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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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高新技术贸易中的法律问题(2)

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的方式。这种支付方式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分几次付清合同约定的价款。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在于减轻当事人在大宗交易中一次总付的负担,也有利于约束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

3.提成支付的方式。这种支付方式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接受技术成果或者其他智力成果标的后,从付诸实施后获得的收益中按约定的比例提取部分收入交付另一方作为合同价款。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合同价款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而是取决于实施技术一方实际获得的利益。这是目前高新技术合同中较为普遍和科学的支付方式。这种支付方式的缺点是计算、检查、监督比较复杂。对提成支付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几种计算方式:一是按产品的价格提成,即当事人约定以标的技术生产的产品售价为基本额,规定一定比例为技术合同的价款。二是按新增产值提成,即以实施专利和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为基本额,规定一定比例为技术合同的价款。三是按新增利润提成,即以实施专利和技术秘密后新增加的利润为基本额,规定一定比例为技术合同的价款。四是按新增产品销售额提成,即以实施专利和技术秘密后新增加的产品销售额为基本额,规定一定比例为技术合同的价款。以上这四种提成方法各具特色,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他更适合自己的方式计算合同的价款。

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也就是要求接受技术的一方在合同成立时或者在取得技术成果以后先支付一笔入门费,以后再逐年按约定的比例提成。这里所称的“入门费”也叫初付费,是接受技术的一方在实施技术并取得效益前,向提供技术的一方支付的第一笔价款。关于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此外,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以使高新技术转让人掌握受让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高新技术转让中的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

高新技术转让过程中必须首先确定权利的归属,避免给当事人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职务技术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确定在高新技术转让中是非常重要的。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一般分两种,第一种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这种职务技术成果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在职人员承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成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指的是有明确研究计划、研究方向、一定研究经费和设备以及安排研究人员参加的科研课题。二是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三是退休、退职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年内,继续承担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课题。第二种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这里所说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但是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的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属于这种情况。

非职务技术成果是个人在本职工作之外,利用本职工作中掌握、积累的技术(包括科技知识、信息和经验),以及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归成果开发者个人所有,开发者单位和任何其他人不得干涉。

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成果的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这样即考虑到作为在职务技术成果的取得中投入很大资金、人力、物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又可以兼顾开发者的利益,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各方的科研积极性。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非职务技术成果既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又没有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按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精神,其所有权利包括转让权都应属于个人。

(三)高新技术转让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高新技术转让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对于转让合同的履行,避免双方发生纠纷都有重要的作用。

1.转让人的主要义务有:

(1)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转让人应该保证所转让的权利没有瑕疵,转让人确实有权利处分该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应该保证该技术成果是自己或与他人合作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得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委托开发合同获得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应该保证其专利权是通过合法的转让合同获得,或者是自己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机关审查已授予了专利权。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转让人应该证明自己不但是该专有技术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订立时尚未被他人申请专利。

(2)转让人应该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也就是说转让人所提供的技术成果应该与合同约定的完全一致。在专利权转让合同中,转让人应该保证所转让的专利权没有受物权或质押权的约束,也没有受到另一专利权的限制实施,也不存在专利先使用权、强制许可等可能影响受让人利益的事项。当然,对于权利转让过程中已经就权利瑕疵作了约定的,可以认为转让人已履行了义务。

(3)转让人应该保证自己所提供的技术有效性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如果是专利权转让的,专利的有效性不因转让人在申请专利之前所实施的有关行为而遭到否定。而且,也不是冒充他人的专利,确属于转让人自己的合法权利。转让人在转让前还必须交纳专利申请费、审查费以及专利年费,以保证所转让的专利合法有效。

2.高新技术转让中的受让人所承担的义务有:

(1)受让人最重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受让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可以通过转账也可以用现金等其他方式支付。支付时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的方式支付,也可以采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支付价款。

(2)受让人应该承担必要的保密义务。在高新技术的转让中转让人往往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要求受让人承担不泄露有关技术情报的义务。合同双方应该就保密事项达成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保密范围、保密对象、保密办法、保密期限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等。

高新技术涉外贸易中的法律问题

一、高新技术涉外贸易的含义和特点

(一)高新技术涉外贸易的含义

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之后的第三大国际贸易,特别是高新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高新技术方面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多。我国与美国、日本等高新技术发达的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我国的高新技术涉外贸易,引进先进的高新技术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所谓的高新技术涉外贸易,就是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贸易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取得高新技术,或者向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技术的贸易形式。涉外高新技术贸易的形式,主要有高新技术转让合同、高新技术咨询合同、高新技术服务合同等。

(二)高新技术涉外贸易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