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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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住房保障制度研究(7)

其次,放宽对农民工的准入机制,严格退出机制。去除需要本市户口的准入条件,并且针对农民工高流动性,规定较短的在本市居住的期限。但是在吸收更多农民工进入廉租房住房保障制度中的同时应该保障住房的质量。另外,由于新增加的受益对象-农民工的流动性特征,占用廉租住房的时间将少于一般的城镇常住人口。因此,在退出机制上应该做好管理,此时廉租住房的轮候周期应短于现行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轮候周期,从而有利于加快廉租住房的流动速度,增强其保障功能。

再次,以实物配租为主,拓宽廉租房的房源。实物配租是指政府为保障对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有三种方式获得廉租住房:一是政府集中建设或购买新的廉租公寓,其中要求对住房的质量标准和面积标准适当控制,使之适合农民工居住;二是政府通过对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措施鼓励其建立有一定质量要求的职工宿舍;三是政府购入旧房并且对其进行翻新维修后作为廉租住房;另外,政府要切实增加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量。2007年住房保障元年之后,关于土地供应向保障倾斜一直是国土部门各级领导的共识,即“要进一步优化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民生用地的供应量。严格把握中低价位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不低于总的房地产供地的70%”。

另外,加强对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由于家庭成员的受教育程度、文化素质较低。一旦以廉租房的形式将他们集中居住生活,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例如犯罪、打架斗殴等。因此应该加大各种扶持力度,发展临近社区互助组织对廉租小区住户进行有系统的法律文化知识的传授和道德教育。

2.构建农民工的经济适用房制度。降低经济适用房的标准,让农民工也买得上保障性住房:

首先,切实落实建设部2008年颁布的《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即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

其次,提高农民工的购房能力。政府对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予以一定的货币补贴。当然这样需要政府增加财政投入,这些增加额建议由中央政府提供。将这部分的财政支出算在征收的住房保障税中,减轻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

再次,降低准入的收入线,同时对农民工的户籍和居住年限放宽限制。由于当前经济适用房制度的保障面太大,将大部分自己有能力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纳入经济适用房的供应范围,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开支,占用了公共资源,许多真正需要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者却还在轮候期。因此建议降低准入的收入线,将部分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中等收入者排除在享受经济适用房制度之外。将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家庭,适当放宽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特别要激励那些在城市工作时间长、有突出贡献或有技术、技能专长的农民工,为他们提供享受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机会。

3.构建农民工的公积金制度。为农民工制定合理的公积金机制,实现他们在城市中定居的愿望,由于有近一半的农民工有在城镇定居的意愿,因此也应该将农民工纳入到公积金制度中来,使他们真正融入城市,加速城市化进程。

首先,设立专门的法律以保证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如期缴纳。在农民工的工作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不高的现实情况下,他们必定会想方设法拖延抵抗,甚至有可能致使囊括农民工的住房保障制度流产。因此,设立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规定抵抗新制度的具体的惩罚措施是十分必要和必需的。

其次,改革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制以消除“马太效应”。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的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对象按收入分为三类,首先按照收入高低排列所有保障对象,然后依据一定的标准划出两个收入线A和B。收入在A以下的收益对象不用缴纳住房公积金,而直接享受廉租住房制度提供的住房或者补贴。A和B之间的他们仍然需要按照一定的收入比例交纳住房公积金,其单位也缴纳同等数额的资金。B以上的受益对象则按照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制缴纳。这种规定充分照顾了弱势群体,更好的发挥了该制度应有的保障功能,可以更好的解决目前我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再次,实行一体化管理和网络化服务,实现规则和信息的全国统一。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性较大,农民工公积金的缴纳应加强联网工作,实现规则和信息的全国性,确保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的顺利转移,简化不必要的手续。

建设部对2007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作出新部署,其中最大的两个亮点,一是住房公积金体系首次将农民工纳入覆盖范围,二是富裕人群“超标”缴纳公积金可能会被纳税。农民工在城市里有一个温暖的家的梦想已经开始慢慢照进现实,虽然享受公积金的农民工仅限于“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却是力促农民工在城市“生根立足”的破题之举。尊重他们选择扎根之地的梦想与权利,这是保护工人阶级新成员积极性的必然之举,也是逐步落实他们身份的重要一步。

4.户籍制度的改革。要切实建立起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必须加快速度改革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及相关的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工进城定居清除体制障碍。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

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有关专家估算,全国流动人口已接近2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其中有一条规定:“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己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这种按财产多少来确定本国公民国民待遇范围的政策严格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大部分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低,他们根本无力在城市购买商品房,更谈不上投资兴办实业。因此只要户籍制度还未彻底改革,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相关社会保障就无法惠及流动人口,就会一直阻碍其在城市定居。目前,虽然对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达成了共识,即恢复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但由于在户籍制度载体上附加的各种利益关系非常复杂,改革有很大的成本代价,所以,在学界尤其城市管理者中,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是该快还是该慢认识不一致。大多数城市管理者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出发,不希望户籍制度一下子放开,他们经常提到的两个理由是,过早放开城市户籍会出现“城市病”,并挤压城市人口就业机会。从世界城市的发展来看,随着人口的大量涌进,的确会出现贫民窟、犯罪增多、城市环境脏乱差等所谓的“城市病”。换言之,它似乎是城市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

但是,不能因为怕出现“城市病”就紧闭城门。关闭城门,不让农民进来,“城市病”是没有了,可城市的活力和生机也随之而去。事实上,防治“城市病”的最好药方,就是在人口自由流动中发展城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况且,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很多“城市病”并不是放开城市户籍造成的,恰恰是农民进城后没有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所致。再退一步而言,即使“城市病”无法解决,这也是城市化进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比起公民的自由居住和迁徙的权利,“城市病”只能是第二位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