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现代公司员工福利计划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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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员工股票期权福利计划方案设计(6)

支付期限:医疗津贴应在整个风险期间提供,但在生病情况下,津贴期可限制为26周,在疾病津贴发放期间,医疗津贴应予保持。某些疾病,根据国家立法规定,应在必要时予以延长医疗津贴期。

2第三部分是“疾病津贴”。“被覆盖的风险应包括因处于生病状态而导致失去工作能力,从而带来国家立法规定的收益终止。”

覆盖范围:或者是规定的职工类型,其数量应达到全体职工的50%;或者是规定的活动人口类型,其数量应达到全体居民的20%以上;或者是在发生风险期间收入不超过规定的界限的职工类型;或者是依据灵活条款,被规定的职工类型,其数量应达到20个人以上工业企业全体职工总量的50%以上。

《1952年社会保障公约》还规定,津贴水平应根据一个法定比例表加以确定,或根据主管当局按照规定制定的比例表加以确定。

资格条件:要求受保人事后完成一个资历期,以防止津贴被滥用。

支付期限:在风险发生期内,津贴应予保证,但可限定为:疾病26周,3天等待期。

二、《1927年疾病保险(工作)公约》(第24号)

《1927年疾病保险(工作)公约》要求批准国建立强制性疾病保险(工业部门),条件至少相当于本公约条件。

覆盖范围:“强制性疾病保险适用于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工人、职员和徒工,以及家庭工和家佣。”但各国有权酌情排除临时工、外籍非正式工人、工资或收入达不到规定水平者、工作条件不能与工薪劳动者类比的家庭工、未达到规定年龄工人、雇主家庭成员等。此外,海员和渔民另有专门制度。

权利规定:“受保人因身体或精神健康处于不正常状态而无力工作者,有权自津贴的第一天起至少在最初26周无能力期间获得一种现金津贴。”

资格条件:“津贴的发给以服从于由受保人完成一个资历期,并在至少3天等待期结束之时。”

限制条件:“受保人另有津贴者,停发或酌减;受保人虽不能工作,但有收入者,停发或减发;无正当理由不遵医嘱或不受保险机构监督者,停发;因受保人蓄意的错误而导致的疾病,津贴得以减发或取消。”

医疗照顾:“自疾病之日始,至少至预发疾病津贴期终结之时,受保人有权免费获得一位素质恰当的医生的治疗,以及数量足够的药品及外科手术的提供。”“不过,可以按照国家立法规定的条件,向受保人要求对援助费用的利用。”受保人不遵医嘱又无正当理由不利用保险机构提供的援助,医疗费用津贴予以终止。

家庭医疗照顾:“国家立法可以批准或规定向生活在受保人家中、由其负担的家庭成员发给医疗援助;国家立法将确定援助发给的条件。”

管理机构:“疾病保险应由自治性机构管理,置于公共政权的行政和财务监督之下,不得追求任何盈利目的。由私人主动建立的机构应得到公共政权的专门承认。”“任何人应被要求按照国家立法确定的条件参加自治性保险机构的管理。”

缴费:“受保人及其雇主应当参加疾病保险资金的构成。”“应由国家立法确定政府的财政贡献。”

三、《1944年医疗照顾建议书》(第69号)

《1944年医疗照顾建议书》规定:“任何医疗照顾服务,均应保证向个人提供医疗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成员能够提供的照顾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一切其他服务:(1)以便恢复健康,防止疾病加重和减轻痛苦;(2)个人的健康受到损害时(治疗照顾),以便保护和改善健康(预防照顾)。”

由这种设施提供照顾的性质和范围应由立法途径加以规定。

负责这种服务管理工作的当局或机关,应保障受益人获得医疗照顾,利用医疗行业及相关行业成员的服务,并通过对其他机构医疗照顾服务的组织来做到。

服务的经费应通过正常的、定期的缴纳来获得,或者以社会保险费的方式,或者以税的方式,或二者兼用的方式获得。

医疗照顾或者由社会保险所属医疗照顾部门提供,或者由医疗照顾公共部门提供。

在由保险机构的医疗部门提供时,缴费受保人、配偶、需负担的子女或其他立法规定的人员,应有权获得提供一切照顾;未受保、又无力自费负担者,由社会救助来解决。这种服务应由受保人及其雇主缴费以及公共基金资助来支持。

当医疗照顾由一种公共医疗照顾服务提供时,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应有权获得所有该服务提供的医疗照顾。服务的经费来源于累进税基金,或者来源于一般国民总收入。《1944年医疗照顾建议书》第二部分论述实施范围,如将服务扩展到全体人口,社保机构所属机构医疗照顾的管理,公共服务医疗照顾的管理等。

四、《1969年医疗照顾和疾病津贴公约》(第130号)

该公约因为标准较高,或者某些类型人员已有专门制度,所以该公约的灵活条款和排除的人员较多。排除对象为:农业工人、海员、渔民、公职人员、临时工、雇主家庭成员等。

这个公约包括的风险有:(1)治疗性医疗照顾需要,以及按照规定条件预防性医疗照顾需要。(2)由疾病引起的不能工作并带来收入终止,如同国家立法界定那样。

医疗照顾:任何会员国应向受保人保障提供治疗性和预防性医疗照顾。医疗照顾的目的是“维护、恢复或改善受保人的健康及他的工作能力和应付个人需要的能力。”

受保人应包括:(1)全体工薪人员,包括徒工以及他们的妻子和孩子;(2)规定的经济活动人口,总量占全体经济活动人口的至少75%,以及他们的妻子和子女;(3)规定的类别居民,总量占全体居民的至少75%。

医疗照顾至少包括:(1)内科医生照顾,包括家庭出诊;(2)专家照顾,对住院或非住院病人,或院外就诊的病人提供的专家服务;(3)据医生处方提供必需的药品;(4)必要时住院;(5)牙科照顾;(6)医疗康复,包括提供、维护和变更器械[对(5)、(6)两项批准时可作出保留]。公约说,可规定资历期,但这种资历期不能过长,只限于剥夺受保人获得医疗照顾的机会。

在整个生病期间,医疗照顾应予保证。

受保人在生病期间不再属于一个受保群体,医疗照顾的延续权利期不得少于26周。通过立法可以规定受保人为医疗照顾承担部分费用,但这种承担不应造成“过重的负担”,从而使“医疗照顾的保护变得不大有效”。

疾病津贴:《1969年医疗照顾和疾病津贴公约》指出,津贴水平应当是,对于标准收益人,至少等于以前收入的60%(包括收入家庭津贴)。对津贴可规定最大值,或对计算津贴的收入规定一个上限。然后,公约详细说明了如何计算总的收入。

通过立法,可以规定资历期。

津贴期至少每个病人为52周,通过声明可保留至26周。

可以规定等待期,但不得超过3天。

第一章 附录3

各省市企业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

职工持股制度是伴随着股份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发展出现的新生事物,它对于寻求公有制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促进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等方面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党的十五大和党的十五大四中全会都强调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创造了条件。目前,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江苏省等一些省市企业试行职工持股制度,同时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措施加以规范。

为了借鉴国内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省市的经验,现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深圳市、江苏省、浙江省、南京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广东省、甘肃省、厦门市、安徽省、黑龙江省、云南省、青海省、济南市等17个省市的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如下,以供参考。

一、实行职工持股的目的、依据和试行办法的名称

(一)实行职工持股的目的

1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股份制公司规范运作,规范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努力探索能够大力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2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运用职工入股形式,探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

3改进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的积极性,使企业职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凝聚力,增强职工对企业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

4有利于推进企业资本结构多元化,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主人翁意识。

5规范职工持股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4《国家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

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6《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三)试行办法的名称

在比较的17个省市中,除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南京市、陕西省、宁夏自治区明确为“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外,其他的,如深圳市、济南市、江苏省、浙江省等11个省市明确规定为“内部职工持股试行(暂行)办法”。

二、关于职工持股(会)的定义界定

(一)内部职工持股是一种产权组织形式

1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并委托公司工会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产权组织形式(深圳、云南)。

2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上海、陕西)。

3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甘肃)。

4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职工出资认购本企业股份,委托工会以社团法人托管运作,工会代表职工个人进入董事会按照股份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黑龙江)。

5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职工自愿认购本企业股份,由工会组织的职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持股会代表职工个人进入董事会,参与按股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

(二)内部职工持股是一种行为

1内部职工持股是指职工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安徽)。

2内部职工持股是指企业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的行为。职工股份既可由职工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持有(江苏)。

(三)职工持股会的定义界定

1职工持股会是企业职工共同出资组建的社团法人,作为企业的法人股东,行使出资者的有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青海)。

2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团组织(天津)。

3职工持股会是在工会指导下,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南京)。

三、职工持股试行的范围

1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津、陕西)。

2适用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深圳、南京)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北京)。

3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时,须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浙江、安徽)。

4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云南)。

5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