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审计理论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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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审计报告(3)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

三、审计机关的复核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做出复核工作记录。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提出的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四、审计报告处理准则

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做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做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以依法做出处理。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做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4)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做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特殊目的鉴证报告

一、验资报告

(一)验资的形式与责任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二)审验范围与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验资风险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对于依法应当建立会计账簿但尚未建立的被审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其建立必要的会计账簿。

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应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有关的事项,包括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出资币种等。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应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增、减变动情况有关的事项。增加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币种及相关会计处理等。减少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金额、减资方式、减资期限、减资币种、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验证:(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函证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当检查承销协议、募股清单和股票发行费用清单等。(2)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监盘实物,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3)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4)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者的债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及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其价值应当经各出资者认可,并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对于国家规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验单位与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予以反映。对于分期出资或变更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师在审验时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在审验过程中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验结论负责。

(三)验资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后,以经过核实的审验证据为依据,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合理地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但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验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标题。标题统一为“验资报告”。(2)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应当载明全称。(3)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4)意见段。意见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5)说明段。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6)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7)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验意见时,应当说明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如果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期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对以前各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进行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验证情况,并说明包括本期在内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确认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1)被审验单位或其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2)被审验单位或其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3)被审验单位或其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的。

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已审验并经被审验单位签章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当径送委托人,无需其他单位审定。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四)验资报告举例

参考格式1:

验资报告

(适用于拟设立公司)

××公司(筹)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年××月××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按照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有关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由××(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之前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知识产权出资××元。知识产权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截至××年××月××日止,以房屋和专利权出资的甲方尚未与贵公司(筹)办妥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但甲方与贵公司(筹)以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月内办妥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筹)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附件:1.验资事项说明(略)2.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略)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地址: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报告日期:年月日

参考格式2:

验资报告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年××月××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第2期实收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注册资本第2期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币种)××元,由××(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分××期于××年××月××日之前缴足。本次出资为第2期,应于××年××月××日之前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甲方、乙方第2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币种)××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币种)××元,实物出资(币种)××元,非专利技术出资(币种)××元。非专利技术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同时我们注意到,第1期出资(币种)××元,其中甲方出资(币种)××元,乙方出资(币种)××元,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由该所于××年××月××日出具(文号)验资报告。截至××年××月××日止,连同第1期出资贵公司共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币种)××元。

(上述所称币种均指注册资本币种。)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注册资本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略)

2.累计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略)

3.验资事项说明(略)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地址: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报告日期:年月日

参考格式3:

验资报告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