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行政行为法律适用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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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的原则(1)

7.1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作为行政行为,还要求适当。这几个要求密切联系,融为一体。确立行政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为一般法律适用行为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二为行政行为法律适用所必须遵循的特殊原则。

法律适用行为的基本原则为法治、民主、效率,行政行为中的法律适用要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依法与裁量结合。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对法律明确规定的羁束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机关可以裁量。就内部事项的处理、自由裁量部分的处理,行政主体有权进行选择。

第二,职权与民主相结合原则。行政行为法律适用过程中,行政职权主导,对程序的进行有指导的权力,行政主体独立决定,主动适用法律,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追求行政管理职能的目的;同时必须保障相对方依法享受法定的参与、听证、公开等权利,符合民主原则的要求,不得侵犯相对方的法定权利及人格尊严。

第三,效率与公正相结合。诉讼程序与行政程序都具效率与公正的双重目的,但就行政行为而言,效率的要求更高一些。效率是行政的生命,与诉讼中追求完全的实质的正确相比,行政行为更有可能为了效率而牺牲一定限度内的公正。

作为法律适用活动,行政行为中法律适用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主要有:

(1)行政主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一方面,行政主体依其行政管理职权而享有特定的行政行为法律适用权,其在法定范围内独立行使,法律赋予其法律适用行为特定的效力。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适用法律时,其他主体,尤其是政党、上级机关、地方权力机关等不得非法干涉。另一方面,依法进行法律适用活动,是行政主体的职权,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时,不应滥用职权,规避其法定职责。

(2)平等适用法律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在法律规范面前一律平等,同样的问题必须有相同的处理,不同的问题有不同的处理。这里的行政相对方包括了国内的行政相对人,也包括国外的行政相对人。后者主要是指在我国进行投资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外国人。我国加入WTO之后,这类主体会更多,对他们进行行政管理时,适用法律必须符合法律对这类适用的特殊规定。如法律赋予其国民待遇的,行政主体就不能对其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苛刻的要求。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行政行为尤其要求行政主体“先取证,后裁决”,适用法律规范作出一定行政处理或决定之前,必须先查明案件事实。

(4)适用法律规范要完整、准确。由于行政管理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多变,作为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规范也是形式多样、冲突众多,所以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更易不完整或不准确。

(5)责任原则。指行政主体的法律适用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对于违法的法律适用,适法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行政行为,其法律适用还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主动性原则,即行政主体主动适用法律规范处理行政案件的原则。行政行为区别于其他的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其主动性,即行政主体依法执行法律、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不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要件。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发现行政相对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时,依法定职权主动处理。行政法规构成各种行政业务的规范,执行法律是行政主体的职责。行政主体处理业务案件均应基于职责主动适用各种有关法律规范,此种行为不依赖于相对方或他人的请求,且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拒绝适用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而司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是被动进行的原则,以违法事件的发生或特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要件。

(2)层级性原则,包括主体上的层级性及客体即法律规范上的层级性。适法主体遵守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规定。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各项规定、原则构成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的重要规范和原则,对行政主体的适法行为的效力与合法性具有密切的关联,行政主体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可能导致其法律适用不合法。这是行政主体适用法律规范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予以注意和重视的问题。这一原则还要求针对具体行政管理案件或所决定采取的行政措施的种类、类型而适用特定层级或渊源的法律规范。

(3)最密切联系原则。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系统庞杂,多层次、多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都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作出特定行为的依据,行政主体在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时,必须满足最密切联系的要求。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所选择并在具体行政决定中予以适用的法律规范,应与行政案件事实具有逻辑上的最密切最直接的联系,规范中对特定违法行为要件的规定与案件实际情况最相同或类似。下级规范与上级规范并不发生冲突、抵触的情况下,应对下级规范予以直接的适用。只有在二者发生冲突时,下级规范才因与上级规范冲突而不予适用。

另外,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规范与违法行为中的行为主体、行为地等因素具有最密切最直接的联系,则为此原则的应有之义。将这一原则作为行政主体适用法律的基本的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行政主体规避一定规范,而只选择加重相对方责任的规范,约束其在选择法律规范上裁量权的任意性。但另一方面,由于这一原则只能是一个抽象的规定,其本身并不能明确指明要求行政主体具体适用哪一部规范。所以,还面临对于是否遵循的问题的判定,这必须与特定法律规范相结合才能具体确定。

(4)行政主体适用法律规范应遵从上级指示的原则,包括对上级制定的法律规范的遵从。这是由行政行为的层级性的特点决定的。作为行政行为,要求下级主体必须服从上级主体的命令、接受上级的领导,不得违反上级主体制定的行为规则。遇有疑难的或不能自主解决的问题,应向上级请示。

这些原则有的是已在法律中有所规定、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予以遵守的法定的原则;而有的则尚限于行政法理论界的探讨和研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对这些原则的违反或不予遵循并不能构成行政行为法律适用违法。

另外,理论界基于对行政法的适用也提出了其他一些有益的规则,这些规则对于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的法律适用都具有借鉴意义。在实践中,各原则相互作用,针对不同案情有不同的取舍,它们结合在一起对行政主体适用法律的行为发挥一定的规范作用。

7.2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的特有原则

行政行为中的法律适用,区别于其他主体尤其是司法主体的法律适用,有着不同的特征和要求。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裁量权较司法审判中法院法官的裁量权,受法律规范的程度更低,自由度更大。再加上对于行政行为,法律除合法性要求之外,还要求其具备合理性。这使行政行为法律适用除要遵循法律适用行为一般原则之外,还应当引入一些特殊的原则予以规范。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民主、公正、效能及救济。这些原则有的在立法中已有所体现,且大多存在于行政程序法当中,下面将分别论述。

7.2.1民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