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是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心理
人在江湖飘,哪有不挨刀。
——《武林外传》
有关黑社会题材的电影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直到90年代末,几度鼎盛,几度式微,,不过其中的情节无非是:作为电影主人公的黑帮大哥,虽然杀人越货,罪该万死,然而总有那么一个理由令观众去原谅他、理解他,甚至他身上会有某种另类而高超的人格让观众同情。这类的黑社会电影其实不过是现代工业社会机械体制压力下,人们在精神领域寻求逃避的一个出口,与其说是犯罪,不如说是一种另类的“浪漫”。相对于这种刻意的美化,现实中的黑社会却给了人们不同的认知,他们大多犯罪组织严密、目的明确,比如有以政治为目的的,如美国的三K党、日本的赤军、德国的新纳粹党;有以经济为目的的,如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中国香港的三合会、中国台湾的竹联帮、美国的越南青帮等,犯罪主要通过诸如赌博、盗窃珠宝、走私贩毒、拐卖人口等较大犯罪活动,所占有控制资金巨大,犯罪情形之恶劣实在是令人发指。
目前,在我国大陆,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他们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影响,也是公安机关近年来严厉打击惩治的犯罪对象。
1998年,长春破获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一起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这是集杀人、抢劫、敲诈勒索、绑架、聚众斗殴、设赌抽红、组织卖淫嫖娼等多种犯罪于一身的特大犯罪团伙,几年来先后作案百余起。其中,重特大案件70起,杀死4人,杀伤33人,抢劫、敲诈、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犯罪气焰之嚣张,手段之残忍,危害之严重,在吉林省乃至全国都属罕见。主犯梁某具有多重身份,公开身份是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普通刑警,吉利亚饮食娱乐集团董事长,另一身份就是黑社会老大。
身为普通刑警,梁某却穿着名牌服饰;驾驶高级轿车,长年包租五星级宾馆总统套房,出席豪华宴会还常有官员相陪。一段时间里,粱某成为长春市“黑白两道”都走得通的人物。即使在被刑事拘留以后,他还叫嚷:“我上面有人,一两个月就能出去!”梁某之所以如此嚣张,当然与其多年苦心经营的犯罪团伙势力有关。更重要的是,他拥有了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政治保护伞,粱某案发后,“拔出萝卜带出泥”,与之有牵连的党政干部达30多人。1994年以来,梁某在精心组织犯罪团伙的同时,通过各种合法与非法手段聚敛钱财,并逐步形成了总资产达2000万元的餐饮娱乐企业集团。案发时,公安人员在他家里仅车钥匙就发现了28把。
从上述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像梁某所处的黑社会这样的有组织犯罪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他们人数众多,有自己的名称、帮规和较为严密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成员相对稳定,分工有序,等级森严。在此类案例中,犯罪成员较为固定,以犯罪作为一种职业和谋生的手段,根据分工的不同“各司其职”,而且有严格家法:下级有事必须请示报告,对“组织”要绝对忠诚,不许中途退出。如违“家法”,轻则剁掉手指,重则打折腿。又如,他们都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并且有一套能够逃避社会控制和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并营造保护伞,向政府渗透。
梁某就借职务之便,结交大批公职人员,编织个人“关系网”,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这些人或利用职权为梁某谋取利益,或为梁及其团伙成员洗脱和掩盖罪行,客观上推动了梁某团伙的迅速壮大,使其在社会上违法犯罪更加有恃无恐。再如,像梁某这样的黑社会团伙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牟取暴利,以商养黑。他们以暴力作后盾,有先进的武器装备,依仗暴力手段或以暴力威胁,迫使他人就范。而且由于具备较强的本土性、区域性,所以他们更能利用区域的控制优势,如东部沿海的黑社会从管理手段、经营和势力范围更接轨于海外,西部地区更具乡土特征,有家族式特点。
了解了黑社会犯罪的罪恶本质,我们在这里有必要提前一下大家,千万不要盲目地崇拜黑社会电影中的那种“另类浪漫”,现实就是现实,一旦加入黑社会这样的不法团伙,等待你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
知识链接
黑社会的由来
黑社会是外来语,即来源于英语“under—world society”,即“地下社会”。黑社会的“黑”字意味着“私下的、秘密的、非法的、邪恶的”,而“社会”指“有组织的”,其组织化程度达到了一个“小社会”的程度,即具备了社会的结构、功能、运转管理模式等等社会所具备的特征。它是与现实社会对立的反社会的地下组织。
一个罪犯三个“帮”——团伙犯罪心理
贪图享乐、爱慕虚荣是一个人走向毁灭的前奏。
——佚名
都说一个好汉三个帮,其实一个罪犯也有三个“帮”,不过这里的帮是帮忙犯罪。
2000年某日凌晨,在福建某大学沙滩发生抢劫、强奸一案。来此地打工的青年民工李某纠集陶某、刘某、陈某到福建某大学沙滩上抢劫。在沙滩上,李某等人发现男青年叶某和女青年温某在草丛中谈恋爱,即将两被害人团团围住。李某对叶某拳打脚踢,并用镀锌管击伤其头部,致叶某昏迷。李某等抢走他身上携带的一部传呼机和人民币500多元。然后,四个四川民工又将因惊吓缩成一团的被害人女青年温某强行轮奸,其犯罪手段令人发指。
2004年7月12日,福建省某市破获一起罕见的青少年抢劫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 14名;其中年龄最大的19岁,最小的仅11岁。5月份以来,这些孩子在城区电子游戏机店、网吧、巷子、公园等偏僻地段连续抢劫作案30余起,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妇女和中小学生。该团伙成员多为单亲家庭和辍学青少年,抓获后,对罪行供认不讳,并交代因为不愿意上学,偶遇在网吧、录像厅等地。相同的年龄,共同的境遇,使他们纠集在一起作案,实施一个人所无法实施的犯罪行为。
上述两个案例有一定的相似性,犯罪人最初的动机相似,都是因缺钱而抢劫,不过后续的发展不同。前者抢劫完后,看到被害人温某,遂又产生新的动机,转化为强奸犯罪,这说明,团伙犯罪在一起案件中往往多种犯罪行为兼施,一种犯罪行为结束后,在新的诱因驱使下,很快他们又萌发新的犯罪动机,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后者属于青少年团伙犯罪,他们的目的相对简单,只是为了满足金钱物质欲求。另外,他们都有着共同的环境、相似的家庭背景,结成团伙作案彼此之间可相互利用,能缓解一个人能力不足的矛盾,这是他们组成团伙犯罪的心理条件。
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就像上面案例中所说的那样,因为有着共同的境遇、共同的居住环境、共同的兴趣爱好,犯罪分子产生了情感的共鸣,从而形成犯罪团伙。比如说,福建建阳曾经有过很有名的“四大神偷”,是建阳四个未成年人,他们均来自单亲家庭,生活拮据,平常家中无暇管教,他们因此流浪街头。共同的经历,使他们纠集在一起,大至入室盗窃金银财宝,小至一般财物,均成了他们犯罪目标。除此之外,他们结伙作案,也有部分原因在于,在实施各种暴力犯罪中,有时仅靠个人力量难以达到犯罪目的,所以这时依附团伙,就能缩减犯罪人非法欲望与完成犯罪活动能力之间差距,靠着人多势众,彼此之间相互利用,从而实现犯罪目的,满足其犯罪需要。
实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