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经纪人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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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期货市场经纪人(1)

内容提要

现代期货市场和期货交易是在现货市场和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市场的高级交易形式,是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合约交易是期货经纪人主要的经纪业务,它是市场发展的最高层次,是现代市场发展的方向,也是经纪业务中科学性、技术性、技巧性、风险性最强的业务,是经纪业务专业化的集中体现。了解期货交易的主要业务形式,期货经纪人的工作职能,是本章的重点。

期货交易概述

期货交易是国际上新兴的热门投资领域和贸易方式。所谓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世界上第一个期货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正式开始现代期货交易至今,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我国直至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才标志着期货交易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包括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上海商品交易所、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等15家期货交易所为试点期货交易所,我国期货市场的建设从此得到了健康和规范化的发展。

一、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是在远期现货合约交易的基础上,为了补其不足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换方式。远期现货合约在交易上有一些难以避免的缺陷,例如,有一胶合板进口商与一家具厂签订一份胶合板远期购销合约,合约约定五个月后交割,即到时胶合板进口商将按合约条款规定向家具厂供货,而家具厂也按合约条款约定向胶合板进口商付款,这样就完成了远期现货交易的整个过程。但是,如果合约到期之前,市场上胶合板的价格上升,这时胶合板进口商可能就不愿意以合约定好的低价卖给家具厂,反之,如果市场上胶合板的价格下跌,家具厂也不会愿意以合约上已约定好的高价买进。因此这种合约的履行即使有《合同法》等的约束,也往往因为没有直接的经济约束而导致履约率较低。这就带来了现货交易中的一系列问题,表现在:(1)合约的规范化程度比较低;(2)合约最后履行的保证性不够;(3)由于未形成集中统一的市场,寻找买卖对象较困难;(4)仅能反映少数买卖双方对市场供求状况及其未来变化的判断。

而通过期货交易,情况就不一样了。同样是上述胶合板的例子。胶合板进口商与家具厂不必通过贸易谈判而签订合约,只需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下达期货交易指令并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也就是胶合板进口商与家具厂同意在合约指定的交割时间,在指定的地点,交收某等级和数量的胶合板,按成交价格收付款。其间胶合板进口商不用了解买方是谁,家具厂也可能不认识胶合板进口商。在期货市场,买卖双方不相识也能进行交易,而且也不必担心由于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对方违约,因为期货合约是交易所制定的标准的、规范的合约,合约的履行不仅受法律的约束,也受保证金制度的保护。可见,期货交易就是买卖双方通过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会员)下达买卖指令,在交易所内集中竞价进行交易并按期货交易所的标准化合约的规定,承担买进或卖出远期商品的权利和义务的“无纸化”贸易。它与远期现货合约交易的区别为:

1.交易的商品范围不同

现货交易可以对任何商品进行交易,而进行期货交易的商品必须是容易标准化的大宗商品,其中主要是农产品、石油、金属商品以及一些初级原材料和金融产品。

2.交易目的不同

现货交易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一定时期内进行实物交收和货款结算。而期货交易是合约约定权利和义务的转让,是通过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或投资获利。期货交易者不仅可按合约约定以实际买进或卖出商品来履行上述权利和义务,也可在交割日前向同一交易所发出与原合约相同但买卖方向相反的平仓指令来抵消和解除原合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交易方式不同

现货交易一般通过“一对一”的谈判进行,不必在特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其价格也不公开。而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按交易所的规则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进行买卖,其价格也是公开、公平和合理的,并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向全世界公布。一对一谈判交易(或称私下对冲)被视为违法。

4.合约内容不同

远期合约对于交易商品的品种、数量、交割日期等内容都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统一规格、数量和交割日期、地点的标准化合约。

5.保障制度不同

现货交易有《合同法》等法律保护,合同不兑现即毁约时要用法律的方式解决。期货交易除了国家的法律和行业、交易所规则之外,主要是以保证金制度为保障,保证到期兑现。

6.交易场所不同

现货交易一般分散进行,如粮油、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都是由一些贸易公司、生产厂商、消费者分散进行交易的,只有一些生鲜和个别农副产品是以批发市场的形式来进行集中交易。但是,期货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依照法规进行公开、集中交易,不能进行场外交易。

7.结算方式不同

现货交易是货到款清,无论时间多长,都是一次或数次结清。期货交易由于实行保证金制度,必须每日结算盈亏。结算价格是按照成交价为依据计算的,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价是为当日同品种所有成交期货合约价格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有以下作用:(1)计算平仓盈亏及持仓盈亏的依据;(2)决定是否追加保证金的依据;(3)制定下一交易日停板额的依据。

二、期货交易的特点

期货交易建立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是一般契约交易的发展。为了使期货合约这种特殊的商品便于在市场中流通,保证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所有交易都是在有组织的期货市场中进行的。因此,期货交易便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1.合约标准化

期货交易具有标准化和简单化的特征。期货交易通过买卖期货合约进行,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合约。这种标准化是指进行期货交易的商品的品级、数量等都是预先规定好的,只有价格是变动的。这是期货交易区别于现货远期交易的一个重要特征。期货合约标准化,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降低了交易成本,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交易双方因对合约条款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争议与纠纷。

2.场所固定化

期货交易具有组织化和规范化的特征。期货交易是在依法建立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一般不允许进行场外交易,因此期货交易是高度组织化的。期货交易所是买卖双方汇聚并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是非营利组织,旨在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与交易设施,制定交易规则,充当交易的组织者,本身并不介入期货交易活动,也不干预期货价格的形成。

3.结算统一化

期货交易具有付款方向一致性的特征。期货交易是由结算所专门进行结算的。所有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必须送到结算所进行结算,经结算处理后才算最后达成,成为合法交易。交易双方互无关系,都只以结算所作为自己的交易对手,只对结算所负财务责任,亦即在付款方向上,都只对结算所而不是交易双方之间互相往来款项。这种付款方向的一致性大大地简化了交易手续和实货交割程序,而且也为交易者在期货合约到期之前通过作“对冲”操作而免除到期交割义务创造了可能。国际上第一个真正的结算所于1891年在美国明尼阿波利斯谷物交易所出现,并建立了严格的结算制度。

4.交割定点化

实物交割只占一定比例,多以对冲了结。期货交易的“对冲”机制免除了交易者必须进行实物交割的责任。国外成熟的期货市场的运行经验表明,由于在期货市场进行实物交割的成本往往要高于直接进行现货交易成本,包括套期保值者在内的交易者多以对冲了结手中的持仓,最终进行实物交割的只占很小的比例。期货交割必须在指定的交割仓库进行。

5.交易经纪化

期货交易具有集中性和高效性的特征。这种集中性是指,期货交易不是由实际需要买进和卖出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在交易所内直接见面进行交易,而是由场内经纪人即出市代表代表所有买方和卖方在期货交易场内进行,交易者通过下达指令的方式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指令最后都由场内出市代表负责执行。集中性还表现为一般不允许进行场外私下交易。期货交易简便,寻找成交对象十分容易,交易效率高,表现出高效性的特征。

6.保证金制度化

期货交易具有高信用的特征。这种高信用特征集中表现为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交易者在进入期货市场开始交易前,必须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并应在交易过程中维持一个最低保证金水平,以便为所买卖的期货合约提供一种保证。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不仅使期货交易具有“以小搏大”的杠杆原理,吸引众多交易者参与,而且使得结算所为交易所内达成并经结算后的交易提供履约担保,确保交易者能够履约。

7.商品特殊化

期货交易对期货商品具有选择性。期货商品具有特殊性,许多适宜于用现货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商品,并不一定适宜于期货交易,这就是期货交易对于期货商品所表现出的选择性特征。一般而言,商品是否能进行期货交易,取决于四个条件:一是商品是否具有价格风险即价格是否波动频繁;二是商品的拥有者和需求者是否渴求避险保护;三是商品能否耐贮藏并易运输;四是商品的等级、规格、质量等是否比较容易划分。不同等级的,需要升贴水。这是四个最基本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商品,才有可能作为期货商品进行期货交易。

三、期货合约的种类

期货合约是在交易所内达成的、标准化的、受法律约束并且在将来某一特定地点和时间交收某一特定商品的合约,它是一种由参加交易的双方共同约定、共同协商的契约。

期货合约与现货合约两者虽都是一种销售合同、契约,但本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非标准化与标准化的区别。现货合约是非标准化的,其交货时间、地点、价格、数量、品质以及方式等都由交易双方议定;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它有特定的交割日期、有特定的商品、有标准化的重量、有标准化的报价单位以及特定的交割地点等。

(2)价格决定方式的区别。现货合同中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是非公开、非竞争性的,期货合约中的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割日期等都是标准化的,价格是在交易中以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形成的。

(3)有无签约者的区别。现货合同是由双方签字画押的,如果有一方不能兑现,需公开背书才能把责任和义务、权利转给第三方;期货合约是一种公众约定,所以不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也没有一个纸面合同,其买卖转让更没有背书,没有初始签订者。

商品期货合约包括的范围很广,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农产品期货、能源期货和金属期货(贵金属和一般工业金属)。这三类商品期货合约加起来,约占世界期货市场交易总量的40%。

(一)农产品期货合约

农产品期货的交易量每年都不同,变化很大,但近10年来,从整个大趋势看,却比较稳定,基本维持在原来的水平上。

农产品期货合约的价格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其价格变化的周期与农产品的生长周期几乎完全相同。一般在农产品的收获季节价格最低,然后随着农产品销售数量的增加,供给逐渐减少,加上农产品储藏、保管费用的逐渐增加,农产品的价格就开始上涨,直到,供给增加,价格下跌,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价格和生产周期循环。

农产品期货的交易者,或是农产品的生产者,或是农产品的加工者,前者进入期货市场,是想对他的农产品的价格进行套期保值,消除价格下跌的风险。他的保值方式是卖期保值。但农产品的加工者进入期货市场,目的就不一样。他面临的风险有两种:一是他要购买农产品作为原材料,有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二是他要从农产品生产者那里购买到原材料,组织加工之后,再行出售,又面临着加工产品的价格下跌风险。在这个意义上,农产品的加工者在期货市场上,也应相应地作出两种套期保值:对原材料的进价进行买期保值,对其加工产品的出厂价进行卖期保值。

实际上,农产品的加工者要保值的是他的农产品加工利润,即原材料的进价和加工品的出厂价之差。不管这两者的价格怎么变化,只要它们的价格差保持一定,农产品加工者的利润就能保持。为此,期货市场设计出了一种称为“农产品加工差价”的保值方法:买进农产品的期货合约,与此同时卖出该农产品的加工产品的期货合约。譬如在买进大豆合约的同时,卖出豆油或豆粉的合约。这样,一方面锁住了原材料的进价,另一方面也锁住了加工品的出厂价,从而也就把农产品加工者的利润也锁住了。不过,在选择期货合约的到期日时,原材料和加工品的合约月份应该不一样。譬如,豆油和豆粉的到期月应该比大豆期货的到期月晚一个月。这个交易区间,是加工大豆所需要的生产时间。在选择期货月份进行交易时,对此应该加以调整。

(二)能源期货合约

能源期货合约,主要是原油和原油产品。与农产品的期货合约不同,全球能源期货合约的交易量逐年上升,从1981年的100万份合约,增长到目前的4000多万份。在能源期货合约中,原油占65.6%,取暖用油占15.6%,无铅汽油占18.4%,其他仅占0.4%左右。能源期货合约交易量的增长,主要源于石油产品价格的波动。20世纪70年代以前,石油供给主要控制在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几个大的跨国石油公司手中,虽然垄断,但价格比较稳定。然而70年代末期以后,石油输出国组织丧失了它的垄断地位,再加上各国开放了原来冻结了的能源价格,石油的价格开始大幅波动。为了避免价格上下波动的风险,能源期货合约便在1978年开始出现,其交易量平均每年递增10%以上。

能源期货价格的主要特点是,期货价格低于现货价格,到期日越远的期货合约,其价格越低。原因是,储存需要付出大量的储存保管费用。一般用户都只购买自己需要数量的期货合约,想少付一些保管储存费。但往往由于突然的需求增加,造成现货价格或近期期货合约的价格大于远期期货合约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