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审计理论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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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审计规范(6)

国际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包括单项审计的质量控制准则和全面质量控制准则两部分,而美国的审计质量控制准则是直接以要素的形式发布的。我国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协调一致,与国际审计准则、美国审计准则有着基本一致的实质内容和要求,也分为全面质量控制和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准则两个层次。

二、全面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业务规模与范围,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成本与效益原则,人员素质及构成,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运用以下方面的质量控制政策:(1)职业道德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2)专业胜任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3)工作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4)督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5)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6)业务承接。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7)监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三、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

督导人员对助理人员进行指导时,应当使其明确(1)工作责任:监督审计过程;了解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适当修改审计计划;解决专业判断分歧,必要时,应向适当人员咨询。(2)拟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的审计目标:合理保证审计工作已按具体审计计划的要求进行;工作过程及其结果已适当记录;所有重大审计问题已适当解决,或反映在审计结论中;预定的具体审计程序的审计目标已实现;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审计工作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3)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及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时复核总体审计计划与具体审计计划;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估,包括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对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所做的修改;进行实质性测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报告草稿。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委派未直接参与审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复核。

审计职业道德准则

一、审计职业道德准则的内涵

审计职业道德准则是审计职业在行为、专业胜任能力、责任、纪律等方面应达到的道德水准,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它向社会昭示审计职业作为一个整体的形象和信誉,是审计职业取信于社会的前提。美国的审计职业道德准则最为全面,包括职业道德概念、行为守则、行为守则解释和道德裁决。其中,职业道德概念是理想标准和基础,没有强制性;行为守则是最低水准,具有强制性;行为守则解释和道德裁决说明行为守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应用,如有背离,须说明理由。

二、我国的审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我国发布的审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是: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

(一)一般原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二)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三)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四)对同行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五)其他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审计职业后续教育准则

一、审计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意义

审计职业后续教育是指审计人员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职业后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合理制定并实施职业后续教育计划,采用适当的职业后续教育形式,合理确定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合理组织并有效实施职业后续教育,定期检查与考核职业后续教育情况,确保职业后续教育质量,以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全行业的执业水准。

二、审计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审计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规范,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规,执业所需的其他知识与技能。职业后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不同对象及其需要确定。职业后续教育一般应当采用以下形式: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举办或认可的各种培训活动,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有关大专院校的专业课程进修,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也可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以下形式:参加各会计师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与培训;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承担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个人专业学习与实务研究;其他形式。

三、审计职业后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负责审计职业后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办法,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活动,制定全国性年度职业后续教育大纲,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教材的编写、选定,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检查、考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方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各地区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办法,组织各地区职业后续教育活动,制定各地区年度职业后续教育大纲,组织各地区职业后续教育检查、考核。

四、审计职业后续教育的检查与考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全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各地方组织负责各地区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情况的检查与考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并如实填报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况。职业后续教育时间按学时数计算,其要求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应当提交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制发的职业后续教育考核手册。注册会计师未能提供职业后续教育有效记录或无故未达到职业后续教育要求的,考核时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