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经纪人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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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经纪人的管理(1)

内容提要

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的经纪人活动越来越频繁。不少地区在经纪人的管理和法制建设方面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一些省市的人大以条例形式制定了经纪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发了地方性规章。各地经纪人主管部门根据已有法规,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组织人员培训,进行资格认定,建立健全经纪行为规则,在对经纪人进行有效监管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

《经纪人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规范经纪人活动的行政规章。该办法的颁布奠定了我国经纪人管理的基本内容,对我国经纪业的发育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就我国目前一般经纪人管理而言,经纪人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经纪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经纪人注册登记管理制度、经纪行为管理制度等。

经纪从业资格管理

根据经纪行业的特点,各地在制订经纪人管理法规时对经纪从业者的条件、资格及考核都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规章中都对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规范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其中包括了经纪从业人员的条件、培训、考核、资格认定以及从业行为记录等具体内容。此外,该办法在规定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公司经纪人登记注册的条件时,均明确规定了要具备相应数量的具有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如规定设立经纪公司要“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其中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5人”等。

一、申请经纪资格证书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经纪业是一种非物质产业,由经纪从业人员的具体的居间行为、行纪行为、代理行为等构成,因此经纪业发展的关键取决于从业人员的素质,经纪业的规范也主要取决于对经纪从业人员素质的把握。《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对申请经纪资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3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纪违法行为。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居住所在地街道社区出示证明。

《经纪人管理办法》还规定,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符合《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已经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考核合格,取得专业经纪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发给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二、经纪从业资格培训、考核及经纪资格证书的核发

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的基本科目有“经纪人概论”“、法律知识”“、市场营销”及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等。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广告、体育、旅游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除进行基本科目的考试外,还要进行相应专业知识的考试,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经纪人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组织安排好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经纪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考试工作。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全国统一的大纲进行;考试试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编制的题库确定;阅卷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考试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确定;考试试题及考试时间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经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全国统一的经纪资格证书。只通过基本科目考试的,在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上注明“消费品、生产资料”等字样;通过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广告、体育、旅游等方面专业知识考试的,在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上要注明相应的项目。经纪资格考核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一律不得核发经纪资格证书。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从业记录制度,并对持有经纪资格证书人员进行档案管理,以便于查询和监管。对持有经纪资格证书者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进行从业记录的,则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经纪资格证书。

此外,《经纪人管理办法》对某些国家法律法规实行特许并且其商品和服务对国民经济有着重大影响的行业的经纪从业人员,如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特殊经纪业务,还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国家工商局在有关经纪人管理的一系列文件中,一方面规定对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从业记录制度,同时还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吊销其经纪资格证书。

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管理

一、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注册登记管理

对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进行注册登记管理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在我国现阶段,登记管理是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的法定程序。我国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商业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在领取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其经营活动就是违法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独立从事经纪活动的个人和从事经纪活动的组织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才能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登记管理按照从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的过程,可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1.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个人或组织在从事工商业经营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在某行业从事经营活动,办理营业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依法给予核发营业执照的全过程。经开业登记后,经营主体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其合法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府保护。就经纪人的注册登记来说,登记注册主要表现为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企业(经纪事务所)、经纪公司等三种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经纪行业的特殊性,着重在经纪人的设立条件上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经开业登记后,市场的经营主体所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还必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市场经营主体因经营需要需改变已经核准登记的主要事项,为此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改变原登记事项的过程。经开业登记核准的登记事项,一经核准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因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需改变登记事项,必须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将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改变已经核准登记事项的,属违法行为,登记主管机关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处罚。

3.停业登记

停业登记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制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个体工商户办理停业手续,称为停业登记。个体工商户因自身经营原因或被责令停业整顿需要停业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时收存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批准其复业,退还营业执照。

4.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已经核准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由于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各种原因终止营业、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撤销注册号,交回营业执照和印章的手续。

(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程序

登记主管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申请登记的审批程序,大体可分为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步骤。

1.受理

受理是申请登记单位按照规定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申请登记注册书等送交登记主管机关后,登记主管机关要进行检查,文件齐备的方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审查

审查指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和填写的申请登记表的有效性、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审核查验,并核实申请人的实际条件和登记项目。这一步骤是登记审批程序的中心环节,它既是登记主管机关履行职责,体现其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过程,又是对申请者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指导,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分为程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程序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是否完善和齐备。实质性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登记条件,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果发现手续不完备的,应说明情况,令其补办;情况不实的,令其更正;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应予以驳回;如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按规定给予处罚。

3.核准

核准指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发照

发照指登记主管机关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颁发,意味着登记主管机关基本完成了登记审批程序。同时也标志着申请人取得了合法经营主体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开始享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利,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

5.公告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这是登记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企业开、歇业情况的一种形式,也是登记主管机关审批企业登记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登记主管机关将核准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变更名称登记和注销登记,通过报纸、期刊等形式公布于众,以达到传播信息、沟通关系和群众监督的目的。至此,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批程序即告完成。

(三)与注册登记管理相关的其他管理制度

1.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国家的登记注册主管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颁发的准予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1)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企业法人和经营单位自领取了营业执照之日起,就取得了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一方面它可以作为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另一方面,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企业可以凭证照请求登记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以保护。

(2)营业执照是规范经营主体行为的,对经营主体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经营主体只有在营业执照上核定的事项范围内从事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不但得不到保护,还要按照登记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3)经营主体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取得了生产经营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因此,登记主管机关给企业核发的营业执照,绝非单纯手续问题,而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经营主体行为,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措施。

2.个体工商户换照、验照和企业年检制度

(1)个体工商户换照和验照。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自开业之日起,每4年换发一次。个体工商户变更主要登记项目,也要换发新营业执照。更换新营业执照不影响4年一次的例行换照。验照则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查验。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2)企业年检制度。企业年检,就是企业在每一个生产经营年度内,按照规定的期限对本企业在本年度内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的管理制度。企业年检的作用,在于通过年检,不仅可以督促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及时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自觉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且也能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守法状况,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企业的年检方法是企业自报和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相结合。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填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企业的年检报告书,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交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和审核,签署意见。

3.公告制度

公告制度既是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必经程序,同时也是监督管理的办法。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发布的以企业法人已核准登记的主要事项为内容的政府文告,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和注销登记公告。

公告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方法,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社会对企业的监督。将企业的登记事项向社会公开,有利于发动全社会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2)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登记事项一经公告就具有法律效力。如企业法人名称经公告后,企业对之便享有专用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任何企业不得冒用或使用与之相同或混同的企业名称。

(3)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将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公告于社会,尤其是将企业的资信情况公告于社会,能使与其进行业务交往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增强所签合同的可靠性。

4.对违反登记注册管理规定的处罚

个体工商户、企业在登记注册过程中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违反了国家有关登记注册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则要实施一定的行政处罚。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拥有处罚权,其处罚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管理

经纪活动是以收取佣金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独立从事经纪活动的个人和从事经纪活动的组织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才能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前面阐述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中的内容,完全适用于对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凡符合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企业和经纪公司的设立条件的个人和组织,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为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企业(经纪事务所)或经纪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经纪行业的特殊性,对经纪人注册登记管理着重于经纪人的设立条件。

(一)经纪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