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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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概述(6)

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在未发生意外损失的情况下,银行无法履行到期债务而对其收益或者资本所产生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对资金来源的变化预计不足而造成难以管理的局面,也包括对市场情况变化认识或者了解不足,从而影响银行以迅速和最低价值损失的方式来变现其资产的能力。网络银行的存款波动性较大,因此增加了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难度。其管理的复杂性取决于网络开立账户的性质和数量。对于完全凭利率或者开户条件而保持账户的客户,网络银行业务会增加这些客户存款的不稳定性。资产/负债以及信贷管理体系都应为网络银行产品保留足够的资金。网络账户活动的规模和性质可以为加强监督存款和贷款的流动性与变化提供依据。

(三)操作风险

对于什么是操作风险,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各监管机构都是以列举的方式对操作风险进行概括。比如,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来源于系统在可靠性和完整性方面的重大缺陷而带来的潜在损失。而欧洲中央银行则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银行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的缺陷带来的不可预见损失的风险。美国货币监理署没有操作风险这一提法,它则提出了交易风险这一概念。认为交易风险是内部控制、资料的完整性、交易规则、雇员行为等出现缺陷和漏洞所带来的风险。具体而言,巴塞尔委员会报告中的操作风险主要包括电子货币犯罪带来的安全风险;雇员欺诈的风险;系统设计、实施和维护带来的风险;客户操作不当带来的风险。欧洲中央银行报告中的操作风险则主要包括缺乏有效的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措施带来的风险;信息系统故障带来的风险;人为错误带来的风险。综合上述各种引发风险的不同情形,可以看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系统和设备的技术层面引起的风险;另一个则是管理和内部控制层面引发的风险。

(四)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也称为信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公众的负面评价给银行和客户资金带来重大损失的风险。巴塞尔报告将声誉风险的起因和变现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重大的影响广泛的系统缺陷,系统的缺陷可能造成客户的不便或损失(资金的损失或个人信息的破坏),从而造成客户停止使用该电子货币,银行的客户流失。第二,重大的安全事故。病毒的破坏和黑客的入侵会造成系统的故障和资料的破坏,同样引起客户停止使用该电子货币,造成银行客户的流失。第三,其他机构出现问题引起的信心危机。其他银行的电子货币出现问题,即便本银行没有面临这些问题所可能引发的故障,也会使客户对该银行的业务出现信心危机。欧洲中央银行的报告和美国货币监理署的报告在声誉风险的论述上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报告大体相似,均认为声誉风险主要来自于网络银行系统本身出现故障和安全事故,由于不能及时稳妥地解决客户的问题和疑虑所引起的恐慌,加上媒体负面报道的影响,都可能导致网络银行声誉风险的产生。

(五)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违反或不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则、行业做法和标准所带来的风险,以及由于传统法律对网络银行缺乏规范或者传统法律规范与网络银行现有的运行要求相冲突所导致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由于交易对象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未能确定所产生的风险也属于法律风险。也有的认为法律风险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私法方面的风险,即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监管方面的风险,即违反监管机构的规定,或有关的监管规定并不适用所带来的风险。还有一些在网络银行条件下应尤其注意的法律问题,比如洗钱问题、消费者保护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等,都是网络银行时代应予以充分注意的问题。

(六)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化引起从事电子银行业务的银行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变动,从而给财务状况带来负面影响的风险。在电子货币业务中,同流动性风险一样,利率风险也主要发生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身上,发行人投资的资产可能因利率的变动而受损,从而带来利率风险。

(七)市场信号风险

市场信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非对称所导致的网络银行面临的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引发的业务风险。由于网络市场上商业银行与客户间信息处于严重的非对称状态,客户将会比在传统形式的市场上更多地利用信息优势形成对网络银行不利的道德风险行动。

(八)系统风险

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是网络银行最为重要的系统风险。这是因为网络银行是基于全球电子信息系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式,基于电子化支付清算系统的网络银行间的电子货币交易是跨国的,故障将会影响到全球金融网络的正常运行。另外网络银行系统也非常容易受到来自网络内部和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所以应加强网络银行管理性安全的防范。最后,由于网络银行是信息高科技的产物,网络银行因此也将面临着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风险。在系统技术选择上,网络银行必须选择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网络业务的开展,因而存在所选择的技术解决方案在设计上可能出现错误或被错误操作的风险。网络银行往往依赖外部市场的服务支持来解决银行内部的技术或管理难题,这种做法使网络银行暴露在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中。外部的技术支持者可能并不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网络银行的监管现状

网络银行业务所带来的高风险引起了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如果对网络银行所带来的风险不能有效地进行监管,而是任其发展,其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将会在巨额的风险损失中化为乌有。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这不仅关系到一家网络银行的竞争与生存,而且关系到一国乃至全球金融秩序的稳定。

由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能获得广泛一致认可的对网络银行的定义,对网络银行所涵括的业务范围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加上电子货币形态的多样化,更是加剧了网络银行监管的难度。网络银行发展的速度是如此神速,其标准和发展模式还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各国为避免过于死板的监管模式妨碍网络银行的发展,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都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综观各国的监管现状,形成了以美国和欧洲为代表的两种不同的监管风格。

美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通过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网络电子环境来实现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因而,在监管政策、执照申请、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要求十分相似。负责监管的机构也主要是传统银行的监管机构,如美国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国民信贷联盟协会以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其中货币监理署和美联储是主要的监管机构,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负责对网络公众储蓄进行审核认定,如第一家纯网络银行SFBN的营业执照就是由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审核颁发的。它们之间的具体责任划分,以联邦监管法案第12条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