纪年代有关贫困和就业问题的一系列研究中,国际劳动组织发现,在发展中国家城市中存在大量以维持生计为目的,未经政府承认、登记,也得不到政府管理和保护的经济活动。在其年完成的肯尼亚收入与就业报告中,国际劳工组织正式采用“非正规部门”这一提法以概括此类经济活动,并将其相应的就业模式统称“非正规就业”。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对非正规就业的定义并不一致。从国际劳工组织来看,20世纪6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并没有给非正规就业下严格的定义,但对非正规就业的特征加以归纳:(1)市场容易进入;(2)依赖当地资源;(3)家庭所有制;(4)小规模经营;(5)劳动密集,技术含量低;(6)从正规教育以外获取技能;(7)不规范的竞争的市场。后来在一些报告中,非正规就业部门被国际劳工组织引述为“发展中国家城市地区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生产规模很小的生产或服务单位。”而非正规就业则指在上述的非正规部门中就业,即从事非正规经济活动并取得收入的行为。
本文采用胡鞍钢对非正规就业的定义我国非正规就业主要指广泛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中的,有别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包括(1)非正规部门里的各种就业门类;(2)正规部门里的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工人等。即“正规部门里的非正规就业”。
综合归纳得出,“非正规就业”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非正规部门就业,具体包括:(1)小型、微型、家庭企业和自雇型就业;(2)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包括临时工、小时工、季节工、劳务工等;(3)高科技、文化和中介服务领域的自由职业。
简言之,我国现阶段非正规就业就是指正规部门里的非正规就业和非正规部门里的各种就业形式。包括:(1)在正规部门工作但不享受正规部门待遇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从业群体-他们是特定历史时期有体制性歧视产生的特殊就业群体;(2)在小规模生产或服务领域立足的个体与私营业主、家庭型生产单位工作的员工——他们与体制性歧视亦有一定关系;(3)在社区、非政府社团组织、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群体;(4)其他自负盈亏的独立劳动者等等。
(二)非正规就业成为我国农民市民化主要途径
一般来说,非正规就业具有进入成本低、市场化程度高和就业形式灵活等特点,特别适于在二元经济转换过程中创造就业。非正规就业是转型时期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就业模式转变的基本方向。当前,我国面临着就业的巨大压力,大量过剩的低素质劳动力无法通过有限的正规部门来充分吸纳,而非正规部门具有经营方式灵活,对劳动技能要求较低,资金投入较少,经营条件要求简单等特点,正逐渐成为我国主要的城市就业渠道和新增就业岗位的来源。从分析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流动的特点来看,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的主要模式是非正规就业。农民工的素质不高,并且其流动具有季节性、兼业性的特点,而非正规就业模式可包容农民工的这些特点,所以,非正规就业成了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主要模式。这主要是由我国目前经济、制度环境等因素决定的。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非正规就业已成为我国农民城市就业的主要途径。中国城市的非正规部门主要包括由个人、家庭或合伙自办的微型经营实体;以创造就业和收入为主要经营目标的生产自救和公益性组织;其他自负盈亏的独立劳动者。非正规部门具有收入低、就业不稳定、规模小、经营水平低的特点。非正规就业主要指广泛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中的,有别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除了非正规部门中的各种就业门类之外,还包括正规部门中的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从农村流动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工一般都是在非正规部门就业,如在城市里做个体经营户、家庭手工业户、受雇于私营企业,还有大量农村劳动力做街头摊贩,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基本上都是这样实现就业的。也有少部分的农民工在城市正规部门就业,但是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工也具有非正规就业的性质,因为在城市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工由于身份特征并不享受城市职工所得到的各项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与城市的正式职工属于不同的劳动力市场,在城市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工作岗位仅仅限于正式职工不愿意干的职业工种。在正规部门工作的农民工就业波动性很大,绝大多数属于临时就业。
非正规就业成为我国农民市民化主要途径的原因在于:
1.体制因素造成了城市正规劳动力市场与非正规劳动力市场相分割。为了保护城市居民的就业利益,缓解城市的就业压力,我国在计划体制时期就开始利用户籍制度限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并导致了今天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多重分割现象,其中对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影响最大的是正规劳动力市场与非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分割,这两个市场的特征非常明显:(1)非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难以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2)两种市场上劳动力的工资相差巨大,正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工资相对较高,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工资相对较低,两者相差悬殊;(3)非正规劳动力市场是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劳动力供给相当巨大,有数量庞大的农村劳动力作为储备,缺乏保护,进入门槛较低;正规劳动力市场是个不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受一定程度的保护,拥有较高的进入门槛。由于城市正规劳动力市场的进入门槛较高,转移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工基本上只能在城市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工作。
2.素质瓶颈制约了农民在城市就业的选择空间。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影响其工作性质和待遇,从而影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有关调查显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文化水平较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居多。从全国情况看,2011年转移出去的农民工中,文盲占1.5%,小学文化程度占14.4%,初中文化程度占61.1%,高中文化程度占13.2%,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9.8%。同时,农村转移劳动力中,具有专业技能的人也较少,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占10.5%,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占26.2%,既没有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也没有参加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68.8%。文化素质较低使得农村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只能进入小零售、小批发、小餐馆和一些劳动强度大、报酬率低的行业。即使是在正规部门里,农民工也是干一些“苦、脏、累、险”的工种,技术含量不高。企业方面认为,农村劳动力学习能力差、观念比较陈旧,雇佣他们要花费一笔培训费用,因此农村劳动力的工资较受过职业培训的劳动者要低,当企业裁员时,首先被裁掉的也是这批劳动者。
3.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非正规就业是农民市民化的低成本实现方式。在任何国家,增加就业都是需要有一定投入的,这些成本可以称之为“就业成本”或“岗位成本”。一般说来,城市居民在正规部门就业的成本是比较高的,该成本大致上包括,城市劳动力的培训,对于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的单位投资,正规就业者所享受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建设等。相反,非正规就业的岗位成本则要低得多,上述的各种投入,基本上与非正规就业者没有关系。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再加上我国需要转移出去的农村劳动力数量巨大,因此,在城市化过程和农民市民化过程当中,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难以支付农民在城市正规就业的巨大成本。但是城市化和农民市民化又是必然趋势,所以,非正规就业就成了农民市民化的低成本实现方式,以较低的成本转移农村劳动力到城市就业,以较低的成本逐步实现农民市民化。
(三)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对农民工就业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